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及政府採購公報

☆ 黃國立 ☆

摘要
         本文主要介紹目前在政府採購法的規範,除了招標公告必須公開化,還有哪些公告資訊也必須公開;內容除條文的介紹外,亦將介紹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及政府採購公報的應用,讓廠商可以瞭解如何由資訊網路獲得採購資訊及機關有哪些採購資訊必須公開,但本文並不包括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電子型錄及詢價報價系統、共同供應契約公告系統。

關鍵字: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資訊系統、政府採購公報

一、前言

         過去政府採購係依照「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等規定辦理,招標公告公開的方式包括(一)刊登於當地報紙二日以上(二)通知相關公會(三)門首張貼五日以上,可是存在有許多缺失,例如在招標機關方面有將招標公告刊登於假日前後之報紙、刊登於流通性較少之報紙、門首張貼後照相存證後即拆除、故意將招標公告張貼不勞固等,在不法人士方面有將招標公告偷取或撕毀、到公會攔截招標公告等,諸多情形,均有聽聞,可能致使招標公告之訊息無法傳達到有意投標之廠商,形成壟斷。
         政府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及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準備,在制定政府採購法時將採購資訊與網路結合,強制採購資訊公開,讓有意投標之國內廠商及協約國有途徑可以獲得採購資訊,而這些資訊公開的方法,包括了(一)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二日以上(二)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三)等標期持續於門首張貼。這些方法與採購法施行前有何不同呢,由表一之比較可以發現,多了網路的管道,而且公告內容不僅招標公告而已,還包含了決標公告等採購資訊,顯示政府維護採購公開透明之決心。


         政府採購資訊化的發展於民國八十一年起即以行政命令方式陸續推動,整理重要時程點如下:
         ●八十三年將「公共工程招標資訊佈告電腦化系統」擴充為「政府機關招標資訊佈告電腦化系統」。
         ●八十四年行政院台八十四經第三八○二六號函通過「推動政府機關招標資訊公告暫行辦理要點」,規範各機關招標資訊電腦化。
         ●八十五年試辦「政府採購公報」。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正式施行,系統上線為「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開始另一個政府採購新境界。
         在八十五年至八十八年這一段時間,政府採購資訊化能順利推動與資訊時代快速成長有相當的關係,與網際網路的到來密不可分,當筆者接觸採購資訊化業務時,使用的電腦多為386等級,必須先用單機版軟體登錄製作成SQL檔,透過數據機撥接工程會主機,上傳檔案,速度非常慢且容易斷線,查詢又不方便,許多單位均無意願使用。但很快的,電腦不斷升級,機關網路改為專線,DOS版改為視窗版,甚至於最後改為網頁版,在速度性、使用性等均大幅提昇,加上主管機關強力推動施以教育訓練,目前所有政府機關均可以迅速確實的使用系統。
         本文主要將介紹目前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下,除了招標公告必須公開,還有哪些資訊也必須公開,讓廠商也可以由資訊網路瞭解政府採購資訊,許多商機其實都在裡面,本文除條文的介紹外,亦將介紹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及政府採購公報的應用,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則包括了機關端及廠商端的應用,但本文並不包括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電子型錄及詢價報價系統、共同供應契約公告系統,僅限於介紹政府採購資訊公告及政府採購公報。

二、政府採購法之公告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項:「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此即為政府採購公告之法源,主管機關並訂定了「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子法,在該法第四、五條分別規定刊登公報之資訊,將其條列如下,其中1-10項為應刊登公報之政府採購資訊,11-19為得刊登公報之政府採購資訊(有關政府採購法法條請自行至工程會網站查閱):
         1.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公告。
         2.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3.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4.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5.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6.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7.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8.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9.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10.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應刊登公報政府採購資訊。
         11.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
         12.本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13.本法第六十九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文書。
         14.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
         15.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公告。
         16.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
         17.與政府採購有關之法令、司法裁判、訴願決定、再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仲裁判斷或宣導資訊。
         18.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
         19.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資訊。

三、政府採購資訊系統暨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即存在,當時係依據「推動政府機關招標資訊公告暫行辦理要點」中之規定辦理,基於政府採購協定規定會員國之採購資訊應公開於資訊網路及指定之刊物,提供會員取得採購資訊,因此主管機關預先開發了「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及發行政府採購公報;在辦理當時曾遭遇政府採購公報是否符合「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查條例」所謂之「當地報紙」之規定,在經審計部及新聞局之說明,因該公報已依法辦理報紙類新聞紙登記在案(局版北市報字第二三號),且發行也普及全國各地,符合「當地報紙」之定義,因此適法性並無問題,可要求各機關必須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無須再刊登於一般報紙,目前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政府採購公報已取得發行之法源,上述問題已不存在。
         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建置在網際網路上,其網址為http://web.pcc.gov.tw,系統每天使用人數近一萬人次,使用非常普及;鍵入網址後,呈現如圖一之畫面,輸入使用代號及密碼,即可使用其功能,其系統供二類對象使用,第一類為採購機關,作為登錄採購資訊等之功能,其使用代號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提供之代碼原則編訂,例如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關代號『3.83.61』,3代表行政院,83代表高雄市政府,61代表捷運工程局,這些層級可以視採購機關需要擴充到第七層,當採購機關鍵入使用代號及密碼,呈現如圖二之畫面,這個畫面有許多子系統,配合政府採購法所開發,由註明在畫面上的條文即可明瞭,使用非常方便,至於詳細使用,讀者可由「公告系統介紹」功能進入,下載使用手冊查閱,在此不贅述。系統的功能除供採購機關登錄採購資訊外,尚有其他查詢功能,例如為依據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所列「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供採購機關查閱以建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名單,這訊息並不在會員區顯示,因為這些資訊與廠商並無關係,但如不良廠商之登錄及註銷或重大採購之評估訊息,雖不會在會員區顯示但會在政府採購公報刊登。
         另一類對象為廠商,可以供廠商查閱採購機關所登錄之採購資訊,目前屬於付費性質,當付費後,系統業者將提供一組使用代號及密碼成為會員,鍵入後呈現如圖三之畫面,會員可以透過單位名稱、標的屬性等或綜合查詢取得最新之政府採購訊息(讀者可以經由試用代號及密碼進入練習操作),這部分會員區的功能可查閱採購有關之資訊,如圖四所顯示。
         依據政府採購法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之類別,採購機關經由資訊網路鍵入之採購資訊,如選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將由系統業者彙集到資料庫編排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公報的內容將同資訊網路之內容,其出版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每日發行出刊,公報刊登資料庫蒐集的公告資訊,原則上刊登時程即為上傳之資訊網路資料庫之次二日刊登,但遇如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等無上班之日期,順延刊登,例如星期五傳送之資料,遇週休二日,則於星期二(間隔星期一)之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其樣式如圖五。
         政府採購資訊系統目前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無論資訊系統或公報均屬付費資訊,但據工程會新聞稿指出,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辦契約將於十一月三十日截止,後續委辦經公開評選方式,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取得優先議約權並已議約完成,將接續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未來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將提供免費服務且採購公報將降低售價,並將整合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電子型錄及詢價報價系統、共同供應契約公告系統,如此政府採購電子化及資訊公開化將更加進步,有助國家競爭力的提昇,這是一件相當好的消息。












四、結語

         採購資訊的公告是一件許多人都認為非常簡單,甚至於不值一談的事情,但確是採購公開透明化非常重要的一環,如果廠商無從得知採購資訊,市場容易被有心人士壟斷,形成圍標或綁標,尤其明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必須開放門檻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會員國之間必須資訊交流,採購資訊如不夠公開透明將不為國際所認同,目前這方面我國的努力,係透過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及政府採購公報來維持資訊的暢通。本文介紹了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及政府採購公報與其包含了哪些資訊內容的應用,提供大家瞭解,如有越多廠商來應用,可有助於採購的透明化及公開化,也可以提高採購的品質及效率,另外採購資訊的傳播可引進外國廠商參與本國採購案,帶來競爭,改善國內採購環境。
         以下綜合整理政府採購公報或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可傳播之資訊,供各位參考:
         1.採購招標資訊:包括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公開評選及公開徵求之招標(徵求)公告。
         2.採購變更資訊:包括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公開評選及公開徵求之招標文件之變更或補充公告或異議及申訴處理結果涉及招標文件之變更或補充公告。
         3.採購決標資訊:公告金額以上及未達公告金額之決標公告,包括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
         4.公開閱覽資訊: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
         5.不良廠商資訊:不良廠商公告或其註銷公告。
         6.重大採購評估資訊: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7.財物變賣、出租及無償讓與資訊: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或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公告。
         8.採購法律資訊: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文書、審議判斷及與政府採購有關之法令、司法裁判、訴願決定、再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仲裁判斷或宣導資訊。
         9.其他資訊:包括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等。■

參考文獻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2.政府採購資訊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公報。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V5.0版)機關作業手冊」,千翔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民88年。
註:本文刊登時,本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及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已由中華電信承攬,廠商或個人可經由註冊後,免費使用系統,在此予以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