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幾年來我國政府機構(包括軍事機構)之營繕工程與採購業務,屢次發生舞弊,而且舞弊金額亦隨著
政府經建發展及國防之擴增而愈來愈大,其舞弊金額動輒算新台幣數十億,如近年來發覺公開及正在查辦之
舞弊案件,計有台電購煤案、捷運系統案、匈牙利公車案、十八標案、中油舞弊、公共工程案、軍購案等,
其舞幣金額總計約逾新台幣一千億以上,其舞弊方式日新月異,甚至發生命案(尹清楓上校死亡案),也仍
未破案,倘政府對此,若不徹底痛加檢討、整頓改善、類似舞弊案件將一再重演、官商勾結、貪污歪風,將
如烈火盛行下去、上、下交征利,則國危矣!
  本著國家盛衰、匹夫有責之心情,拋磚引玉之意,特擬本文供請政府及各工程先進參考指教。

二、營繕工程流弊發生原因:
1.承包商希望取得工程承攬權。
2.承包商希望高價標得到工程。
3.承包商希望 儘早領到工程款。
4.承包商希望減帳工程單價偏低,加帳工程單價偏高以增加利潤。

三、承包商達到上述目的所使用之方法有:
1.借牌承包
2.轉包
3.圍標
4.從估價表與工程底價做手腳
5.從投標手續做手腳
6.從訂約中做手腳
7.從施工中做手腳
  營繕工程之所以會屢次發生舞弊,其主要原因在於「人」和「制度」之問題。兩者必須要同時徹底改革
,缺一不可。

四、防止政府營繕工程舞弊之措施及建議
1.應儘速革新建立一新的、透明的、公開的、有效率、制衡的政府(包括軍事)營繕工程及採購之制度及法
 規。
2.應確立政府(包括軍事)營繕工程及採購一律採用「通訊」、「公開」之投標制度。
3.應嚴密防止圍標、綁標、違法、舞弊之政府(包括軍事)採購及營繕工程,取締黑道違法干涉投標事宜。
4.應速建立一個統一之政府(包括軍事)採購及營繕工程之專業機構(廢除現行各自為政之混亂採購單位)。
5.嚴密預防及制定政府(包括軍事)採購及營繕工程之規格、投標資格、交貨條件、付款條件、檢驗、監督
 等之標準化,責任化、普遍化,以防「圍標」、「綁標」、「套標」及放水舞弊。
6.政府(包括軍事)營繕工程及採購之作業,承辦方式、流程,應革新為有「效率性」、「功能性」、「制
 衡性」,(上、下橫行之制衡性之分段作業及承辦方式)。
7.承辦政府(包括軍事)營繕工程及採購人員及主管、首長應輪調,並互相制衡。
8.嚴密確立(包括軍事)營繕工程及採購之主辦人員(主管)、協辦人員(主管)、監辦人員(主管)、檢
 驗人員(主管)等之責任範圍,而主管不可違法命令部屬,從事舞弊違法之情事(命令一律要留下書面証
 據,以利查核責任及防弊)。
9.應嚴禁政府(包括軍事)營繕工程及採購之人員及主管(包括首長)與業務有關之廠商及民意代表等私人
 交際、宴飲、作樂、旅遊招待及接受贈禮。
10政府(包括軍事)營繕工程及採購之預算和底價等內容應嚴格保密。
11政府(包括軍事)營繕工程及採購之人員及主管、首長,以及相關人員離職、退休後,不可從事其在職期
 間相關之業務及受相關廠商聘任、雇用及做「顧問」,以防官商勾結舞弊。
12政府應革新設立「營繕工程師」、「採購師」之制度,以防不適任及惡質官員及冗員勾結、亂政、誤政、
 舞弊之事情發生。
13政府(包括軍事)應加強訓練、考核、政府營繕工程及採購人員,以提高專業及品德素質。
14應有功過嚴明及提高營繕工程及採購人員之工作效率、榮譽感之措施。
15政府(包括軍事)應速召集專家、學者、有經驗之資深退休營繕工程採購人員,以及民意代表、司法、監
 察機構人員之採購及營繕工程之革新檢討會議,提出具體方案之革新事項、俾便立法革新法規、制度,以
 防舞弊、策進我國採購及營繕工程之現代化及零舞弊。
16應極力避免變更設計,尤其是不准化整為零,如於施工期間業主確認為須要變更,如增加層數與增加面積
 ,必要時可俟完工驗收後再辦,以防有弊。
17操守不佳人員不要讓他參加招標作業,開標中主持人或監視人員,對參加投標人之舉動應予以注意,在開
 標室應分別設置廁所,使參加開標人員及承包商無相接觸之機會。
18嚴格規定標函必須在廠商所在地寄出,以防黑道或擬得標者收集全部標函自行填寫後寄發,又自出售圖說
 至開標期間並不長,扣除廠商估價時間後,所餘時間不多,如再參加圍標後,再回廠址地寄標函,在時間
 上已經不及圍標情事當可避免。
19特殊與鉅大工程限定廠商資格時,其限制項目與應附資料,應確實遵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
 標注意事項」除特殊與鉅大工程外,均不指定廠商資格,貼公告時,公告欄須加鎖,以免不肖之徒撕走,
 由機關政風單位查看是否依規定與時間張貼,招標公告登報時除登報時間依規定外,所登之報紙須有一份
 為全國性報紙,如中央、中國、聯合等大報,並必須將招標函知營造公會,使各廠商均能獲悉,金額超過
 5000萬以上工程,必須上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廣招來者。
20審核底價作業最好於售圖期間尚未截止前,將底價審核完妥,開標前會核底價時,對底價之核減須有所據。
五、行政院為改善公共工程制度及,因應加入關協貿易組織所頒佈之兩大方案:
1.公共工程作業透明化、公開化及制度化方案:
實施項目:
項 目 改 善 措 施 主(協)辦機關
一、規劃階段 1.明確規範工程規劃作業內容與程序,加強必要之溝通工作。 主辦工程機關
2.制定工程規劃審議體系,訂定審議項目與流程。 行政院工程會(行政院經建會及相關部會)
3.修訂工程預算作業流程,提高預算執行績效:
(1)加強工程預算審核作業。
(2)工程預算應依執行能力按時程分年編列。
(3)工程計畫須有嚴謹之可行性分析及規劃報告方得核定計畫預算。
行政院主計處
4.建立規劃作業之品質管理標準,使規劃成果達一定之水準。 主辦工程機關
5.參照「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編列工程預算架構及項目。 主辦工程機關(行政院工程會)
二、設計階段 1.工程設計力求周延:
(1)規劃設計作業內容。如計算書、工程圖說,應詳細至可施工之程度,變更設計應合理規範。
(2)依工程功能或特性,訂定材料及設備之規範,並參照國家標準或公國際標準訂定之。
(3)根據設計成果,詳實估算工程及使用材料數量。
主辦工程機關
2.工程預算核實編列
(1)建立工率、工料、工項等電腦估價系統。
行政院工程會
(2)辦理工程物價調查,建立電腦資料庫系統,定期公佈。 行政院工程會
(3)建立統一之工程項目電編碼系統。 行政院工程會
(4)加強各主辦工程機關工程電腦估算之訓練。 行政院工程會
3.建立設計流程
(1)一家設計時,編列預算得視需委由專家或其他工程技術服務機構(包括:技術顧問機構、建築師、技師)針對設計圖說,加強審核,交叉核對,以期周延。
主辦工程機關
(2)採數家設計時,可於數方案中選擇最佳設計,並藉以尋求合理成本。 主辦工程機關
(3)工程執行中得針對原規劃設計引用替代方案及價值工程,追求更能適質適量之設計。 主辦工程機關
(4)前三項改善措施相關行政命令(如委託技術顧問機構作業要點及委託建築師酬金標準表等)需配合修訂。 行政院主計處
4.建立工程技術服務機構(包括:技術顧問機構、建築師、技師)評選及責任制度。
(1)嚴謹規範技術評選作業。
(2)於合約中規範業務責任及設計錯誤、數量錯誤及特定規格之綁標行為等罰則,並要求工程技術服務機構投保專業責任險。
主辦工程機關
三、招標階段 1.適度放寬等標期:檢討現行發包作業 流程,適度放寬等標期,給予投標廠商合理之備標時間。 主辦工程機關
2.落實資格審制度:主辦工程機關舉辦特殊或鉅大工程,投標資格之規定應公平合理,辦理資格審查時應設立專責審查小組,制定合理審基準,其審查結果應公開,以昭公信。 主辦工程機關
3.建立招標申訴制度。 相關部會
(1)主管機關應建立招標疑義申訴及處理方式,並訂明於招標文件之中。 省市政府
(2)研議招標及履約申訴專責單位設立可行性,以公開公正處理廠商申訴。 相關部會、省市政府
4.招標預算公開
(1)工程標之預算規模必要得於招標公告中說明。
相關部會省市政府
(2)檢討訂定底價之必要性及適用範圍。 主辦工程機關行政院工程會
5.公共工程資訊電腦化:主辦工程機關於辦理一定金額以上標案時,應將招標、決標、施工進度及竣工各階段之資料,傳輸至工程會電腦主機,以便資訊之彙整與公布。 相關部會省市政府行政院工程會 (主辦工程機關)
6.公共工程預算透明化:編纂「公共建設報告書」,公布當年度公共工程經費規模,並包括各工程計晝之執行單位、施工期程及工程預算等資訊。 行政院工程會行政院主計處(主辦工程機關)
7.訂定營繕廠商之獎懲辦法:訂定營造廠商獎懲辦法,記錄優劣缺失等資料,透過政府與民間共同組作之評審小組,擇優汰劣,以遏止不良營造廠商繼續承攬公共工程,並對績優廠商予以實質獎勵。另定期公布評審結果,達到社會大眾共同監督之目的。 內政部省市政府行政院工程會(行政院主計處)
四、施工階段 1.落實施工品質制度
(1)主管工程機關應辦理品質評鑑並公布成果。
(2)主辦工程機關應依據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檢討並強化品質管理體系。
相關部會、省市政府(行政院工程會)主辦工程機關
(3)工程合約明訂承包接一定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應建立適當之品管組織,編列合理費用,指派專人負責執行,並明訂罰則。
(4)成立「施工品質提升服務團」,以輔導品管績效不佳單位。
主辦工程機關
(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工程會)
2.檢討工程進度落後之癥結:全面檢討工程進度落後之癥結,加強進度管理。 行政院工程會省市政府主辦工程機關
3.檢討工程契約:基於公平合理之原則,檢討工程契約,以保障工程承攬人與定作人雙方之合理法定權益,減少工程糾紛,並促進工程標價合理化。 主辦工程機關相關部會省市政府
4.工程糾紛解決制度化
(1)合約中應明訂糾紛處理程序。
行政院工程會
(2)修訂商務仲截條例,健全仲截制度。 相關部會、省市政府
5.研訂公共工程完工驗收作業要點及驗收標準,驗收結果應結果應予公開化。 法務部內政部
(1)研訂公共工程完工驗收作業要點:建立完整之完工驗收作業程序,俾使驗收作業制度化,以縮短驗收作業時程。 行政院工程會
(2)研訂公共工程完工驗收標準:
(a)檢討現行合約規範內工程驗收標準之合理性,訂定工程完驗收標準,以確保工程品質。
(b)公共工程驗收結果應予公開化,以建立民對於政府公共工程之信心。
主辦工程機關
6.加強承辦公共工程廠商之管理
(1)調查公共工程承辦廠商及工程技術服務機構之執績效,納入系統管理,並送請中央目的業主管機關處理。
行政院工程會
(2)辦理營造廠商經營狀況評鑑,審查工程施工品質、實績、財務狀況及組識規摸等相關經營事項,以汰除不良廠商參與公共建設,提升營建施工品質。 內政部省市政府
五、營運維護階段 全面檢討公共工程營運績效:
1.建立工程設計及竣工圖說等資料庫,交由營運護單位使用保管。
主辦工程機關
2.重視營運維護及經營效率,以發揮功能。
3.加強工程維護,延長使用壽命,提升服務水準。
4.加強營運管理,減低服務成本。
5.建立長期追蹤檢驗制度,確保公共安全。
行政院工程會
2.重整營建秩序防止不法行為改善方案:
執行事項 具 體 作 法 辦理機關
健全管理法規制度1.加強營造業管理 健全營建相關法規,加強營造業管理,建立營造業資訊系統之電腦連線作業,更新營造業工程之動態查報資料,藉以掌握承攬工程異常之廠商,對於借牌、圍標者予以嚴處,以杜絕借牌及圍標情事之衍生。 內政部營建署
2.推動工程評鑑制度 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要求主辦工程機關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承包商應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各工程主管機關應辦理施工品質評鑑及查核工程績效。使不良廠商無法藉偷工減料獲取暴利,減少其圍標之誘因。 公共工程委員會各工程主管機關及主辦工程單位
3.訂定廠商承攬限額 依營造廠商之組織、業績、資本淨值與人員資歷,評定其承辦工程之總能量限額,遏止不肖廠商漫無限制包攬工程,以規範行業秩序,防杜借牌、圍標之幣端。 內政部營建署
4.修訂預付款給付方式 限制預付款專款專用及預付款給付方式採階段分期撥給,並由主辦工程機關隨時查核廠商動支情形,以防範不法廠商藉圍標爭取鉅額預付款之投機行為,降低黑道及不法份子圍標誘因,預付款之執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主辦工程單位
5.訂定不法行為態樣 訂定工程招標過程不法行為(如圍標、綁標等)及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態樣,以規範營造廠商、設計單位及材料供應商之不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
6.增訂刑法處罰條文 增訂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對於妨礙投標公正之行為,明訂處罰條文,以維持投標之公正性。 法務部
7.制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防制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為宗旨的組織犯罪行為,以期澈底掃除黑道圍標之根源。 法務部內政部
8.修正「檢肅流氓條例」 修正檢肅流氓條例,對於符合流氓構成要件者,依法檢肅。 內政部
9.推動及落實「洗錢防制法」 防止犯罪後藉洗錢漂白黑錢,以隱藏其犯罪行為。 法務部財政部
10.加速採購法規立法 加速「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工作,建立一套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之採購作業程序,並對圍標、綁標之不法行為,明文處罰之。 公共工程委員會
11.加速公共工程法規立法 加速「公共工程法」之立法工作,建立公共工程標準作業流程。 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
12.規範顧問公司及相關建築師等之法律責任 加速「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研擬及依契約自由則,由各工程主辦機關列入契約中明訂。 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辦工程單位
二、改善招標發包作業
1.落實資格預審制度
訂定資格預審作業準則,主辦工程機關舉辦特殊或鉅大工程,應規定公平合理之投標資格,並設置專責審查小組、制定合理審查基準,並將審查結果公開,以昭公信避免黑箱作業。 主辦工程單位公共工程委員會
2.採行綜合審標方式 訂定公共工程審標作業原則,制定合理之審查基準,由各主辦工程單位設立審查小組,藉由審查投標廠商之施工計畫、報價結構、技術、工期、財務狀況、資格與經歷等,依法擇定對主辦機關最有利,對工程順利進行最有保障的廠商為決標承辦對象,以改善現行審標制度之缺失。 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辦工程單位
3.落實評選獎勵制度 落實優良廠商評選暨獎勵辦法,甄選優良廠商參與重大公共工程弔建設,以避免圍標之發生。 內政部營建署
4.改進購圖領標作業 (一)主辦工程單位辦理招標作業時,有關招標文件及圖說之購領採分散地點、通訊購取及無記名方式,防止參與投標廠商名單洩露,以減少圍標得逞之機會。歷次流、廢標之相關投標文件,應由政風督導單位妥為保管存證,以防範重新開標後之圍標行為。 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辦工程單位主辦工程單位政風督導單位
(二)依照行政院84、10、23台八四經三八0二六號函頒「推動政府機關招標資訊公告暫行辦理要點」規定,將招標相關資訊以電腦傳輸,在工程會發行之「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公告,以促進工程資訊公開化並提供治安單位加強注偵。 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辦工程單位
三、加強監控取締措施
1.加強圍標專案分工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有關單位成立專案小組,對重大特殊工程圍標不法案件,交由警政署及調查局直接進行專案偵辦。
(二)各市、縣(市)警察局、調查處(站)成立專案執行小組,根據轄區特性,採地區責任制依任務分工,負責本項工作。
(三)各地警察、調查機關設立圍標檢舉專線,俾利受理偵辦並保障合法業者權益。中央機關提供檢舉專線如下:
 (1)法務部調查局肅貧專線:九一七∼七七七七,一般檢舉電話:九一八∼八八八八,郵政信箱:新店郵政六0000信箱。
 (2)刑事警察局檢舉電話:0八0二一一五一一,及0八0二一一五一二。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舉電話:0八0二三一四三七。接受民眾檢舉申訴。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
2.特定目標長期監控 對素行不良之分子或風評不佳之廠商,由各地區警察局(分局)、調查處(站)等有關單位,予以全面清查及進行長期監控,將情形陳報其上級單位,並透過財稅稽查機關瞭解其資金流向,以收嚇阻之效。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
3.招標發包現場蒐證 由主辦工程單位及政風督導單位配合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當地警察局等單位,對可能發生圍標之虞者,在招標、發包現場蒐證、約制、監控,以掌握確實證據,依法偵辦。 主辦工程單位政風督導單位當地警察局
4.依法加強取締圍標 依據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對參與圍標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撤銷圍標廠商之登記證書,藉以發揮嚇阻作用,並促使業者自清自律,不為不法份子所利用。 公平交易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主辦工程單位
5.積極進行流氓檢肅 黑道介入之工程圍標案件,除依法移送偵辦外,對惡性重大之不良份子,得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提報流氓,移送感訓,期以釜底抽薪方式,防範暴力介入工程建設。 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
六、結論:
  公共工程之所以會發生弊端,皆以人之因素居多,法令之規定欠佳居次,利之所在承包商作弊之方法日
新月異,正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想要徹底防備,惟有政府機關能一方面培養,重視與相信營繕工程人員
人格,一方面修改窒礙難行或不切實際之法令,才有辦法達到真正防杜弊端之目的。■

參考文獻:
1.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2.審計法施行細則
3.契約與規範:張德周著
4.營繕工程之行政管理-契約與規範:蔡守智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