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由於台灣地狹人稠加上近幾年來民眾對於環保意識的重視,及政府沒有一套十分完善且合理的管理機制,使得台灣的營建廢棄土的處理問題,不論是對政府或是民間建築業者始終是心中的一個 痛。從幾年前的台北廢棄土大戰進而偶有爆發棄土處理上之弊端,更突顯出其問題的嚴重性及其 潛在的危機,在政府欲提振經濟成長率、擴大內需市場,而大力推動各項大型公共建設之際,倘 無更積極而有效的作為,營建廢棄土的問題將是各政府主管部門揮之不去的陰影,這對環境保育 、資源利用及官民守法的層面來看都是不利的。 二、廢棄土的重新定位 一般所稱「營建廢棄土」,大多部份仍是建設工程(包括建築工程與公共工程)之剩餘土石,絕大部分仍為寶貴的土石資源,絕不能與一般垃圾廢棄物相提並論,通常勉強稱之為「廢棄土」, 要設法找地方「丟棄」。這些慣用的文字似對資源運用有欠公允,在資源面應界定為「剩餘土石 資源」之「安置」或「利用」,如果朝這方向來設法解決,在法令規章上,應當就有許多空間可 以運用,解決問題也會趨於容易。而營建廢棄土之產生也因地區土質不同而異,以台中地區為例 ,由於先天地質條件優良,平均地表下1.5公尺以下之土石即為堅硬之卵礫石層,只要經過簡易 之加工便是良好的級配材料,而倘僅以一致性之法令規範營建廢棄土之處理方式,恐怕會有些偏 差,就從「資源再利用」、「環境保護」、「降低工程成本」或是「提昇土方的利用價值」的角 度來看都是如此,因此多元方式的處理營建「廢棄土」,應是政府在制定營建廢棄土制度上,應 思考的方向。 所謂「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無人做」,從廢棄土大戰到處理廢棄土弊案的接二連三, 不難看出廢棄土問題的嚴重性,不論政府是如何的嚴格管制或禁止,但總因確實是有這個「市場 」存在,因此,不能把廢棄土當成廢物,而是要把視為資源的一部份,充分的利用資源。在政府 欲提振經濟成長率而大力推動各項大型公共建設之際,舉凡中正機場至松山機場捷運案、高速鐵 路案、眷村改建計劃案等諸多重大公共工程,都被視為帶動下一波營建業起飛的火車頭;而政府 目前在各重大河川一一實施聯管制度,就造成砂石價格水漲船高,這使得國內目前呈現嚴重的「 砂石荒」的窘境,再加上工程需土與棄土時程之落差及廢棄土處理問題,使得工程單位猶如橫擺 的蠟燭有「兩頭燒」的感覺。 三、方針與策略 因此,對於「棄土、砂石」之問題,若能從供給與需求的角度切入,多元且開放的方式對廢棄土予以再利用,得以提供多元的廢棄土處理通路及提供多管道的砂石來源,整合供給與需求之雙方 資訊,結合各單位對砂石及棄土場所投入之力量,因地制宜務實地將砂石問題與廢棄土處理問題 加以整合、合併解決、將管理政策與市場需求結合、把供給與需求結合,相信可以得到事半功倍 之效果,對於環境保護、資源再利用、降低營建成本等層面來看都是正面的。茲簡述說明如下﹕ 1.廢棄土處理資源化(土方銀行的建立)﹕ 對於各類營建工程廢棄土,做有系統且有效之管制,但有條件允許棄土場做簡易之加工,而生 產了可再利用之營建材料或填埋改良物,而各需土之工程單位亦可以前往提取土石,減少盜、 濫採之現象設及提高廢棄土之利用價值,充分落實「廢土資源化」。 2.設置公有棄土場﹕ 政府主動規劃應用在公有土地或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上,設置公有棄土場,收納非資源性石 料或廢棄土,或做為公共工程之廢棄土指定場所,以免在無土方資源商機之地區或鄰近無法覓 得場所之地區,形成濫倒亂倒之現象。 3.土方資訊之流通﹕ 利用網路資訊設備,有效整合各工程單位、土石方處理業者與政府主管機關之土石方資訊,透 過彼此資訊流通而撮合棄土、需土之兩方,減少營建工程需土與棄土時程落差之問題,應可稍 解供需失調的問題。 4.放寬廢棄土場之設置(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且權宜性的放寬廢棄土場之設置標準,但需務實的檢討負面因素的影響,並從位置、 容量、時間、區位等多方之約束下放寬設置標準,使得業者會真正的去使用棄土場,而不是為 了要有廢棄土場而去設置廢棄土場,才能導正棄土之正確流向。 5.增加廢棄土之出路-----填海造陸BOT ﹕ 臨海縣市應研究規劃,利用廢棄土填海造陸,以增加廢棄土之出路,並建議採用BOT方式運行 ,則政府即可不費吹灰之力地解決部分廢棄土問題並可坐擁大筆之新生地。 6.異業結合增加出路創造新價值﹕ 棄土業者與砂石業、土方業、建材業等結合,在既有的場地設備下,導引廢棄土之流向,將需 求、供給結合,一來可以減少新設場地之抗爭,一來可利用既有設備。因此,建議在砂石業、 建材業等其他行業的設置條件予以放寬或允許增設經營廢棄土相關業務,使得異業能有效的結 合,增加出路創造新價值。 7.成立基金會整合資源統籌運作﹕ 結合產、官、學、研及各相關產業公(工)會,成立「土石基金會」,對土石資源的規劃利用 、土石材料的技術研發、土方資源的整合與撮合、土方開採與處理技術的輔導、土方處理場之 資訊整合及有關土石政策的相關議題的研究等,一方面彌補政府的不足,扮演更積極角色,一 方面主動協助業者,創造更多的商機,共同來解決廢棄土的問題。 8.加強管制取締不法建立秩序﹕ 確實追蹤廢棄土產、收數量,透過市場及政府機關的介入,迫使非法盜採、濫採或濫倒、亂倒 者,無所遁形,提供廢棄土處理業均在合法、公開、公正的制度下運行。 四、結論 增加棄土場的供給,加上落實再利用回收系統,應可稍微疏解廢棄土供需失調的現象;而由政府主導,配合成立基金會運行方式,撮合一般營建工程需土與廢棄土的時程,應可減少違規廢棄土 的發生;而最為一勞永逸之道,應是讓土石方之業者養成守法的精神,願配合政府規定設置合法 棄土場,然在大環境未改善前,仍應確切追蹤廢棄土之產、收數量,透過市場機制及政府機關的 介入,來解決日益嚴重的廢棄土問題。■
營建廢棄土處理問題策略示意圖 <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