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設計圖標示"Hold"與總價決標總價決算
林瑞棋

一、緒言
  營造業者在承包工程時,可能遇到發包設計圖上畫圈標示"Hold"一詞,並在投標須知中列入「總價決標、總價決算」之情形;致在施工時因等待Hold之解除,而無法順利進行施工,衍生工期不足、材料變動等問題,甚至遭到工程進度落後無法申請已完成部分工程款,而遭到資金調度困難等問題。
  國內所有公私發包工程施工說明書中皆列入「設計圖上如有出入或疑問,以甲方(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解釋為準,乙方(承造人)不得疑義」條文,致承造人處於絕對不利地位。
  筆者任職總行營造公司技師,曾為承包中國石油公司某工程發包設計圖上畫圈標示"Hold"與投標須知中列有總價決標、總價決算;為待等取消Hold達九個月,在竣工後,Hold部分增加之工程數量不給付工程報酬且不予追加工期,而纏訴達六年之久。為維護營造業者權益「基本原則」,筆者雖相當瞭解"Hold"一詞定義,但仍函請政府內政部及相關工程專業機構解釋"Hold"一詞,所得復函主要內容如下:
   (一)內政部營建署略謂:「……請逕洽主辦工程機關辦理……」。(81營署公字第12764號)
   (二)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略謂:「……經本會向有關單位查詢並無規定使用此字,亦無法瞭解其定義……」。(台區營81福業字第3839號)
   (三)台灣省建築師公會略謂:「……應以原設計建築師解釋為準……」。(台建師業字第2271號)
   (四)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略謂:「……該保留部份若僅配合其他設施位置移動之用時,費用不宜追加;至於非上述因素而使工程材料及數量增加時,視同變更設計辦理追加費用。…施工文件中沒有任何說明者,應視同變更設計方為合理」。(北土技第81378號)
  揆諸前述復函,對Hold一詞之解釋,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令人眼花繚亂;不負責、無知、霸權心態者充滿工程界且高踞工程領導地位,其對工程專業毫無基本常識,難怪今日工程界十分紊亂,工程水準江河日下,黑金橫行。

二、訴訟期間之證人及鑑定
  由於中國石油公司假藉「總價決標、總價決算」而不給付Hold部分工程報酬,且拒絕仲裁,在不得已下只好進行訴訟;在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中,法官曾致函設計人中鼎顧問公司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派員作證,其證詞如下(81年度訴字第3191號民事判決書):
   (一)中鼎顧問公司專案經理陳正賢略謂:「Hold是為要配合輸送機腳架位置才保留……代表不能施工,須等Hold消除才得施工……工程保留如合約已載明工程項目及材料花費情形無庸再辦理追加……」。
   (二)中華顧問工程司督導副總工程師曾清銓略謂:「Hold表示不能執行保留起來,……關於Hold部分如採總價決標是總包的意思,Hold應包括在合約內無須追加……總價決標,單價並無影響,單價是計價參考……」。
  據前述設計人及作證人,絕口避談Hold部分增加之工程數量及供料變為帶料之單價差異問題,明顯偏袒中油公司;更令筆者不可思議者,何以法院致函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派員出庭作證竟跑出一個中華顧問工程司的督導副總工程師?為此,筆者與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瑞錚律師商議要求法官另指選台灣大學土木系、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或其他學術或專業機構再做鑑定;法庭逕選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並提供圖說及擬理清問題要求解答;依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書略謂:「Hold之定義為保留,…依工程合約規定Hold部分為供料項目,但未見 供料資料,…Hold部分經詳細核算計增加79.1公噸鋼板及型鋼,增加費用為新台幣3,415,516元」。但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蔡敏三建築師所為之鑑定書(82九鑑字第1136號)竟未被法官採信,而採納設計人及作證人之證詞做為判決依據。
  Hold一詞牽涉嗣後營造業者權益至鉅,且為工程是非「原則」問題,筆者堅持必須繼續上訴;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中油公司訴訟代理人朱言貴以人身攻擊總行公司訴訟代理人高瑞錚律師與筆者曾在法庭外與鑑定人打招呼,有勾結嫌疑,而要求再由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重新鑑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指派鑑定人勘查現場時,竟未邀總行公司派員會同參與,總行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瑞錚律師獲知後,隨即行文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加以指責,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隨即復函道歉;審理法官乃擇期會同訴訟兩造同時出席勘查;依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人林平昇建築師83年8月10日鑑定書略謂:「……如施工圖樣與說明書、估價單等有不符合之處,應以施工圖樣為準,……其若包括Hold部分之材料,則數量太多,且中油公司說辭,無確切之算式憑證或預算書做為依據…」。
  Hold一詞牽涉嗣後營造業者權益至鉅,且為工程是非「原則」問題,筆者堅持必須繼續上訴;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中油公司訴訟代理人朱言貴以人身攻擊總行公司訴訟代理人高瑞錚律師與筆者曾在法庭外與鑑定人打招呼,有勾結嫌疑,而要求再由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重新鑑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指派鑑定人勘查現場時,竟未邀總行公司派員會同參與,總行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瑞錚律師獲知後,隨即行文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加以指責,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隨即復函道歉;審理法官乃擇期會同訴訟兩造同時出席勘查;依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人林平昇建築師83年8月10日鑑定書略謂:「……如施工圖樣與說明書、估價單等有不符合之處,應以施工圖樣為準,……其若包括Hold部分之材料,則數量太多,且中油公司說辭,無確切之算式憑證或預算書做為依據…」。
  至此,總行公司訴訟代理人高瑞錚律師甚感無奈,筆者仍堅持若Hold一詞未徹底釐清,營造業者嗣後將遭受起造人及設計人藉以欺凌承造人根源,其影響既深且遠,是一「原則」問題,並非金錢問題,必須繼續上訴最高法院;終獲最高法院以「…總價決標總價決算,其中合約單價……並不及於Hold部分,原審對此重重要之攻擊方法,恝置不論,……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不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Hold一詞,其涵義既指暫時保留,起造人並得任意變更,作或不作尚未確定,由何人作亦不確定。…契約或投標須知如未特別約定一併估價,一併發包,是否能將此部分包括於投標金額範圍內,亦非無疑。……契約規定起造人供料,在未有承造人公司章印,且不在合約第24條合約附件之『用料明細』註記『包商帶料』,能否即謂係合約一部,亦非無疑……」。而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84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民事判決書)。
  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時,除對最高法發回更審之「亦非無疑」,「不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部分加以深入審理外,並根據會計法第84條規定:「各種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自決算公佈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至少保存20年,……在附屬單位至少保存10年……」,飭令中油公司應交出「算式憑證或預算書」;中油公司在心不甘情不願下,終由中鼎公司專案經理陳正賢交出「Bill of material(材料清單)」,在此材料清單封面畫圈特別註明「Hold before pipe convyer system is fixed(在輸送系統確定前保留)」,至此,真相大白Hold部分在發包時並不包括在發包數量內,其總重量與台北市建師公會鑑定人蔡敏三建築師所核算數量相差不及一公噸外,工期亦未計入,而被採信(84年度上更一字第380號民事判決書)。
  前述中油公司訴訟代理人朱言貴、主辦工程師葉當瑄,設計人中鼎公司專案經陳正賢、作證人中華工程顧問公司督導副總工程師曾清銓等之辯護與證詞終被揭穿是沆瀣一氣一派胡言。
  中油公司訴訟代理人朱言貴在不甘心下,而向最高法院上訴,但在總行公司訴訟代理人高瑞錚律師尚未提出答辯狀前,最高法院即以「裁定」加以駁回,至此,訴訟終告確定(86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書)。

三、Hold一詞之定義及標示原因
  Hold一詞為工程上非常普通之專業術語,其定義為「保留」,係在設計條件未齊全下,為消化預算趕工催促下策杜撰設計條件產物。
  工程設計,設計人原應就起造人對構造物之用途、追求目標、設計內容、構造物形體等做有系統之瞭解分析規劃,做為選用設計方法,、使用材料之特性、設備佈置部位、設備物之重量、振動、扭轉力等以決定靜載重及活載重、抗阻係數、安全係數等後遵循工程設計標準與規範,按部就班著手進行結構分析,方能設計出符合實際使用之最好構造物;在設計條件不確定、不齊全的杜撰載重、位置所設計之結構物將是一不經濟造成浪費公帑或不安全甚至危險的建築物。
  由於台灣的政治、社會生態的畸形發展習俗,公共工程設計多由政府部門或執政黨黨營機構投資之工程顧問公司包辦,加上公務員苟且偷安習性,在預算編列後,怠於積極規劃,必須拖延到預算即將到期始肯動手草率從事,以避免預算超過期限被取消收回,只好急就章在設計條件(如機械類型)未確定下,尋覓設計人,設計人雖明知設計條件不足,但為協助起造人解決難題以消化預算外,也為維護本身利益以維持業務來源於不墜,而慨然接受合作,而以杜撰不確實載重及位置進行設計;設計人為保護本身嗣後可能衍生的麻煩,只能在亳無把握部位於設計圖上標示Hold一詞,以便緊急發包達到消化預算目的,至於所設計的構造物是否經濟安全、工程數量、工期足夠等問題,只要在施工說明文件中加以註明,承造人自應負責,倘因設計錯誤造成構造物發生龜裂變形倒塌,一定解釋是承造人偷工減料,與設計人無涉,倒果為因將責任全部推給承造人。

四、Hold在工程上可能發生之變數
  Hold既然是蘊藏不確定因素存在的構造物,其可能發生的變數包括:
  (一)設計上可能發生之變數
   1.載重:包括靜載重、活載重、振動、扭矩等之增減,相關連結四周的施設傳力。
   2.位置:包括平面位置、高度位置等之移動變化。
   3.構材:包括因載重增加構材應相對加大,甚至因材質之變動由國產材料變為進口材料。
   4.數量:包括構材變大或變小,直接造成數量的增減。
   5.施工方法:包括由低位置變成高位置,直接造成施工成本之增加。
   除上述變數外,其影響及於整體已完成部分構造物每一構材之受力增減變化,倘忽視已完成部分構造物與每一構材受力之變化導致破壞部位可能不在Hold部位等情形,原設計必須在排除Hold後,對結構安全重新全盤分析檢討。
  (二)施工上可能發生之變數
  Hold部份既然為保留,起造人有權決定:
   1.維持Hold狀態不做。
   2.取消Hold後交由原承造人繼續施工。
   3.取消Hold後原承造人不願繼續承做。
   4.取消Hold後起造人另行發包,由其他廠商承做。
  基於設計上、施工上可能發生變數的存在,在Hold未取消以前為「保留」,取消以後為「變更設計」,向為先進國家所公認,倘在標單中列有工程項目及單價,甚至數量一項亦以象徵性標列,並在備註欄中特別註明「數量僅供參考、完工後以實做數量計價決算外,工期視實際需要增加」。

五、總價決標總價決算僅適用於無標示Hold部分
  由於設圖上標示Hold部份存在如前述可能發生之變數,無論計計人或競標人,在Hold取消前完全無法掌握確實工程數量、構材變動、位置變動、施工方法必須改變等不確定情形下,而無法做出真實的估價外,對於何時取消Hold之時間亦無法確定,倘以總價決標總價決算,在起造人決定不做,不交予原承造人承做或另尋廠商承做等情形下、以總價決標之標的金額支付承造人,豈非構成圖利承造人之行為;倘以無限量增加工程數量時,豈非構成起造人不當得利之行為;兩者均為違背公平交易行為,故總價決標總價決算僅適用於設計圖上無標示Hold已確定部分,而不適用於設計圖上標示Hold充滿不確定變數部分。

六、執業建築師或技師應具備職業道德良知秉公處事
 執業建築師或技師是起造人指定委託的工程設計受雇人,雖具有工程的專業技術,仍必須接受起造人之要求,方能得到起造人信任,以維持兩者間的合作而以專業技術竭誠施展專長,但仍可能遇到起造人違背技術領域以外的要求,而放棄技術堅持遷就起造人,為獲取起造人的寵愛以維持業務來源於不墜,捨棄專業堅持而喪失職業道德與良知,無原則地順從與偏袒,是一種踏個人人格的行為,諸如與技術亳無相干的條件限制競標參與的完工金額,不分難易的樓地版面積數量等資格條件明修棧道,虛列增加工程數量以降低單價來提高總標價,不以材料品質標準規範而用指定廠牌替代等手段暗度陳倉,其目的不外圖謀起造人或設計人不當得利?亦有執業建築師或技師專心爭取業務後,而將設計工作賤價轉包毫無技術水準實務經驗者或特定屬意建材廠商繪製圖樣,致設計圖到處尺寸不相符合矛盾百出,這是一種嚴重失職行為,為著保護虛偽專業尊嚴而在施工說明書中必列「……應以原設計建築師或技師解釋為準……」條文,諸如此類情形,直接逼退學有專精的技師不願從事營造行業,使台灣的工程無法趕上時代潮流。
 以筆者前述訴訟案件中,設計人在法庭尚且隱瞞事實,暗藏資料偏袒起造人,企圖誤導審理法官「亂判、枉判」,已完全喪失職業道德與良知,令工程界從業人員同蒙其羞。

七、鑑定人及證人首重專業良心道德以免誤導司法審判 
  筆者在纏訟期間,曾親聞到出庭證人「……為什麼不找我鑑定……」;鑑定人亦私下表示「鑑定費用太少,怎麼有閒工夫計算數量……」,不勝令筆者驚駭,作證人及鑑定人是一熱心執事公正上選人才,卻「品質」如此惡劣,令人不可思議。
  依照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收費標準為訴訟標的金額百分之一;受委任律師訴訟費用亦為百分之一;經查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手冊規定:「……可按估算標的物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鑑定費用之昂貴遠遠超過法院審理費用及律師受委任費用,且彈性空間甚大,以法官審理及書寫判決書與律師出庭辯護及書寫訴狀所費精神與時間比較,鑑定人勘查現場與鑑定書所花費精神與時間,既輕鬆又短暫,難怪建築師或技師為出任鑑定委員競爭十分劇烈,利之所在公會亦保留御用鑑定委員總名額三分之一,且准許鑑定委員自行招攬生意,做為一位鑑定委員依法可向法院申請作證差旅費;何以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87年8月間要致函全體會員:「……由於法院委辦案件可能要出庭作證,某些技師不願意……」,函中所指某些技師應為現任鑑定委員,既然現任鑑定委員不接受法院委辦案件輪派,似嫌不無專挑軟柿子吃;
  大頭大面、洋裝獻領講話毛(無)影,獵(掠)準爛塗(土)毛(無)剌;日頭赤焱焱,公堂白賊數尚(想)免俄(揭)屠刀治( )農(人)不見血;愛賳(知),天骹(腳)下火碗平平大,天未光,狗未吠;水雞生尾假龜不是龜,舵公做不煞,海水有時會歠( )著;終其尾,總會水清魚現,山崩見太平,嘐溲白賊乾凋留予農(人)笑 。
  豬不食狗不 ,心肝烏遘(到)若破布,一寡仔博士、碩士夾甚乜師做官、趁錢有、人格 、不值一兮橎層(田)夫,敢敢是當當今台灣社會菁英知識份子。

八、結語 
  Hold一詞為「保留」,並不包括在「總價決標、總價決算」範圍內;取消Hold是更改設計圖行為,等於「變更設計」。工程施工說明書所列「……工程圖說有出入時,應以原設計人解釋為準」條文,錯誤出在設計人,依法「約束效力」非常薄弱。對於有爭執之工程尾款應具備未間斷催討事實證據,否則超過二年依法視同放棄;若「只顧找羊將失去牛」,應加注意。
  拙文以事實論證今日台彎工程界亳無章法之亂象外,呼籲工程界各位前輩堅守職責本分平等相待,共同為台灣建設向前推進。,以服務社會人群共勉。並藉此感謝高瑞錚律師為工程界釐清「Hold」一詞真諦。<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