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技師法」探討「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 林瑞棋 ☆

         技師法係於民國36年10月27日國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歷經43年、61年、63年、74年及89年1月19日計六次修正。依該法第四條規定,自36年至89年修正公布前,技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政府為經濟部,89年修正後始隸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技師法」第七條在89年修正後,始增列「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四年,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執業證明及訓練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執照」;「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係依前列條文規定訂定,並於89年8月1日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89)工程企字第89025126號令公布,但其施行迄今尚未落實,致部份技師仍延用「經濟部技師登記證書」執業外,同為領得「考試院工業技師考試及格證書」之建築師,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則無「執業執照換發」問題存在,而能專心致力執行業務。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條文計十四條,其中除第五條規定:「技師於執照效期內參加一有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取得之積分證明」;第六條規定:「技師申請換發執照前,應取得以訓練積分證明,並累計達二百分以上,但每年以一百分為限,逾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及第八條規定:「技師於參加…各款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後,應儘速檢附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前項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科技師公會辦理…」外,其條文均在重複陳述申請執業文件及手續,猶如「二郎廟者,廟前有樹,樹後有廟;廟前有樹,樹後有廟,二郎廟也」。
         依技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技師於執行業務期間,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技師執行業務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專業訓練」,但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發布之「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竟然違背「技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實負起技師專業訓練責任外,即使主管機關自認無此能力訓練技師,抑應在該辦法中明列具備足夠訓練技師資格之單位、師資、專業課程內容等,供參訓技師依執業需要有所選擇,以免技師浪費金錢與時間,取得訓練所得積分證明文件遭到依該辦法第八條規定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科技師公會審查時得不到承認而無效。
         在該辦法第五條雖列有積分證明分數之六項規定,但對提高工程技術最具意義之「工程新工法之發明創造專利」,竟然未受到重視而未列入,甚為遺憾。
         由於「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之取得積分規定並未周密,如今建材商、建設公司、大專院校、學會、各科類公會、基金會等五花八門行業,竟以已獲得主管機關許可或可取得換照積分為廣告,向各科技師高價收費招生,開設「技師換照積分補習班(訓練班?)」斂財;技師為著繼續執業,只好不管青紅皂白,忍氣吞聲任人宰割盡早取得積分,俾可避免斷絕執業生路。
         參與上列「技師換照積分補習班」的技師們,接受積分訓練課程將結束時,講師為測驗技師程度,而在黑板上寫出:「王氏家廟」,問白髮蒼蒼的老技師,在老技師摘下老花眼鏡,又戴上眼鏡認真地注視後,以台語念道:「土民豕朝」。講師又寫出:「此巷無路」,問戴金框眼鏡紳士型的博士級技師,博士級技師隨即念道「北港魚落」。講師再寫出「沙烏地」,問碩士級技師,碩士級技師念道:「吵鳥池」,講師另指一位學士級技師同一問題,學士級技師唸道:「少鳥也」。講師最後又寫出:「水林鄉」,問專科畢業技師,該技師念道:「木材郎」。在應答後,講師提起手提包並宣佈下課,嚴肅地走出講堂時,忽然間有位技師高喊:「謝謝老師!我又增加二十分積分了」。
         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技師既具備憲法規定專門執業資格之工作權,且在專業領域不眠不休繼續工作,其自我進修累積經驗與學識達三、四十年以上,如今仍應接受既未具技師資格,又未從事工程設計或踏入工地一步的「三講四不著」的所謂專家學者訓練成「三骹貓四目狗」後,始能繼續執業生存、真應了「做戲做遘老,喙須佇手」、「老戲跋落戲棚骹」、「八稗毛層作」的台諺,但不知公共工程委員會以其所發布的「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以「積分換照」剝奪人民「工作權」、「生存權」等,是否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