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長期以來存在於營造業主包商與分包商間不平等合約的情況,民間工程契約因為私法自治觀念,無法在法令中加以規定。但政府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為一特別法,因此可針對業主為公家機關之契約與分包契約作一適當規範,對於分包契約內容應有何條款以保障主包商及分包商權益, 本文試加以初步之研究. 本研究針對國外相關組織所研擬之工程分包契約範本進行蒐集,包括國際工程師聯合會(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FIDIC)、美國承包商聯合會(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s,AGC)、日本國際建設技術協會等。此外,本研究亦取得國內數家營造公司、水電廠商等多家廠商習慣使用之分包契約,政府單位所採行的版本包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擬訂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採購契約要項,與內政部營建署印製之工程契約範本。 以下說明前述各國分包契約範本之架構與內容大綱。 |
一、FIDIC之土木工程分包契約 FIDIC之土木工程分包契約主要分為二部份,第一部份為一般條款,將主包商與分包商間權利義務關係做一原則性之規範;第二部份為特殊條款,主要針對工程類別與條件之差異做一規範,例如臨時工程、設備之提供、開工竣工時間、工期計算方式、保險等。以下將本分包契約第一部份之契約架構、各條文內容大綱,列於表一。
二、AGC之土木工程分包契約 AGC之土木工程分包契約共有十六條,以下列出本範本之內容大綱。
三、日本國際建設技術協會之土木工程分包契約 日本國際建設技術協會亦擬訂土木工程分包契約標準範本,條文數較多,約四十一條。本範本之內容大綱列於表三。
四、各分包契約範本與國內廠商習慣版本之比較 本節除將前述FIDIC、AGC、日本國際建設技術協會之三份分包契約範本之架構與內容大綱列表,本研究亦將各版本進行條文比對與分析,並與國內營造廠商習慣採行之分包契約進行比較。各版本比較表如表4。
國內存在許多因為業主與主包商間之不公平契約,造成主包商將風險轉嫁分包商之不合理情況。本文除了對各國分包契約範本進行分析,引進適合條文,亦對照國內廠商慣用條款。希望業主(政府)、主包商與分包商皆能站在公平、互信、互惠立場,且不違背國內廠商習慣而擬訂分包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