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研究結果,由於法律已賦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權利,故申請人的組成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含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公司),或為經主辦機關核定且符合「民法總則篇」第二章與第四章規定之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與私人者為限;另申請額度考慮基地面積所隱藏之土地使用成本以及停車場容量等條件之差異,建議取規劃興建工程費5﹪與折算公有土地一年優惠租金數兩者較大者為之。 |
一、前言 查政府主辦機關在制定停車場B.O.T.案申請資格條件時並無相關模式可供依循,且可能因承辦單位欠缺相關資訊與客觀之標準,而無法訂定出合理申請資格條件。基於此,由於訂定B.O.T.計畫申請資格條件具有初步篩選申請人之效用,而回顧國內B.O.T.模式研究多著重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等,鮮少針對申請資格條件進行研究,故本研究擬進行停車場B.O.T.案申請資格條件之研究,以為政府機關訂定依據,或為甄審委員會討論之基點。基於國內已有停車場B.O.T.實例,故本研究擬以文獻回顧法與歸納法來建立停車場B.O.T.案申請資格條件訂定模式,希在法令架構下,瞭解申請人組成與其應具備之條件,並由案例分析,歸納一般甄審委員會決議之申請資本額度關係,以為建立申請資本額訂定模式之依據。 二、法令回顧 目前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資格條件法令計有「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院頒「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與審核作業事項」、交通部頒「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辦理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作業實施要點」、「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內政部頒「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以及各地方政府訂定之獎勵投資公共設施辦法,詳表一。由表一,申請主體主要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及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人與法人團體。其中,規定民間機構有政府或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額度不得超過申請人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另亦允許外國人持股,惟其持股比例須視個案核定之。而申請人資格條件組成,包括申請人之組織團隊、興建營運能力、財務能力、融資能力、相關經驗業績等;至於申請資格文件,依地方政府所訂定之獎勵投資公共設施辦法規定,包括申請書、申請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股東名冊(獨資者免)、申請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組織體制以及資本證件等。 三、B.O.T.案例分析 (一)國內停車場B.O.T.案查台北市與高雄市皆自民國七十七年便開始公告辦理停車場B.O.T.案。台北市部份,依「台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用停車場申請須知」規定計公告中山區407K02停車場、大安區1301K01停車場等十七件獎投案,且每件公告案皆有申請人提出申請,其中,並已有四處停車場開始營運;而有關之申請資格為資本額達二千萬元以上之私人、公益法人、公司、外國公司等。高雄市部份計公告苓雅灣-停-二十八停車場、苓雅灣-停-二十六停車場等八件獎投案,其中,苓雅灣-停-十九停車場無人提出申請;另有關之申請資格條件,依85.8.26頒行之「高雄市政府獎勵民間投資市有、自有、自行取得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興建公共停車場申請須知」,申請主體僅允許為公司,另資本額部份,投資市有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者,依個案由主辦機關公告之;投資自有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者,資本額須有二佰萬元,而投資自行取得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使用權者,資本額則須達二千萬元。 ![]() ![]() (二)國內其他交通建設B.O.T.案 國內現正推動之重大交通建設B.O.T.案包括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計畫、國道公路頭城蘇澳及蘇澳花段計畫、中正國際機場至臺北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及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建設計畫等,其中,已進入簽、議約階段之計畫,其辦理過程皆由招商公告前成立之甄審委員會負責審議申請資格條件及相關評審事宜,詳表二。由表二之計畫申請須知,可歸納出以下幾點特性: 1.申請人之組成以單一公司或企業聯盟為主。 2.當獎勵建設規模愈大或界面整合愈複雜時,相對申請人資本額度及其相關業績要求等亦增加。 3.對財務要求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4.申請時之實收資本額度一般為興建費用之5%以下。 (三)國外交通建設B.O.T.案 國外B.O.T.案之特許公司自有資金比率多分佈於20﹪~30﹪。其中,亞洲國家案例有較高之自有資金比情形(一般多為24﹪以上),如菲律賓電廠(27﹪)、中國高速公路(30﹪)、馬來西亞IPCO計畫(24﹪)、泰國Skytrain計畫(25﹪)等,而歐洲國家則多分佈於20﹪以下,究其原因,乃因亞洲國家之政治風險較高所致,惟上述並無一定硬性規定之準則,詳表三。 ![]() ![]() ![]() ![]() 四、申請資格條件訂定模式 由以上法令之回顧及案例分析、歸納,茲將B.O.T.停車場申請資格條件訂定模式說明如下:(一)申請人組成 由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條)已賦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權利,而基於行政一般法律原則,即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故公告之申請人組成即須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為經主辦機關核定且符合「民法總則篇」第二章與第四章規定之私法人者。亦即經主辦機關核定之自然人者需有行為能力,並僅能有一個住所;營利性與公益性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者須訂有設立章程並完成登記者,並以主事務所之所在為住所。至於公司者須為完成設立登記並有核發執照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包括外國公司。 由上,符合上述說明者,基本上皆可個別提出申請,而另由案例之經驗,亦可允許其以聯合申請方式為之。 (二)資本額訂定模式 財產總額為法人(含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事項之一,其額度多寡隱藏著法人規模大小及其財力與本質之優劣,並反應出興建營運能力、財務能力與融資能力等,故以資本額度作為申請人資格條件係為合理,且可用以初判申請人執行計畫能力。 由於停車場B.O.T.案本身投資時間較長、回收慢且風險高,故應酌量申請人負擔風險能力,而非符合4.1節所述者皆可提出申請。另由「公司登記各業別最低資本額標準」規定(詳附錄表A),其公司登記最低資本額度差異甚大,有資本額僅三萬元之公司,亦有數億元以上者,其中,最低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業別約佔五成,二千萬元以上者約佔4成6。由此,參酌案例甄審委員會決議之申請資本額度關係,在符合行政比例原則及考量停車場用地使用成本以及停車場容量等條件下,申請資本額訂定模式建議取規劃興建工程費5﹪與折算公有土地一年優惠租金數兩者較大者為之,同時最少應大於公司登記最低資本額度者,如下式: ![]() (三)案例試擬-以高雄市為例 ◎案 名: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公園獎勵民間附建地下停車場 ◎基地面積:0.68公頃 公告現值:100658元/M2 ◎預計興建地下三層自走式停車場350位 ◎車位平均造價(MU,元/車位):678500(詳附錄B) ◎土地租金率(R):依「高雄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率計收標準」為5 土地租金=6800×100658×5﹪×60﹪=20545872 工 程 費=350×678500×5﹪=11873750 由計算結果,土地租金與工程費數皆大於3萬元,而土地租金大於工程費,故申請人資本額可訂為二千五百萬元者。 由本模式之運算結果,其額度大小與高雄市現有民營停車場公司之資本額(約八成以上多在二千萬元以上,詳附錄表C)以及與3.1節所述之申請資本額度二千萬元相當,由此,本模式確有相當之可靠性與合理性。 五、結論 申請資格條件的研定可據以初步篩選投資人,同時避免人為主觀之偏誤,影響公平參與之機會。本研究考量法律已賦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權利,而基於行政一般法律原則,申請人的組成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為經主辦機關核定且符合「民法總則篇」第二章與第四章規定之之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與私人者。另在申請人資本額部份,本文認為民間參與停車場B.O.T.案時,其申請資本額至少應能支付一年土地租金及停車場興建費用之一定比例,故在投資人備標成本以及行政比例原則等考量下,申請資本額以取規劃興建工程費5﹪與折算公有土地一年優惠租金數兩者較大者為之方式,具有有相當之可靠性與合理性。■參考文獻 1.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http://datas.ncl.edu.tw/theabslo/)。2.陳樹村法官撰:「行政程序法-一般工務機關常見的行政錯誤案例探討」,89.7。 3.高鐵局:「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申請須知暨補充資料彙訂本」,86。 4.國工局:「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國道公路頭城蘇澳及蘇澳花段申請須知(草案)」,87.3。 5.省住都局:「獎勵民間投資中正國際機場至臺北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申請須知」,85.10。 6.台北市政府:「台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用停車場申請須知」,83.3.20。 7.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獎勵民間投資市有、自有、自行取得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興建公共停車場申請須知」,85.8.26。 8.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編印,「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相關法規彙編」,89.4。 9.呂敏男,「BOT計畫投標評選之初步研究」,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技術研究所碩論,87.7。 10.經濟部商業司網站:http://coreg.hinet.net/business/。 |
附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