從工期展延及成本索賠談工程產業觀察

□范素玲/淡江大學工程法律研究發展中心主任 淡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專任副教授 臺馬數位科技海外科研中心主任


前言

         本文從工期展延與成本索賠出發,探討工期展延與成本索賠之基本觀念與實務問題,進而討論工程產業相關實務觀察。

一、工期展延

         但在輕震來襲,且又加上不平衡的吊裝作業時,靠不平衡側的V型雙叉枝之那一單枝先垮掉後,雖然直立的主墩安然無恙,但大樑非掉下來不可,這可是吊裝船上的幾條人命,一根192米主梁及橋塔都掉到海底,還要爆破以維持航道暢通,V型的雙叉枝重做,工期損失至少1.5年,所衍生的損失當以10億台幣計。以下便是簡略的計算說明:
        談工期展延之前,「浮時擁有權」也經常被探討,雖然學術文獻上浮時擁有權一般認為應該歸於廠商,依據英國工程法學會(SOCIETY OF CONSTRUCTION LAW )的工期延誤與干擾索賠分析準則(DELAY AND DISRUPTION PROTOCOL)中,當業主影響廠商浮時應予以工期展延,然而國內對於工期展延計算仍皆以影響合約的完工日期為要件。
 (一)工期展延之分類
         工期展延通常有兩種分類,一種從歸責性來說,分為可歸責業主、可歸責廠商、不可歸責雙方或可歸責雙方,其中同時歸責於雙方一般則稱為「共同遲延」,共同遲延就是雙方的因素同時或分別發生在不同的作業上,甚至同一個作業上,整體的效果,即整個工程因而往後延遲,稱為共同遲延。 另外一種分類將工期展延分為可體諒可求償,或可體諒不可求償,或不可體諒。所謂可體諒指的就是工期可展延,不可體諒也就是工期不可展延,可求償就是不僅可以展延工期,還可以求償展延成本,不可求償就是不可求償成本的部分,並沒有可求償卻不可體諒的情況。 將這兩種分類以下表1合併觀之,一般而言可歸責於業主的情況下,認為是,可體諒不可求償的狀況下認為可以展延工期,但是不可以求償成本,也就是一般認為遲延有不可以歸責雙方的因素,有一種特例情況為「情事變更」。最後一種類為不可體諒不可求償,也就是因為廠商因素導致遲延,是不可體諒且不可求償。其中「共同遲延」是比較特殊的狀況,請求的看法上就,就是同時有歸責於雙方的因素,且各自發生在不同的作業上甚至同一個作業上,整體的效果造成整個工程往後延遲,便為共同遲延。…更多文章內容,請參閱-現代營建雜誌505期;P35~P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