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特許合約研究系列(四)—保險篇

☆ 姚乃嘉 ☆ 李俊憲 ☆ 林芸湘 ☆

摘要
         本文主要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國內外合約規定及文獻,歸納BOT計畫各階段應投保項目,並探討保險計畫應涵蓋之內容、保費負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方式、保險期間及範圍等問題,以檢視國內現有BOT計畫之保險條款,最後提出擬定保險條款之注意事項。

一、前言

         BOT計畫之保險型式,通常為政府與特許公司在特許合約中,訂定保險條款,再由特許公司依該條款之規定,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因BOT計畫在執行之各階段均有其風險,故須針對各階段所遭遇之實際風險,確認可投保風險,將BOT計畫之風險移轉予保險公司,以保障雙方之權益。由表一所列法令規定可得知,目前國內並無強制營造業者承攬工程時,應辦理工程保險之相關法律規定,以致於營造業者可能忽視辦理保險之必要性及重要性,而往往於災損發生後才後悔莫及。為避免此類情事再發生,政府應加強此方面之立法(如促進「公共工程法草案」之通過),強制營造業者承攬工程時,應辦理工程保險之相關事宜。

二、保險條款之內容

         在BOT計畫中,特許公司在工程建造完成並營運至特許營運期滿前,有關工程主體之毀損、滅失均須自負其責。為避免在興建期及營運期間因毀損、滅失等災害之發生,而肇致特許公司之損失及承受無法承繼計畫之風險,政府與特許公司雙方於訂定特許合約時,應明確地約定保險條款之各項內容,如投保人、保險期間、保險範圍、保費負擔、以及被保險人等項目均需詳實約定。
         在保險範圍方面,因一般工程僅有興建期,故其保險之範圍僅需考慮於工程興建時所可能面對之風險,而 BOT計畫除興建期與一般工程相同之外,另須營運一段期間始將工程移轉予政府,且其計畫風險之複雜性較一般工程為高。因此須分別考量興建期與營運期之風險,而投保適當保險。除法律規定須強制投保之保險種類(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汽車責任保險等)之外,興建期可投保「營造綜合保險」、「安裝工程保險」、「營建機具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專業顧問責任險」、「貨物運輸保險」、「僱主意外責任險」、「預期利潤損失險」、「從屬損失保險」;營運期可投保「財產綜合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保險項目。表二為BOT計畫各階段保險項目及被保險人之彙整表。


三、保險計畫

         BOT計畫之保險型式,通常為政府與特許公司在特許合約中,訂定保險條款,再由特許公司依雙方協議成立之保險需求,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而BOT計畫之保險規劃,應於風險評估後所得之實際風險中,確認可投保之風險範圍,而分別投保適當保險種類,以避免承保範圍之重複或遺漏。保險計畫通常由特許公司提出並應於簽約後一段期間內交予政府與融資者備查,再由特許公司執行保險計畫,並規範包商與供應商應投保之保險,政府及融資者則應注意並監督保險計畫之落實。如高鐵計畫之興建營運合約中第十三之一條即規定:「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後三個月內將保險計畫提供於甲方備查,其後如有變更計畫者並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提送甲方備查」。而政府須對保險計畫應涵蓋之內容謹慎研擬務求詳實,包括保險種類、各保險種類目之投保人、保險期間、保險金額、自負額等項目,俾使特許公司得據以研擬保險計畫。中華工程公司曾針對高鐵計畫提出一保險計畫如表三、表四所示,其內容殊值吾人參考。
         此外,保險計畫應配合再保市場之機能,如高鐵計畫之保險標的金額過高,保險公司可能無法承擔全部之風險,勢必需藉助再保市場以轉移其自身之風險。因此BOT計畫中得將計畫分階段來投保,以配合再保市場之機能,增加保險公司承保意願。另由於BOT計畫之複雜性,其保險計畫亦須藉助風險管理專家及保險經紀人來設計研議,藉其專業知識為BOT計畫規劃一套較完善之保險計畫,確定保險計畫內容涵蓋本計畫各階段之所有風險,以保障政府與特許公司雙方之權益。



四、保險方式

(一)要保人及保費負擔
         依「保險法」第三條規定,要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在傳統公共工程中,由於工程款係由業主支出之特性,要保人可為業主或承商,亦即可由業主投保相關保險並支付保費,抑或由承商投保相關保險,再將保費轉嫁至工程款中向業主請領之。國內一般公共工程多由業主負擔,國外之合約如FIDIC及新加坡之合約則規定由承包商負擔。而BOT計畫則不然,政府僅與特許公司簽署特許合約,且基於民間籌資興建及營運公共工程之特性,特許公司自然居於要保人之角色與保險公司訂定保險契約,並負有支付保費之義務,此為傳統公共工程合約及BOT計畫特許合約之差異處。
(二)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依「保險法」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得為被保險人。而「保險法」第五條則規定,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國內合約多規定業主為保險單之受益人或聯合之被保險人,以保障業主權益。但台灣省住都局、中國石油公司、國道高速公路局之合約版本,另規定意外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給付之賠償款,必須由業主領取,經業主查証乙方已將事故處理完妥後,始將保險賠款交付(如受損範圍大,則按修復進度分期交付)乙方。新加坡公共工程合約,也有類似條款(28.2條)。此類條款之立意極佳,可避免承包商取得理賠後不做修復或遲延修復的顧慮[2]。
         然前述作法在BOT計畫中仍須探究,因BOT計畫多由民間出資興建及營運,且計畫風險多由特許公司承擔,若特許公司取得理賠而不做修復或延遲修復,將會造成營運時間之延遲或減少,進而損失應得利益。因此出險理賠金額之交付應無須經由業主,可直接交予特許公司,以便儘速進行災損之復原工作。但須考慮營運期屆滿前夕,特許公司準備將公共建設移轉給政府之情況,為避免特許公司於此階段疏於維修公共建設,而導致政府接收已不堪使用之公共建設,則可考慮在營運期屆滿前一定期間,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改為政府,以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如「台北國際金融大樓」計畫之保險條款中規定,於該計畫基地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第三年開始起,除法令另有規定,保單受益人應一律改為甲方,此等作法殊值參考。
         綜上所述,BOT計畫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考慮分為二階段訂定之,其一為興建及營運期,此階段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為特許公司較適宜。其二為營運期即將屆滿前一定期間,此階段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則以政府為宜。至於此二階段之分野,則須由政府與特許公司雙方決定之。
(三)保險採購模式
         傳統工程保險採購模式,主要係由工程承攬廠商自行安排保險計畫(Contractor 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決定保險範圍與條件後自行覓保。然若營造廠商欠缺風險意識與認知觀念,僅一昧尋求保險成本愈低愈好,而忽略風險涵蓋範圍,實務上將可能發生之主要弊端有:保險範圍與金額不完全、保險條件不易爭取較有利地位、承包商不夠專業或刻意取巧、及索賠管理效果較差等缺失。若以傳統保險採購模式與心態面對大規模、高風險且界面眾多之專案融資工程,顯然有無法應付與控制之虞。根據實務經驗顯示,大型工程宜採用業主主控(Owner Controlled)保險計畫進行,會有較佳之管理及經濟效益。所謂業主主控保險計畫主要亦含乃由業主自行統籌負責整體專案工程之保險計畫,由於先將整體工程視為不分割之一體尋價於保險市場,基本上會有較大之籌碼與談判空間可爭取較佳之保險條件,並可減少承包商間之界面管理問題[3]。亦即由特許公司統保所有相關保險項目,以確實涵蓋風險、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避免因專業承商之各自投保,而發生保單複雜、界面管理不易、保險範圍及期間不易銜接等問題。由此觀之,大型BOT計畫為充分降低各項風險之不確定性,採特許公司統保之方式,似乎較適宜。
         綜上所述,有關各項保險之採購模式,可於特許公司所提之保險計畫中載明,係為特許公司統保之模式,抑或分別由特許公司、承包商、工程顧問公司投保相關保險,並由政府主辦單位審核之;但法令強制保險如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汽車責任險等,則可由政府單位於特許合約中之保險條款中強制特許公司進行投保,以維護雙方之權益,保障生命及財產之安全。

五、國內BOT計畫特許合約中保險條款之現況

         由於BOT計畫之複雜性及高風險性等特性使然,更加顯出保險對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國內BOT計畫之特許合約中對於保險部份雖有相關之規定,但因目前並無已完工且可營運之成功案例可供參考,且各計畫之特許合約內容規定不一,對於保險條款之規定差異甚大。因此本文針對桃園南區垃圾焚化廠計畫高鐵計畫月眉大型育樂區計畫台中大型購物中心計畫、以及台北國際金融大樓計畫之保險條款內容彙整如表五所示,並比較其中之差異,茲列舉如下:
1.保險期間
         如表五所示之BOT計畫中,其保險期間均涵蓋興建期及營運期,為考量不同階段均有其風險之故。
2.保險範圍
         本文於各特許合約中歸納出十種保險種類,月眉大型育樂區計畫並未明確規定乙方應投保之險種,而僅於合約中規定:「乙方應就本基地上建築物及相關設施在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可能遭受或引發之事故所產生之損失責任投保必要之保險,該等損失責任應包括對任何第三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及財務之損害責任。」實過於簡略。其餘四個計畫則均在合約中詳細列出應投保險種,尤以高鐵計畫最為詳盡,其明確列出興建期及營運期分別所需投保險種,使乙方得據以提出保險計畫,投保適當險種。
3.保費負擔          在表五之保險條款中,均明確指出乙方(特許公司)須負擔保費。
4.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除台北國際金融大樓計畫則規定於該基地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第三年開始起,除法令另有規定,保單受益人應一律改為甲方,明確揭示特許公司與台北市政府於不同階段為被保險人。而高鐵計畫中,規定各類保險之被保險人應為對該保險具有保險利益之人,此等規定較具彈性。其他計畫則未有相關規定,若其保險計畫中亦未明確訂定,則在災害發生後,恐會發生孰為被保險人之爭議。
5.出險自負額
         於此,僅有高鐵計畫有相關規定,其規定保險條款所載保險之保險金額及自負額應依產業通行之標準定之,其他計畫則無相關規定。
6.保險金額
         除月眉大型育樂區計畫無相關規定外,其餘四個計畫均將保險金額列入保險條款之內容之中,如表六所示。
         基於以上之討論,可得知表五所列之BOT計畫中,以高鐵計畫特許合約中的保險條款較為詳盡,其要求乙方應於一定期限內提送保險計畫予甲方備查,保險條款更涵蓋了保險期間、保險種類、保險金額、出險自負額及被保險人等項目;而月眉大型育樂區計畫之保險條款較為簡略,僅於其中述明所投保之保險,其損失責任應包括對任何第三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及財務之損害責任。在上述各計畫中規定應投保之保險種類差異甚大,除「營造綜合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財產綜合保險」以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多規定乙方必須投保之外,其餘保險則由乙方視實際需要投保,而「僱主意外責任險」及「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則未列入上述BOT計畫之保險條款中,顯然對風險的考量仍不夠充分。

六、結論

(一)有關保險之注意事項          綜上所述,本文以促進BOT計畫之順利進行及合理考量政府與特許公司雙方權利與義務之角度,對特許合約中之保險條款提出以下擬定注意事項:
     1.保險之涵蓋期間
         目前國內公共工程合約,多規定保險期間為自開工日起至竣工驗收日止。新加坡公共工程合約,也規定保險效期至實質完工日為止。但也有合約版本,將保險效期涵蓋至保固期滿,如國內之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歐洲之FIDIC合約均是[2]。但BOT計畫除興建期與一般工程相同之外,另增加營運期間,故BOT計畫之保險期間須涵蓋興建期及營運期二個階段,並確保各項保險能妥適銜接。
     2.最低限度保險範圍
         決定保險範圍之意義在於藉由保險範圍之查核,將所有風險做適當之處置,一般工程範圍大多包括工程全部範圍,其主要著眼點乃在於保障業主免於因承包商無法進行工程而遭受損失[3]。於BOT計畫中亦然,為避免在計畫執行階段,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肇致災損,使工程進度延宕,政府與特許公司於擬定保險條款時,須充分考量各階段之風險,確認可投保風險之項目,並分別於興建期與營運期二階段,指定應投保之保險種類及範圍,使乙方得以據此提出保險計畫,以將風險藉由保險之方式轉嫁至保險公司。
         而保險條款中可指定之相關保險種類計有下列數種,即營造綜合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財產綜合保險、營建機具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營業中斷保險、專業顧問責任險、安裝工程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僱主意外責任險、延遲營運保險、從屬損失險、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以及其他法律強制保險(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汽車責任保險等)等涵蓋生命週期各階段之保險種類應妥為安排與規劃,特別是預期利潤損失保險、從屬損失險等一般傳統營建工程不常見之保險種類,尤須注意。
     1.保費之負擔
         因BOT計畫係政府委由特許公司統籌辦理,其不僅計畫費用須自籌,保險費用無疑地亦須由特許公司來支付,因此須於保險條款中載明特許公司負擔保費的義務,以減少往後爭議發生之可能性。
     2.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指定
         BOT計畫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考慮分為二階段訂定,其一為興建及營運期,此階段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為特許公司較適宜。因計畫風險多由特許公司承擔,故須由特許公司取得理賠金額進行修復,以免造成營運時間之延遲或減少,進而損失應得利益。其二為營運期即將屆滿前一定期間,此階段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則應為政府單位為宜,以確保公共建設之品質,避免特許公司於此階段疏於維修,而導致政府接收已不堪使用之公共建設。至於此二階段之分野,則須由政府與特許公司雙方決定。
     3.保險計畫書之提送
         政府須對保險計畫應涵蓋之內容謹慎研擬務求詳實,包括保險種類、各保險種類目之投保人、保險期間、保險金額、自負額等項目,俾使特許公司得據以研擬保險計畫,並於一定期限內提送「保險計畫」予甲方備查,以利雙方協調、審查保險計畫之內容是否完全涵蓋風險之範圍,維護業主與承包商雙方避免因意外所造成的損失。但若將所有的風險都由保險加以承擔,則勢必增加龐大的保險成本,不符經濟效益。因此選擇必要的保險項目、適當的保險額度,及自負額等來投保,才是最佳的風險管理模式。
(二)有關保險之建議事項
     1.採用統保方式進行保險採購
         由特許公司主控保險計畫(統保)對BOT計畫而言,可對公共建設之資產及收入提供長期且穩定地廣泛保障,亦能尋求可能之最低成本,簡化保單界面之管理。因此,由特許公司主控保險計畫對於大型BOT計畫而言,似乎是較適宜之保險方式。
     2.審慎審核保險計畫
         政府單位於審核特許公司所提送之保險計畫時,除應審查保險條款中所規定之項目,包括保險種類、各保險種類目之投保人、保險期間、保險金額、自負額等項目外,另應斟酌審核保險公司之財務健全性,即保險公司之賠償能力,以及保險公司尋求再保機制之海外保險市場現況,以避免出險後無法獨立償付所有應負之賠償費用。

致 謝

         本文蒙國科會計畫「公共工程BOT之理論與實務整合型研究-子計畫-BOT計畫合約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計畫編號:NSC 88-2211-E-008-025),補助部份經費,特此誌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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