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眷村改建執行之簡介

□趙富盛╱中華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研究生
□蕭炎泉╱中華大學營建系 營建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摘要

         國軍眷服業務肇於民國32年,政府遷台初期,為安置隨軍來台之國軍眷屬,除接收日遺眷舍外,分由國防部及各軍種單位籌款建造眷舍分配有眷無舍官兵,時過境遷,隨著台灣經濟蓬勃發展,原有眷舍已成為都市發展之窳陋地區。
         政府為貫徹照顧軍眷之德意,配合國家經濟及社會建設,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改善眷戶之居住環境品質,提高眷村土地經濟效益,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於69年5月30日訂頒「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因法令未臻周延,致部分眷村及散戶無法案理改建,復於85年2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由總統公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為依循,期能及早完成全省眷村改建。
         本文僅就眷村之源起、舊制與新制眷村改建法令之比較、新制眷村改建之執行編組與職掌、新制眷村改建各階段流程、預期成果及尚存問題等作一簡述,旨在敘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政策,期能提供各縣市政府未來在規畫辦理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遷移改建時之參考。

一、前言

        國軍老舊眷村是政府遷臺初期,為使三軍官兵無後顧之憂,安心執行戰備任務所作的安頓軍眷措施,早年興建的軍眷村,由於經費有限,多以克難方式建造,不僅缺乏衛浴、防火設施,而且各戶眷舍面積空間狹小,成為都市中窳陋地區,安全堪虞,為顧及國民生命財產安全,配合國土綜合開發政策、都市更新、公共設施提供,分於民國69年5月30日訂頒「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簡稱舊制)及85年2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由總統公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簡稱新制),以為依循,期能有效利用公有土地,整體規劃興建住宅社區,健全都市發展,及照顧原眷戶與中低收入戶,同時為解決舊制眷村改建所無法處理之問題,新制眷改條例之作法以「不建餘屋」、「建大村、遷小村」、「先建後拆、全面改建」原則辦理,期能透過更完整作業流程機制及早完成全省眷村改建;同時藉由眷村改建流程之介紹,期能提供各縣市政府未來在規畫辦理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遷移改建時之參考。

二、眷村之演進

(一) 國軍老舊眷村
        所謂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69年12月31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各款情形之一者:[1]
        1. 政府興建分配者。
        2. 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3. 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 原眷戶
        所謂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1]
(三) 眷村形成
        台灣的「眷村」經驗是歷史上少有的,形成與發展有其特殊性的背景,眷村裡艱苦的生活與歲月,見證著台灣的政治及經濟發展;軍眷自大陸大批遷移,形成族群人口大量遷移,造成都市人口快速增加,為增加安置隨軍來台之軍眷,遂於都市邊陲地區、營區週邊或某一特定地區興建眷村,如50-60年間信義路五段地區,當時聯勤兵工廠即設址該處,隨該營區之週邊即有「四四東村」、「四四西村」、「四四南村」之形成。[2]
        以台灣眷村之形成觀之,自38年至民國45年為止,各地軍眷缺乏住所者人數眾多,為解決住需問題,眷村興建乃陸續展開,目前所見之老舊眷村多是民國45年約至民國56年間興建,當時由宋美齡指示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發動「民間捐款」以興建軍眷住宅,「捐贈」國防部以分配安置軍眷居住,10年間(至民國56),平房式的軍眷住宅共興建了10期,共計3萬8100棟,眷舍完成交則由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辦理贈交儀式,交由國防部配住有眷無舍官士兵,這些由「民間捐贈住宅」的數量視同時期國民住宅興建數量的二分之一,分佈在全省各個縣市。[3]
        當年以「竹椽土瓦蓋頂,竹筋糊泥為壁」的眷舍經歷近半世紀之歲月,現有眷舍多已成為都市發展之窳陋地區,政府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改善都市景觀,乃推動立法、籌資全面改建,因所需融資龐大,改建基地眾多,工期較長,其執行期間,必會遭遇種種困難,故在眷村方面必得全體眷戶及違占建戶共同配合,同時亦需自治幹部及熱心公益人士應參與監督、協調,始可如期如質竣工。[3]
        當時興建之軍眷村並未影響都市全般發展,隨人口之增加、都市向外擴張、副都市中心及新興地區之形成時,原有之眷村並為隨之更新,遂成為都市窳漏地區,造成都市發展之障礙,為改善軍眷生活環境及促進都市發展,乃產生眷村改建。

三、眷村改建法令簡介

        眷村改建過程所依循之法令規定概略區分2大類,即民國69年5月30日訂頒「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簡稱舊制)及85年2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由總統公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簡稱新制),分述如下:
(一) 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簡稱舊制)
        「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係國防部為遵奉行政院對「國軍老舊眷村重建」指示之原則而訂頒,其目的為貫徹照顧軍眷之德意,配合國家經濟及社會建設,改善眷居生活環境,輔導官兵眷屬購宅,並兼顧安全與戰時動員作戰之需求;其辦理方式僅就當時省市各重要地區,選擇適於重建之眷村先行試辦,並逐次推廣;重建原則如下:
        1. 配合省、市國民住宅興建或由國防部自行興建之。
        2. 與省、市合作興建者,重建後所得之住宅總樓地板面積,軍方與省市政府個二分之一比例分配,並以垂直整棟分隔為原則;國防部配額內,除優先配售原眷戶外,餘額按有眷無舍官兵、自願遷建之小型眷村及散居戶、軍中編制內文職教員等順序辦理分配。
        3. 由國防部自行興建者,除輔助原眷戶外,餘額全部按有眷無舍官兵、自願遷建之小型眷村及散居戶、軍中編制內文職教員等順序辦理分配。[4]
        舊制改計建執行至85年2月5日止,共計核定78處,現已完成改(遷)建74處,共興建戶數17735戶,惟仍有部分眷村及散戶因種種因素未能如期改建,故推動立法成立新制改建,其因素概述如下:
         (1) 一村一村改建推動執行期程緩慢。
         (2) 非國有土地或屬公共建設眷地,因無地價款補助原眷戶購宅,難以推動改建。
         (3) 地價款分村計價,高者無須負擔自備款,獲利甚豐;低者負擔沈重,配合改建意願低落,形成實質不公。
         (4) 法令依據為行政命令,對不配合改建戶無強制力,影響作業期程。
         (5) 改建權責由各列管軍種自行辦理,事權無法統一。
(二)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簡稱新制)
        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乃於85年2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由總統公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為依循,改建財源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支應,期能及早完成全省眷村改建,目前共計規劃88處改建基地,須安置542村,71067戶,本制度之優點如下:
        1. 全面改建:無論土地公告現值高低、區位好壞,一律辦理改建。
        2. 整體規畫:以縣市為單位依條件、區位相近者,集中興建住宅。
        3. 先建後拆:選擇少許眷地,空置營地先行興建,再予遷入。
        4. 提昇品質:透過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選國內知名建築師精心設計。
        5. 減低成本:原眷戶自行負擔最高以房地總價之20%為限,其餘不足部份由改建基金補助。
        6. 縮短時程:各地區可同步興建。
        7. 具強制力:執行依據為完成立法程序且經總統公布之特別法,對不配合之原眷戶及違占建戶具強制力。[1]、[5]
(三) 舊制改建與新制改建之比較
        因為有舊制改建之經驗,故新制改建執行時能充分汲取其經驗,改善舊制改建之缺點,也因此新制改建優於舊制改建,其主要差異如表1。
表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舊制與新制之比較表
項目 舊制 新制
法令依據 國防部69年5月30日(69)正歸字第7499號令頒「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5年2月5日總統華總字第8500027130號令公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適用對象 1.民國85年2月5日以前已完成改建之眷村及已報奉行政院核定改建之眷村。
2.以成本價格配售現役有眷無舍軍、士官。
1.民國85年2月5日以前尚未奉行政院核定改建之老舊眷村(散戶)。
2.如有餘屋,得以「專案提估」(接近市價)方式配售予現役軍、士官;倘尚有未配售完之餘屋,委請國產局標售處理。
改建政策 1.原地改建。
2.輔導原眷戶遷購國(眷)宅。
1.以建大村、遷小村,先建後拆、全面改建辦理。
2.按眷村分布位置依條件相近者採整體分區規劃,並行政區域劃分改建規劃圈,以降低差異性。
財源依據 1.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
2.土地讓售價款(69.3%輔助原眷戶)。
3.各級政府的國宅預算及原住戶配合款及承購戶得購屋款。
1.依據眷改條例以眷村土地標售得款為主,並透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程序撥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2.透過地方政府有償撥用眷村改建土地。
改建管道 1.與地方政府合建國民住宅(合建國宅)。
2.國防部委託軍眷住宅合作社自建眷宅(自建眷宅)。
由國防部自行規劃招標興建,並採以總包(建築、水電、景觀等工程合併一次招標)、統包(規劃設計及建築、水電、景觀等合併招標)、配套(以空置土地折抵工程款方式招標)、合建(以完工房屋一定比例與建商對分方式招標)等方式辦理。
改建原則 1.合建國宅:重建後之住宅,軍方及省、市政府各二分之一比例垂直整棟分配,軍方分回部分優先安置原眷戶,如有餘宅則配售有眷無舍之官士兵或遷建小型眷村。省、市政府分回部分,配售一般民眾國宅等候戶。
2.自建眷宅:新建之住宅,除優先安置原眷戶外,餘宅配售有眷無舍之官兵或遷建小型眷村。
1.重建後之住宅,優先安置原眷戶,及遷建地區周邊之其他眷村之眷戶。
2.全額配售眷村內違占建戶。
3.部分提供中低收入戶承購。
4.如有零星餘宅由主管機關請國產局專案提估後以抽籤方式價售有眷無舍之官士兵或標售予一般民眾。
土地取得 1.運用個案眷村原址土地,屬國有者報經行政院核定專案讓售重建眷村之眷戶或有眷無舍官兵配售戶;屬地方政府者協調比照辦理。
2.屬私有者協調價購取得。
1.按眷村分佈位置,依條件相近者整體分區規劃,運用既有之老舊眷村及國軍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全數一次報行政院核定後,集中興建住宅。
2.屬地方政府所有土地者,以公告土地現值價購。
3.屬私有土地者,協調價購取得。
計價方式及貸款 1.合建國宅
(1)以個案眷村完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69.3%補助原眷戶購宅,不足時協助辦理國宅優惠貸款及一般利率貸款。
(2)現役有眷無舍官兵及一般承購戶全額價購,並協助辦理國宅優惠貸款及一般利率貸款。
2.自建眷宅
(1)以個案眷村完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69.3%補助原眷戶購宅,不足時協助辦理農民銀行一般利率貸款。
(2)現役有眷無舍官兵及一般承購戶全額價購,並協助辦理農民銀行利率優惠貸款及一般利率貸款。
1.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有老舊眷村可計價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總額69.3%為補助眷戶購宅之分配總額。
2.補助眷戶購宅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負擔最高金額以房地總價20%為限,仍有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支付。
3.違建戶、中低收入戶、以全額價購,符合國宅承購條件者,洽請各縣(市)政府提供優惠貸款;有眷無舍官士兵則委請國產局專案提估後以抽籤方式價售。
配售標準 1.配售標準:
(1)將官級:34 坪型(權狀坪數約50坪)。
(2)上校級:30 坪型(權狀約45 坪)。
(3)中校以下軍官級:26 坪型(權狀約42 坪)。
(4)士官級:24 坪型(權狀約40 坪)。
2.可依承購戶意願,自費增購上一坪型
1.配售標準:
(1)將官級:34 坪型(權狀坪數約55坪)。
(2)校官級:30 坪型(權狀約50 坪)。
(3)尉、士官級:28 坪型(權狀約48 坪)。
2.可依承購戶意願,自費增購上一坪型。
3.違占建戶:成本價格價售26坪型(權狀約45 坪)。
搬遷補助費及房租補助費發放 1.原眷戶搬遷費:每戶6 千元(含遷出、入各3千元)。
2.房租補助費:每戶每月發給台北市6千元,其餘縣市5千元。
3.搬遷費及房租補助費計入住宅成本。
1.原眷戶搬遷費:一次搬遷者,發給每戶1 萬元;就地改建或配合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須先行遷出,再行遷入者,發給每戶2萬元。
2.房租補助費:每戶每月發給6千元。
3.搬遷費及房租補助費由眷改基金支出,不計入住宅成本。
優缺點比較 ◎優點:
1.可多管道同時並行。
2.合建國宅可提供國宅優惠貸款。
3.可運用國宅基金,減輕自有基金週轉壓力。
4.原址興建,符合眷戶意願。
◎缺點:
1.一村一村推動執行緩慢。
2.非國有地或公共建設眷地,無地價款補助購宅,難以推動改建。
3.地價款分村計價,高者無須負擔自備款,獲利甚豐;低者負擔沈重,配合改建意願低落,形成實質不公。
4.法令依據為行政命令,對不配合戶無強制力,影響作業時程。
5.改建權責由各列管軍種自行辦理,事權無法統一。
◎優點:
1.全面改建:無論土地公告現值高低區位好壞,一律辦理改建。
2.整體規畫:以縣市為單位依條件、區位相近者,集中興建住宅。
3.先建後拆:選擇少許眷地,空置營地先行興建,在予遷入。
4.提昇品質:由經建會遴聘國內知名建築師精心設計。
5.減低成本:原眷戶自行負擔最高以房地總價之20%為限,其不足部份由改建基金補助。
6縮短時程:各地同步興建。
7.具強制力:執行依據為完成立法程序且經總統公布之特別法,對不配合之眷戶具強制力。
◎缺點
1.執行所需經費龐大,若調度不週或籌措不及將延遲進度。
2.相關作業均由國防部籌組織基金會執行,需擴充人員編成,且責任甚重。
選項方式 1.購屋(區分原階購置原坪型、自費增坪上一階坪型)。
2.不購屋(俟全村遷購戶數之眷宅完成處分後再予核撥)。
1.原階購置原坪型。
2.自費增坪上一階坪型。
3.領取發包後輔助購宅款。
4.領取完工後輔助購宅款。
5.購置民間市場成屋。
【資料來源: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網頁及本研究整理】[6]、[7]、[8]

四、新制眷村改建執行編組與職掌

(一) 執行編組
        新制眷村改建執行各類編組所需人員,由國防部調派軍職人員擔任,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管理委員會依規定進用,並洽請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有關單位派員兼任,協助工作之執行,任務結束後裁撤該編組,軍職人員部分,由國防部安置歸建或予調整派職,非軍職人員部分,由改建基金會依規定處理。
        眷改條例第2條明訂,國防部為推動眷村改建工作,由國防部部長邀集相關部會代表,包含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首長等,召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眷村改建相關事宜。
        另國防部為辦理眷村改建所設置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亦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國防部副參謀總長擔任主任委員,總政治作戰局局長任副主任委員,並由相關部會委員13員組成,該委員會主要任務包含基金財產及資金運用計畫之審議、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基金運用情形考核、基金重要規章審議等。[9]
(二) 職掌
        各委員會及專案編組職掌如下: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依據本條例第2條及本細則第3條規定,由國防部長召集相關部會副首長及人員組成,負責審議本計畫期程延長、預算執行遞延調整、預算保留、追加及其他重大政策與協調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宜。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本細則第7條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由國防部召集各相關部會代表組成,負責改建基金運用、管理等審議。
        3. 專案編組:依本細則第24條規定組成,另配合國軍軍政、軍令一元化及國防二法公布實施,分設若干科(室),執行相關工作。其主要業務職掌為:
         (1) 綜合企劃科:負責改建計畫、政策研定與規劃等。
         (2) 營建管理科:負責住宅工程相關營建管理工作。
         (3) 不動產管理科:負責納入眷村改建之土地管理維護及標售處分土地,籌措改建資金。
         (4) 主計科:管制、調度眷村改建資金。
         (5) 監察科:眷村改建有關監辦工作。
         (6) 發包室:眷村改建工程或其他相關招標作業。[7]、 [9]

五、新制眷村改建之流程

        為使各及眷服幹部瞭解眷村改建作業流程及加速眷村改建之期程,國防部於86年間令頒「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作業流程圖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作業程序」,然隨著行政程序法之公佈實施,執行作法上也隨著變更,僅就原法令規定及現況執行作法作一簡介,期有助日後眷村改建或其他縣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之參考:[10]、[11]、[12]、[13]、[14]
(一) 第一階段(規劃需求階段)
        1. 眷戶意願初步調查。
        2. 辦理改(遷)建原眷戶、違占建戶身分資格清查。
        3. 辦理第一階段說明會及停止眷舍轉讓(及改建意願認證)。
        4. 初步改建住宅坪型需求。
        5. 改建基地用地取得(含清理、核對土地質料)。
        6. 都市計畫變更。
        7. 規劃設計甄選(辦理建築師徵選及簽約)。
        8. 初步規劃完成。
        9. 完成地質鑽探計畫審核及修正。
        10. 完成地質鑽探發包及訂約。
        11. 辦理地質鑽探。
        12. 辦理改建聯建小組成員編組。
(二) 第二階段(規劃設計、發包階段)
        1. 辦理細部規劃及概估住宅價格(概估住宅房地總價)。
        2. 辦理第二階段說明會。
        3. 坪型戶數需求確定。
        4. 細部規劃成果報告。
        5. 辦理原眷戶及違占建戶丈量(辦理改建基地上原眷戶及違占建戶丈量)。
        6. 辦理原眷戶自增建超坪補償、違占建戶建物補償。
        7. 辦理地上物滅失登記、註銷。
        8. 辦理改建基地土地鑑界及交地。
        9. 原眷戶、違占建戶名冊之造報及審核。
        10. 公告通知違占建戶搬遷。
        11. 開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12. 辦理第三階段說明會。
        13. 申請建築執照。
        14. 公告通知原眷戶搬遷。
        15. 基地原眷戶搬遷及辦理斷水、斷電(含戶籍遷出及拋棄設定同意書簽定)。
        16. 工程發包訂約開工。
        17. 增列聯建小組成員。
        18. 發放自增建超坪補償款、房租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
(三) 第三階段(施工交屋、舊有眷舍拆圍階段)
        1. 辦理施工、分段檢驗、完工驗收及申請使用執照。
        2. 辦理建物持分土地計算。
        3. 辦理建物測量。
        4. 起造人建物登記。
        5. 改建工程完工結算調製決算表。
        6. 辦理抽籤說明會。
        7. 抽籤作業。
        8. 眷戶交屋說明會。
        9. 住戶大會。
        10. 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清結自備款、交屋。
        11. 洽辦銀行貸款、投保火災保險。
        12. 辦理個人土地建物產權登記。
        13. 辦理貸款及對保。
        14. 辦理抵押設定。
        15. 分發房地權狀。
        16. 舊有眷舍騰空、拆除圍籬。
        17. 土地標售處分。
        18. 原眷戶輔(補)助款發放。
        19. 特別預算結報。
        20. 保固作業。

六、眷村改建預期成果及目前尚存問題

(一) 預期成果
        鑑於前述法令規定及改建作業流程之執行,國防部期望於辦理眷村改建獲致以下之成果:[9]
        1. 整合運用1,628公頃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發揮地盡其利之效益。
        2. 有效解決538個老舊眷村內現住戶居住問題。
        3. 改建基金結餘繳庫預算734億元,將作為照顧低收入家庭居住資金,預估近六萬餘人受惠。
        4. 釋出公共設施用地256公頃,可供各級地方政府開闢公共設施使用。
        5. 增加地方政府房、地稅金歲收。
        6. 返還私有土地75公頃,有效解決眷村租、借、占土地問題。
(二) 尚存問題
        眷改條例係於85年間於房地產景氣較繁榮時所辦理之建案,面對現今微利時代來臨、政策執行調整、各個改建基地持續開工、完工、交屋及人員調動,仍有部分問題尚待克服解決:
        1. 執行所需經費龐大,若土地處分不如預期、資金調度不週或籌措不及將延遲進度。
        2. 相關作業均由國防部籌組織基金會執行,需擴充人員編成,且責任甚重。
        3. 在國防部服務滿四年之眷服幹部須辦理交流,專業人員培養不易。
        4. 民國98年前全面完成眷村改建之時程壓力。
        5. 不配合改建戶之訴訟期程冗長。
        6. 原有編組為配合政策調整產生法源適用疑義,造成執行作業困擾。

七、結論

        政府為貫徹照顧軍眷,使眷村改建能如期如質完成,從69年訂頒之「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到及85立法通過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過程、成立專案編組增加人員、訂頒執行作業流程,其目地不外乎使法令周延,能克服種種窒礙問題。檢視新制眷村改建執行迄今,已完成交屋安置者計有39500戶,完成率達55.57%,對於國家整體經濟及社會建設,實有莫大之助益;同時,對於目前各縣市尚有部分未能配合都市計畫興建之房舍或違占住戶占用國有土地之情形,實可參考國防部辦理眷村改建之模式,以達到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並改善都市景觀。
        另針對現今國防部執行眷村改建之專業編組與作業流程,實應由行政院籌組跨部會之專業編組,即以國防部、財政部、營建署等單位協調派員或抽調專才作業人員組成,並定期加強訓練專業人員,成立資料庫,即便未來眷村改建全面完成,相同專業編組人員仍可繼續為各縣市政府協辦都市更新,以為國用。��

參考文獻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1996。
2.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寄情眷村時」,1999。。
3. 桃園文化藝術:http://www.tycg.gov.tw/cgi-bin/SM_theme?page=3e825ea5
4. 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1980。
5.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1996。
6. 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2000。
7.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http://gpwd.mnd.gov.tw/
8. 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興建住宅社區土地單位地價公告現值一定金額」,1996。
9. 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2004。
10. 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作業流程圖」,1998。
11. 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改(遷)建說明會作業規定」,2000。
12. 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聯建小組設置要點」,2000。
13. 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新建工程住宅社區規劃設計原則」,1997。
14.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有關法規彙編」,2001。
15. 軍眷服務處各科室業務:http://gpwd.mnd.gov.tw/webs/DEPART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