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後社區家園災後重建實例
謝文光

一、前言

         九二一集集大地震造成重大傷亡,也造成無數家園及家庭破碎,其中毀損之建築物,因涉及到營造廠商施工不良,使得台灣營建管理之缺失,及長久以來隱藏之問題,隨著輿論及專業人士披露而一一現形,也讓建築師、工程技師及營造業之社會形象受到嚴重打擊。時下耐震設計、常久以來之租牌問題、倒塌建物之施工缺失、工程品質如何提昇,頓時之間成為最熱門的話題,惟災後如何進行重建之文章並不多見,且災區重建牽涉法令宣導是否落實、重建貸款如何辦理、受災戶缺乏相關經驗及住戶有無共識等問題,肇致重建速度似乎遠未如預期,惟因筆者實際參與淡水幸福社區A棟(地下一層,地上五層計110戶)之九二一地震重建工作,發現進度延宕之其他棟別,紛紛比照A棟大樓之辦理模式,使得重建速度快速進展,深覺經驗傳承對災區重建之重要性,故撰本文列舉淡水竹圍社區之災後重建實例,說明受災社區實際遭遇狀況及重建應行注意事項,且提供筆者多年來從事財物審計之稽察經驗,期能做為其他災區之社區快速重建參考,為災區重建略盡薄力,並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

二、重要相關法令彙整:

         以下謹就現行災區重建之相關法令規定簡略整理如次,有需要者亦可上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之網站查詢最新資料(www.cpami.gov.tw/cpa921)。
         (一)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中華民國88年11月24日內政部台88內營字第8878004號函訂頒):災區雜項工作物、農舍或五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前申請建築時,得依本規定簡化作業程序;另災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得於89年3月24日以前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備,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但有關結購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且應於90年3月24日以前開工,開工前應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竣工期限。(超過上述所稱89年3月24日期限者,亦可依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九二一大地震災後個別建築物重建獎勵要點:災區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原地個別拆除重建之農舍、原住民住宅、一般單棟及連棟住宅(含店舖住宅)、原有二個以上個別建築基地合併規劃共同申請建築之住宅,委託開業建築師依本要點規定規劃設計建築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授權之鄉(鎮、市)公所下列規定獎勵:
         1.免繳納建造執照規費及使用執照工本費。
         2.申請案件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給予新臺幣四百元規劃設計補助費,每一住宅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每一申請案件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三)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中央銀行為提供銀行辦理九二一地震災民購屋、住宅重建及修繕等長期低利、無息融資,以加速災民重建家園,減輕災民財務負擔(即150萬以下利息全免;超過150萬部分按年利率2%固定利率計息,每戶最高350萬元,且貸款前三年暫緩繳納本息,第四年起再將貸款本金及貸款期間全部利息平均攤還),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及其他轉存款共新台幣一千億元支應;且依照本注意事項第十二點之規定,央行得提撥農業行庫之轉存款,供農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比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本融資。此外應特別注意九二一地震受災戶房屋重建貸款之申請期間目前規定為88/9/25至89/9/24止。如欲了解最新資料,亦可上中央銀行網站查詢(www.cbc.gov.tw)。
         (四)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民國89年2月3日公布):計分為總則、災區社區重建、租稅與融資之配合措施、行政程序之執行與簡化、重建經費籌借及附則等六章七十五條,惟第五、九及十三等十九條須由相關機關進一步訂定施行法規。
         (五)其它如需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者,除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外,尚可上網參考「都市更新條例」、「88/12都市更新作業流程」及「88/12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震災集合住宅重建申辦流程」辦理。(惟此舉牽涉都市更新計劃、建照重審、容積率增加審定等問題,其重建速度將較原建照於原地重建為慢)

三、災區重建遭遇之問題剖析與解決方式:

         災區重建主要遭遇問題與解決方式略述如下:
(一)災區重建戶往往因缺乏法令之認知與工程知能,諸如現行法令規定為何?如何辦理招標?如何訂立工程合約、投標須知及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及如何避免重建之營造廠商偷工減料等問題之處理經驗,及缺乏專業人士(如土木技師、建築師等)協助,致影響重建速度。謹就上開問題逐一略述如后:
         1.現行法令部分:可參考上開第二項說明並由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等相關網站查詢即時資訊。
         2.招標作業部分:本部分可參考政府機關營繕工程招標資料,就災後重建之特殊情形,予以修正即可,諸如受災戶貸款問題委由承攬廠商負責協助辦理、付款方式、工程期限及工程費涵蓋之範圍(工程費、主任技師簽證、代書費、貸款所需之不動產保險費等費用)。
         3.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及監造部分:建築師規劃設計及監造費用,於各建築師公會均有標準之計費表可供參考,災區只需依重建之特殊情形,妥適擬定委託契約;其重點如下:
         委託範圍:(包括土木、結構、水電(含設備)、消防及其他附帶設施之設計監造,並依規定取得水電等相關主管單位之審可)
         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監造服務方式之規定
         辦理期限
         契約責任
         罰則之規定
         終止及解除契約之規定
         計劃變更之規定
         建築師之保證責任
         通則及其他
         4.如何避免重建之營造廠商偷工減料等問題部分:至於如何避免災區居民於重建後,受到營造廠商偷工減料造成二度傷害之方法略述如下:
         不良廠商之排除:除於投標須知中妥適規範承包商之資格外,可將行政院公共工佈之不良廠商予以排除。程委員會網站所公
         結構設計方面:可請建築師委由相關技師(如土木或結構技師)辦理結構設計及簽證工作。
         監造方面:於委託契約中規範建築師派駐工地常駐現場之監工人員之實務經驗(一般包含土木及水電監工各一名),同時規定監造方式,及承商派駐工地現場之人員需具相當實務經驗。
         複核查驗方面:可於相關契約規範,建築物結構體於混凝土澆置前,營造廠之主任技師須到場辦理鋼筋配筋之查核認可,且經監造建築師本人到場複核認可後始得澆置混凝土。(又如營造廠係以工地主任為專任工程人員者,亦可考慮於契約中規範承商須委由執業專業技師辦理查核簽證)。
         其他(詳本文說明四)
(二)缺乏重建之前期資金方面:為克服受災戶於重建時,因缺乏委託設計監造建築師辦理工程發包時之前置作業費用之困擾,可將委託設計監造之服務費用列入工程費,由營建廠商投標時併入施工費報價,並於決標簽約後先行提撥部分費用交由甲方交付建築師作為委託設計監造等必要工作之先期作業費。(又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行政院為配合災區重建,應設置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為「補助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等十項之運用,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行政院定之;屆時應可協助解決本項問題)
(三)兩種重建方式,衍生部分居民藉故反對: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相關法規,各有關機關依據緊急命令訂定之相關法規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規定,災後住宅重建方式,可分為建築物重建及都市更新方式重建兩種。因此以五樓建築物為例,以都市更新方式增加容積率之方式重建,除需較冗長作業程序外,雖樓層得以增多,惟相對將造成公共車位不足、樓層分配問題、或因需增加電梯設備,形成原住戶面積縮少,公共電費增加等問題,對無須使用電梯設備之一、二樓住戶而言,認同度或有不同,故當大多數居民決定以建築物重建方式辦理,以節省時效時,少數居民或有持以都市更新方式增加容積率之方式重建為由予以反對,致影響重建進度。此時若溝通無效,當可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該執行要點規定辦理排除障礙。至於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重建者,遭遇少數居民藉故反對時,依「都市更新條例」僅須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與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強制辦理。
         (四)如何辦理重建貸款:社區重建時,可將重建貸款事宜,列入合約項目,委由承造廠商接洽銀行並負責協助住戶辦理。
         據中央銀行網站,目前受災戶辦理方式計有下列三種方式:
         1.原貸款餘額申請由金融機構承受
                 毀損房屋之原貸款餘額,經與原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同意承受者,由央行於每戶最高350萬元額度內提供利息補貼;如有餘額,可再適用央行家園重建專案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款。
         2.原貸款餘額續由受災戶繳付本息,申請央行利息補貼
                 由央行於每戶最高350萬元額度內提供利息補貼;如有餘額,可再適用央行家園重建專案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款。
         3.未辦理金融機構承受亦未辦理央行利息補貼者,申請央行重建家園專案貸款辦理購屋、重建貸款,每戶最高額度350萬元;如有餘額,可就前二項方式擇一辦理。
                 另目前房屋重建貸款之規定申請期間為88/9/25至89/9/24,且銀行動撥期間為88/9/25至90/9/24,屆時是否會展延期限,仍值得注意。

四、如何確保家園重建之工程品質:

         工程品質之提昇,實賴於工程品管制度是否能有效落實,太注重書面形式之報告(含檢驗報告及承商之自主檢查表等)是現行監工人員及營建單位之盲點,以下謹將實務上建築物結構體常見之工程缺失之對策,列舉如次:
(一)混凝土強度不足方面:
         混凝土強度不足乃時下最常見之問題,主要可分為二種情形,一為混凝土拌合廠出廠之混凝土品質不穩定或強度不足,另一種則為混凝土泵送車為方便輸送及澆置,於暗管中加水,進而影響混凝土強度,復因不肖廠商使用「偷天換日」,或「重覆送驗」等手法,使得載明「僅對送驗樣品負責」及「本報告保存一年(或三年)」之試驗報告,及管前取樣之混凝土試體已不具任何意義。故適時利用混凝土鑽心試驗,以驗證混凝土強度,有其必要性。惟辦理混凝土鑽心試驗時,當混凝土齡期超過90天時,鑽心試體仍應以「即鑽即壓」及「試體不離視線」為原則,以免不肖廠商有機可趁。本社區混凝土設計強度為3500PSI,為避免發生上述情事,致影響重建品質,即指定須使用某些優良公司所生產之混凝土材料且混凝土鑽心試體之平均強度不得低於3500PSI,否則依所使用廠牌之混凝土牌價比例,就未達設計強度部分,予以六倍扣款,另鑽心強度如低於設計強度85%時,須再委託相關專業技師公會辦理結構分析,拆除重建及鑑定費用均由承商負擔。
(二)鋼筋綁紮不確實方面:
         常見鋼筋綁紮缺失,計有「梁柱接頭之柱箍筋未施設,或施設量不足」、「柱箍筋內之繫筋未施設(含樑柱接頭)」、「柱箍筋間距過大(或柱端部1/4位置內之圍束區未依圖說加強綁紮)」、「樑柱之箍筋彎勾未依圖說彎135度(一般施設為90度)」、「鋼筋保護層不足」、「樑筋併排搭接,致鋼筋過密,影響混凝土澆置效果」、「預留筋於混凝土澆置前未事先預留,且事後亦未植筋」、「邊樑與版相接處之版筋未依圖說彎勾錨錠」、「以細鐵絲綁紮鋼筋時,間距過大」、「熱彎柱鋼筋」及「開口未以鋼筋補強」等。為避免上開缺失及預防建築師所派駐現場之監工經驗不足,該社區要求混凝土澆置前,需建築師本人、營造廠主任技師及社區技師會同住戶代表查核認可後,始得澆置混凝土。並製作鋼筋查核表格如下(表一),謹供參考:

五、淡水幸福社區A棟之重建流程及步驟:

(一)管理委員會之成立與登記(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推舉連絡代表及具專業背景之住戶共同參與重建事宜。
(三)遴選建築師辦理工程招標之簡易基本文件(即協商列出基本建材表)、並向建管單位調出原始基本圖說、確認建築師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並徵得建築師同意將該服務費用列入招標之工程費內,以解決災區居民於完成申辦重建貸款前之資金需求。
(四)工程合約及投標須知訂立(含投標廠商業績及資本額等資格規定、承商須負責協助住戶辦理重建貸款、銀行履約保證、概括承受法拍屋及不同意重建之戶數以合理市價承購配合重建等重要事項)
(五)確認招標文件資料及公告招標說明會日期
(六)辦理招標說明會及領標作業
(七)開標及決標(以每坪價格為報價,甲方並可善用「政府採購法」之協商規定)
(八)委員會與承商及建築師簽訂合約,同時承商展示建材
(九)承商與住戶簽訂簡約並由承商負責辦理重建貸款前置作業
(十)完成建管單位報備手續
(十一)針對簡約不足部分,於辦理重建貸款時,另簽訂細約補充
(十二)重建
表一 鋼筋抽查報核表


 

樓梯 電梯間 陽台
位置 位置 位置 位置 位置 位置 位置
1 2 3 4 1 2 3 4 5 6 1 2 3 4 5 1 2 1 2 3 1 2 1 2

 
外箍筋 內繫筋 屋頂層柱筋 端部上層筋 中央上層筋 端部下層筋 中央下層筋
 
樑底部狀況
 

 
角隅鋼筋 開口處鋼筋 預留筋
 

 
主副筋 預留筋 轉角加強筋
副筋
預留筋 主副筋 預留筋
尚 符                                                
不 符 合                                                
1.配筋錯誤                                                
2.間距不符                                                
3.未綁紮固定                                                
4.彎勾或錨錠 長度不足                                                
5.鋼筋量不足                                                
6.搭接長度不足                                                
7.補強筋施作不符                                                
8.彎勾角度不符                                                
9.未施作                                                
10.保護層不足或墊塊須加強                                                
11.雜物未清                                                
12.其他                                                
備 註
(說明缺失項目之設計與實做情形)

六、結語:

         災區重建,仍需相關單位廣為宣導法令,及積極主動的協助受災戶解決所遭遇問題,以加速受災戶重建家園之速度及舒解民怨。
         又災區建築物辦理重建時,除可依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規定簡化作業程序外,尤須注意於現行申辦重建貸款之期限前(88/9/25至89/9/24)完成相關前置作業,俾利申辦貸款,重建家園。至涉及廠商偷工減料之受災戶亦可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災區居民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而受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者,免繳裁判費,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者,於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後,免供擔保,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辦理求償;營造廠商亦當引以為戒,良心經營。最後感謝張文瑞先生(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建築師)及李瑞章先生(今大營造有限公司 執行副總)不吝提供資料,及對本社區重建貢獻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