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國內道路工程工期冗長原因及解決對策

☆ 郭宗孟 ☆

一、前言

         國家公共工程建設為其經濟發展的命脈,競爭力的指標,臺灣在21世紀要成為亞太營運中心,首善之區的臺北要媲美香港、上海,成為大中華經濟圈的競爭力指標,其公共工程建設推動績效之良窳即成為重要的關鍵。然臺灣發展日臻成熟,勞力成本高,用地取得不易,民主意識高漲,溝通協調困難,配合度不高,致工程建設績效普遍不彰,臺北市工程建設的推動效率與品質也已然落後上海及香港。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主要掌理運輸系統中之新築道路,含平面道路工程、快速道路工程、橋樑工程及隧道工程等工程及其相關事務,一般道路工程建設須歷經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完工通車等六個階段如圖一所示,各階段均須適當時間以辦理其工作內容及完成所需程序,綜合各階段之辦理時間即為工程建設總工期。然而每個階段環環相扣,牽一髮而動全身,故於各個階段如能縮短完成時間或重疊進行,則總工作時間即可縮短進而達到效率之提昇。故本文就道路工程為範疇探討各個階段之相關性,進而分析各個階段之冗長原因及研擬縮短工期方法,期能將台北擠進國際都市發展之林。

二、工程建設階段性之探討

         無論何種工程計畫,最初均先由相關單位本於職責與需要或市民陳情,提出為滿足某種需求之計畫構想,再針對該計畫構想,進行可行性研究或評估,擬訂後續計畫方式。經評估結果如不可行,則予放棄或修改原計畫構想後,再重新評估,確定計畫方針。如計畫評估可行後,則進行規劃、設計、施工至工程完工並通車止,然而完成各階段均需相關單位之配合如圖二所示,方能達成目標,茲分別敘述如下:
         (一)規劃階段:道路工程計畫經評估可行,如屬快速道路、橋樑及隧道等重大工程,均須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評選顧問公司,進行綜合規劃及設計,於規劃階段時,先請顧問公司依評估階段之需求,擬訂工程計畫內容、工程項目、功能、基本準則、依據標準、工程概算等規劃報告,舉辦里民及區政說明會,徵求里民之認可,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都市變更計畫法提送相關資料至審查單位進行審查及召開相關性之說明會,俟上述原則確定後,再據以實施細部設計及徵收土地。
         (二)細部設計階段:係依規劃報告書為架構及藍本,進行詳細設計,考量施工可行性、接管單位接受度及交通安全性,須將相關資料送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養工處、公園處及交工處等單位進行審查,如遭遇管線時,亦須請管線單位提送管線資料,並由顧問機構將相關單位之審查意見及資料彙整後,製成發包、施工用之完整、詳細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包括工料單價分析、數量計算、詳細圖說、施工規範及契約書等,俾供辦理招標。
         (三)招標發包階段:在完成設計圖說後,依據相關採購規定及工程特性,辦理公開閱覽、召商說明會等招標手續,選定施工廠商,如為大型工程,須分段、分次、分項辦理招標,以選定不同施工廠商。
         (四)施工階段:在工程決標後,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擬訂施工計畫報告書,詳列工程大要、施工計畫、基本計畫(含工作安排、勞務、機具、材料及臨時設施計畫)、細部計畫、管理計畫(含人事、物料、成本、進度、資訊、品質、安全等)、交維計畫等,提送工程主辦單位核准後,擇期開工並依主辦單位之相關規定實施自我品管、勞工安全、廢土運送、管線遷移及排除施工障礙等施工作業。
         (五)完工通車階段:在工程施工大致完成至通車之間,尚須請交通單位、道安督導小組進行履勘,包括調整、充實各項附屬工程如標誌、標線等與設備,使整體計畫符合原規劃構想及使用方便後,再進行通車。

三、工期冗長原因及對策

         道路工程建設之工期,廣義來說即為經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施工至完工通車所需時間,狹義之工期僅為施工階段之辦理時間,一般快速道路工程、橋樑工程及隧道工程等工期制定,係由本處邀集設計顧問公司、施工單位共同研商制定之。工期所需時間常因法令、配合單位之態度、設計顧問及施工承商之良劣、監造人員之水準及態度而有所不同,以下為快速道路、橋樑及隧道工程於各階段所遭遇問題及解決對策如表一。
         工程冗長原因及對策表



四、結論與建議

         一般工程建設主要包括土木與建築兩大項目,在考量影響進度之因素中,公共工程之工程建設具有某些特性,如土地取得和影響計畫之相關法令與規定;計畫階段性包括計畫可行性、預算來源、工程土地取得、都巿計畫變更與配合等先期工作,細部設計,發包施工;具有專業性、特殊性與複雜性,不易完全控制與掌握;施工界面多且重疊性高,協調不易性;易受天候、地形、交通等工址週遭環境條件影響;屬勞力密集作業,勞工種類繁多,且分層發包,多屬臨時聘雇,流動性大;作業特殊、安全顧慮大等特色。其中,土地取得、經費來源、法令程序最為重要。而在工程進行中,相關環境影響要求、交通維持、廢土處理等亦須滿足法令,否則工程無法進展。
         目前我國一般重大工程最常採行的方式,都是將整個工程計畫依規劃、設計、施工及營運管理各階段分割,並將規劃、設計工作委由工程顧問機構辦理;施工部份委由營造廠辦理,且發包工作均依一般無限制性之發包作業;至於營建管理部份,則絕大多數仍由政府主管單位辦理,此種執行方式工作分明,執行過程明確,但也因為工作無法同時執行,相對辦理期限較長,且整體計畫亦風險提高,相對的成本也較高。為考量縮短工程建設總辦理時間,建議由下列幾點方向著手,以縮短工期:
(一)鬆綁法令、減化工程行政與作業程序
         工程依其生命週期概分為構想及可行性分析、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驗收使用六階段,各階段皆有其相關之法令規定及行政程序須遵循,制定過於嚴苛,承辦單位無適度的裁量權,工期不易縮短,故建議適度鬆綁法令及簡化行政程序:
         1.針對本市防汛期之限制,建議放寬法令在不影響水流狀況下准予進行施作。
         2.依「本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建處理辦法」規定,拆遷通知函拆遷戶,須期滿五個月,方能進行拆除,且地上物之補償費偏低,居民抗爭大,故建議縮短拆遷公告期限、提高地上物補償標準或其自動拆除獎勵金,以利拆遷作業。
         3.在規劃設計階段,依採購法相關規定,經專簽上級機關核可、辦理公開評選、進行議價及簽約,歷程至少約兩個月。建議由承辦機關建立優良顧問公司名單,可直接與之進行議價。
         4.為能充分掌控從規劃到施工作業的品質、成本及時程,應儘量減少介面處理,故建議採統包方式,由承商統一規劃、設計與施工。
         5.招、標制度依採購法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及避免綁標及圍標嫌疑,一般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決標,一則無法確保承商的素質,一則低價搶標,承商施作意願不高,配合度不佳,故建議修改法令,讓承辦單位有適度的裁量權,依據工程規模及特性,嚴格限制廠商投標資格,並採用合理標價決標。
         6.目前一般工程施工執行方式,承包商須先繪制施工圖說及施工計畫,並經核定後始能施工,此種方式往往會增加工程期限。為縮短工期及提昇營造業能力,應朝儘量減化施工審查作業,一方面也可鼓勵營造業發展專業技術,長期培養專業人員。另監工人員所需填寫表格過於繁重,應予簡化以減少監工人員辦理過多之工務行政,造成無法監督廠商施工之正確性,往往發現廠商施作錯誤或品質低劣,要求廠商將已施作部分打掉重新施作,導致工期增加,又廠商施工遭遇障礙須辦理變更作業時,常須經由會勘、變更設計圖說、新增項目底價核定及議價等作業,方可進行施作,若本變更項目為工程之要徑時,依工程合約規定須延展工期,故為避免因監工疏失或廠商施作錯誤或施工障礙之變更設計導致工期延誤,應落實工務行政與工程技術分開辦理、簡化變更設計作業程序及表格簡單化。另材料檢驗項目審定過久,驗收結算過程冗長,造成廠商成本費用提高,相對無法提高施工效率,故建議減化材料檢驗項目及變更設計程序,並將初驗、複驗和接管動作一併辦理。
         7.具體實施趕工獎金或給予優良顧問機構及廠商不同比例預付款額度方式,使優良顧問機構及廠商於標價中,預先反應預付款的優勢,提高其競標能力,並使較有誘因能積極趕辦工程,縮短工期。
(二)協調相關局、處,縮短審查作業時間
         工程在各階段進行其間,許多作業須與相關機關配合,方能順利推動,諸如:都市設計審議的主管機關為都市發展局、環境影響評估為環保局、交通維持計畫為交通局、水土保持計畫為建設局、管線管制為養護工程處等。審議或審查方式大多採委員制,結論因人而異,且分二至三個階段進行,過程耗時甚久,少則三個月,多至一年餘,故建議制定各種作業之審查時間及制式範本提供參考,避免人為因素干擾,審查修改以一次為原則。並建議成立協調機制,協調各相關局、處單位,以縮短審查作業時間。
(三)鼓勵施工自動化
         鼓勵顧問機構或廠商研究新工法,施工自動化與機械化以降低成本,進而縮短工期並減少因勞力不足及生產力偏低,造成各項重大工程施工進度遲緩,成本高漲,政府方面可制定顧問機構研究新工法之獎金制度,並對引進自動化機具之營建廠商予以融資及減免相關稅捐等優惠,以減輕業者財務負擔;長程方面,將營建業者引進之工法推廣應用於各項重大工程,以提高工法、機具之使用率,以縮短工期、降低使用成本。
(四)與工程周圍單位維持良好關係
         由於台灣地區社會發展快速,工程進展受周圍環境和人文因素之影響頗大,因此,工程辦理期間,工程辦理單位與工址周圍之鄰里關係、施工時之交通維持與管線維護工作均為工程順利推動之重要關係。

五、致謝

         本文得已完成感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道路科科長劉國銘提供寶貴意見及經驗,並感謝張瑞蘭小姐之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