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基礎工程學會 基樁、連續壁、鑽探、地錨、地盤改良技術委員會 |
一、前言 本會「自動、客觀的地錨檢測方法」一文於現代營建月刊328期4月號及329期「兼覆台灣營建研究院李維峰博士」發表後,引發工程界之研議。以現代營建第282期中「高雄文化中心多目標使用停車場之地錨工程」而言,得標廠商施工不當,造成潛在公共危險,不但無刑責反獲市政府高額賠償,反觀後續搶救該工程者卻被判刑及賠償,豈不正如近日之各方議論''司法不公、法院是XX黨開的、只有民代沒有百姓''。因此本技術委員會以學術研究之宗旨依證據提出探討。二、林肯大郡災變 86年8月一場豪雨林肯大郡擋土牆倒塌死29人,其主兇是擋土牆背拉地錨偷工減料。當時眾多土木、水利、大地、結構、地質、建築師等發表談論,唯獨8月20日之中國時報、聯合報登載地錨專家盧錫煥之看法,直指擋土牆上許多應鎖住地錨之握線器毫無鎖住的痕跡,顯示其地錨作用有限,幾可確認地錨為主兇。當時營造商及地錨廠商即向台北地院提出盧錫煥毀謗之告訴,法院函請台灣營建中心做地錨鑑定。廖洪鈞教授親至現場,取下一個沒破壞、完整的地錨錨頭握線器,回台科大實驗室做試驗,結果握線器之握裹力只有3.5T,原設計35T,採用4束12.7mm∮鋼絞線。台北地院認為盧先生所言不虛,駁回告訴。三、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工程災害 大漢顧問公司設計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文化中心南側)新建工程,由於靠近文化中心僅10公尺,地質為鬆軟沉泥質細沙夾薄層沉泥黏土,N值在9-15之間,工地長270公尺寬70公尺。由於緊靠文化中心故成凹字型,面積約18900平方公尺,開挖深度11.4公尺。因原文化中心地下室開挖以預壘排樁做為內支撐,且本案工程為大跨距不宜採用H鋼支撐,故而背拉地錨是合理的設計。又因鄰近文化中心,不得不採用擴座地錨,而在圖上標明為示意圖。在開標前,有大地工程公司和台灣探勘公司委託國泰法律事務所,行文高市府新工處,抗議採用專利品。高雄市府新工處回函國泰法律事務所「主旨:復貴事務所代台灣探勘公司及大地工程公司陳情。說明二:本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新建工程背拉及抗浮地錨圖說乙案說明如下…..本處辦理設計審核時即恐涉及專利品及獨家壟斷,固於本工程設計圖中即詳註本工程設計圖僅供參考,且任何地錨施工廠商只要有能力達成設計需求並現場試驗證明通過均可採用…。」(證一)開標當場主辦單位新工處宣佈:本工程設計圖(111/138~113/138)僅供參考,承商之施工法不受限制,惟須符合設計之標準(證二)。參加廠商總計38家均無異議,開標結果由樺園公司以合理標得標。樺園公司委由聯合預力公司進場施工,採用瑞典Soliex膨脹地錨工法責任施工。施工至第二排無法克服湧沙湧水,被樺園公司經法院以假扣押把三部機器留于工地。樺園公司再請大地工程公司進場施工,至第四排時週邊道路龜裂,文化中心志清堂走廊嚴重下陷,連續壁位移17公分左右超出警戒值。已造成潛在公共危險。眼看無法施工,卻來了颱風警報,相關人等即準備發新聞稿欲將責任推給天災,不巧次日颱風轉向,大地公司落跑,樺園公司於82年11月遭新工處解約。後續工程新工處找榮工處議價施工。榮工處商請保利公司解決難題,想想上面較好做的1104支由聯合預力、大地公司施做,好康的已賺去了,留下187支較困難施做,且有潛在公共危險,保利公司當然拒絕。幾經榮工處及新工處之分析、拜託…如果颱風季節前沒有完成,已然具有潛在公共危險之工程,只要颱風來襲,工地週邊住家百姓必有生命財產之威脅,保利公司因而答應。 保利公司以自行研發之PCBA二代工法進場日夜趕工,終於7月30日將具潛在公共危險之地錨工程完成。8月3日起即有提姆、道格、凱特林和葛瑞絲等颱風相繼來襲,尤其葛瑞絲所帶來西南氣流之豪雨,是繼87水災後之大水災,工地週邊道路均滿水位,工地安然無恙,保住了週邊住家的身家性命安全。(詳情可參閱第六屆大地工程學術研究討論會論文或現代營建179期180期之「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地錨工程災害及後續工程地錨穩固探討」及現代營建282期「高雄市文化中心地錨證明試驗分析報告學理之爭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研討報告探討」。)結果盧錫煥以保利公司地錨拉力施拉1.5倍有2成不合格,及偽造9支地錨檢測紀錄,遭起訴判處徒刑2年。 高市府新工處告大漢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保利公司,謂本案工程設計有瑕疵造成潛在公共危險,提出民事賠償,而保利公司是大漢公司之保證人負連帶賠償之責(證三)。保利公司因而向高雄地院告發樺園公司、大地公司地錨施工不當,未案設計圖開挖主動土壓土方……。但遭高雄地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735號(證四),以有高雄調查處83年5月3日(八三)高市肅字第010464號函「高雄市政府致未予估驗任何工程款」為由,不起訴。其實至81年11月27日止已估驗六次工程款(證五)。保利公司再以估驗證據上訴高檢署,而高檢署83年議字第487號以「保利公司並非直接被害人」不合法,駁回告訴(證六)。但是高市府提告大漢、保利之訴在地院勝訴,大漢、保利再上訴高院,指陳樺園公司之地錨施工確有偷工減料之嫌,其所做1104支地錨檢測紀錄有造假之嫌,要求新工處提出保存之1104支地錨檢測紀錄當庭對質,新工處提不出來。結果88年重上更(一)字第29號判決……本件系爭工程發生連續壁位移,係樺園營造公司責任施工時施工不當,而被上訴人大漢公司亦負有疏失監造所致,大漢、保利須賠償市府新台幣12,841,566元(證七)。至此樺園公司施工失敗刑事不起訴也就罷了,卻看到報紙登載高市府和樺園公司和解賠償二億五千萬!據聞高市府與樺園公司的民事官司,高市府以違反工程契約規定及未依政府工程投標法定程序敗訴,不再上訴也不依合約規定按程序估驗,而與樺園公司和解。令人懷疑的是高市府新工處在設法掩滅樺園公司偽造的地錨檢驗紀錄之餘,還要賠上高雄市民的血汗納錢,所為何來。 四、學理分析探討 (一) 以證據探討專利綁標樺園公司由於施工不當造成潛在公共危險,被新工處解約並沒收押標金。隨即檢舉盧錫煥以金錢打點工務局官員專利綁標及大漢公司設計錯誤。而市府政風處呈報市長時,對樺園公司施工失敗隻字未提,又經有力人士陳哲男、陳光復、葉耀鵬在立法院召開保利公司專利綁標記者會,監察院王清峰等委員彈劾,吳市長簽報調查。保利公司被市調處搜索,盧錫煥遭羈押46天,雖依前述與榮工處之合約詳加說明,卻仍以偽造文書起訴。王清峰等11位監委函中央標準局,證實盧錫煥有數種專利而彈劾官員,看似合理卻未予詳查失之草率。證據顯示:主辦單位新工處在81年4月29日開標時,即當眾宣佈本工程設計圖(111/138~113/138)僅供參考,承商之施工法不受限制,惟須符合設計標準。所謂綁標乃資格限制,只有極少數幾家有資格投標才綁得起來,既是施工法、廠商資格不受限制,投標廠商有38家之多,何來綁標之有?而樺園公司以合理標得標,以瑞典專利Soliex膨脹地錨工法進場責任施工,施工不當產生連續壁位移之潛在公共危險,卻檢舉盧錫煥以擴座地錨專利綁標,未免不合邏輯,立委、監委是非黑白不分,淪為廠商打手,莫此為甚!法院審理將近10年,直到最高法院之判決,才沒有綁標得逞之字眼。再說盧錫煥致力研究地錨工法,得第五屆發明獎土木類銀牌獎,榮獲李前總統登輝先生召見嘉勉,PCBA二代工法在1996年國際地錨研討會甚獲國際學者讚許與重視,雖解決了工程難題搶救潛在公共危險工程,卻遭如此折磨,公理何在? (二) 由合約探討施工廠商之責 1. 樺園公司與高雄市新工處訂定之合約 合約中「113/138圖膨脹式擴座地錨施工說明之4.每支地錨預力鎖定時,在中空千斤頂施拉1.5Pw,穩定放回Pi,再施拉至Po,然後以裝有壓力表之扭力板手扭轉鎖定。檢測及複拉、微調後鎖定亦同(證八)。」提出施工計劃書第4頁,「施加預力1.地錨完成後應逐支施拉預力至設計拉力1.5倍(1.5Pw)俟穩定後放回Pi(0.1Pw)再施拉至Pw(設計拉力)鎖定。3.每支地錨預力施拉完成後,採用TML檢測儀以電子荷重計、電子測微表當場測試,製表紀錄實際拉力結果。」(證九) 2. 保利公司與榮工處之合約 樺園公司被解約後,新工處將原113/138圖樺園公司膨脹式擴座地錨示意圖,于82年12月28日由處長李伯文修改為依照現場採用之工法待完工在竣工圖修正(證十),及原112/138圖註:地錨採責任施工,其錨碇端之尺寸及自由端之長度,應由協辦廠商在不影響結構安全前提下提出詳細之施工計劃,且預拉力應大於原設計拉力,經本處核可後方可施工(證十一)。後續地錨工程榮工處依此與新工處議價承攬,並交由保利公司施工。保利公司亦依此與榮工處訂定合約,明定地錨採責任施工,其錨碇端之尺寸及自由端之長度,應由協辦廠商在不影響結構安全前提下提出詳細之施工計劃,且預拉力應大於原設計拉力,經本處核可後方可施工。合約內施工補充說明六、(三)現場試做地錨拉力應達60T以上,新設地錨測試拉力如少於80%設計拉力,該支地錨必須重做。如大於80%而小於設計拉力者,必須立即微調至設計應力(證十二)。 3. 法院的判決 高雄地院許政賢法官於85年度訴第241號判決:盧錫煥地錨拉力施拉1.5倍,有2成不合格,9支地錨檢測紀錄偽造,綁標得逞…(證十三)。盧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度上訴字第2002號禮股,審判長郭雅美、法官張盛喜、莊飛宗維持原判(證十四)。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高院更審(證十五)。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263號義股,法官王憲義審判長、法官黃蕙芳、張意聰判決:盧錫煥地錨拉力1.5倍施拉,有2成不合格,9支地錨檢測紀錄偽造,依偽造文書罪判處徒刑2年(證十六)。 4. 張冠李戴 盧錫煥依上述合約施工,地錨拉力只要大於設計拉力即可,合約並未規定要施拉1.5倍TW。原設計地錨要施拉1.5倍是樺園公司的合約,樺園公司必須做到。但是施工不當造成連續壁位移17公分,超出警戒值甚多。以學理判斷連續壁已變形,為避免應力集中,且壁後土壤均經擾動,後續地錨拉力不可太大,謹施拉1.0TW即可。新工處82年12月28日之修改,乃是考量整體安全,是正確的。司法如是判決,可謂張冠硬要李戴。 (三) 證明試驗分析報告學理之爭見分曉 1. 黃榮吾、黃錦旗的報告 聯合預力公司於81年11月17日至18日進行3組現場拉拔試驗。樺園營造委託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黃榮吾、黃錦旗等會同進行相關試驗及量測工作,並於81年11月24日正式提出擴座地錨試驗報告。分析單位: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結構材料試驗室。分析者黃錦旗、黃榮吾之「4-2結論:依據現場地錨拉拔試驗報告及試驗結果分析顯示,三組背拉擴座地錨,無論其錨碇力或擴座體之尺寸均符合設計之要求。若施工時採用與試錨時相同型號尺寸之擴做體,依原設計之地錨長度及深度進行施工,可以維持開挖期間連續壁之穩定。」(證十七) 2. 廖洪鈞的報告 大漢公司認為樺園公司所採用之瑞典膨脹式地錨工法在台灣尚未使用過,正如地工雜誌14期歐晉德''地錨之設計基本理論及施工檢驗法''中「4.1證明試驗:本試驗之主要目的在於了解試驗區域地層中設計地錨之可行性。試驗目的通常包含對地層性質、錨碇性質及施工問題等之肯定了解。特別在未曾使用過地錨之地區或特殊型式、特殊長度的地錨被應用時,此類試驗益顯其重要性。」(證十八)為安全起見,在成功大學之分析報告提出後,將之再委託台灣營建中心評估,而營建中心廖洪鈞教授之「結論:由於三支試驗地錨之分析結果顯示各地錨在受力後,其變位行為均有異常現象。故無法自試驗數據本身準確地錨之極限拉力和限制荷重,而且就試驗結果所初步估算出之地錨極限拉力、限制荷重也不盡滿足施工說明之要求。因此為求慎重起見,建議不可以此次地錨試驗結果做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開挖工程背拉地錨之適用性評估標準,以確保整體開挖工程之施工安全。」與成大黃老師所述TML荷重計之數值顯示不穩定相似,由此可知該三支試驗地錨有問題。 3. 孰是孰非見分曉 兩份報告結論顯有不同。(詳現代營建第282期中「高雄文化中心多目標使用停車場之地錨證明試驗分析報告學理之爭」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工會研討報告探討」。)82年2月2日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新建工程地錨施工及工期事宜檢討會,歐科長昌典主持,楊秋興紀錄「結論:本工程地錨爭議事宜,係因大漢顧問公司與樺園營造公司雙方工程學理上推斷看法不同。經研討,大漢及本處同意,樺園營造一星期內進場責任施工」新工處並以82新工字2264號行文大漢顧問公司,略以檢送上述檢討會紀錄,請依合約嚴格監造,以確保施工品質(證十九)。聯合預力公司進場施工後,樺園公司於82年2月18日以業字第2021號說明…「(四)…本公司採用瑞典膨脹式地錨工法,擴座體直接空運進口,其功能皆符合設計要求以上。(證二十)」事實上,聯合預力公司之傳統地錨施工尚有經驗,但在台北市大安高工地下停車場擴座地錨(日本進口)施工時,現場試驗即失敗。瑞典膨脹式擴座地錨台灣從未使用過,施工失敗是意料中事。果然施工至第二排無法克服湧沙湧水,機具被扣押。樺園公司再請同樣對瑞典膨脹式地錨一無所知的大地工程公司,也沒做現場適用性試驗,即進場施工。施工至第四排即造成週邊道路龜裂、連續壁位移17公分左右、文化中心志清堂走廊嚴重下陷之潛在公共危險。原本欲將失敗原因推給颱風,不巧颱風轉向,大地公司只有逃跑。 從以上兩份報告來探討,成大黃榮吾、黃錦旗教授之分析結論為:該地錨工法可以維持開挖期間連續壁之穩定。施工結果連續壁位移17公分,超出警戒值很多,造成潛在公共危險。是成大分析報告錯誤呢?或是地錨廠商施工不當呢?依高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更(一)字第29號判決「本件系爭工程發生連續壁位移,係樺園營造公司責任施工時施工不當……。」(證七) (四) 何謂責任施工 新工處因本案工程連續壁位移原因及責任歸屬等,向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申請鑑定。鑑定報告(證二十一)於85年11月6日,(85)省土技字第2863號,鑑定人周有結、楊英弘、葛文斌,鑑定結果:「…(六)約定『責任施工』時承包商應負何種責任?『責任施工』係指承纜人在不違反所有合約內容下,不論遭遇任何困難(除天災、地變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由外)均需於合約指定且時間內完成指定之工作或標的物。其中所增加之工作或困難皆由承纜人負擔,且不得提出任何請求或賠償。亦即業主對某項工作為達到設計之最終目的,將整個施工構想及施工過程、方式、材料、工期、盈虧、成敗均交由施工者負完全責任,本工程合約設計圖僅為建議之施工方式及投標估價參考,施工者可自行選擇合約設計圖以外之其他施工方法等,只要能達到業主所要求之功能目的即可。因此業主僅查驗其施工結果是否達到設計功能目的,至於施工者用何種方法、如何完成之過程,業主一概不予干涉,亦不依據原供參考之合約設計圖辦理驗收,也不辦理任何金額及工期之追加減手續。經查本案………樺園公司則再度提出中興大學之分析檢討報告,其總結研判認為「……將來在開挖期間連續壁穩定維持上應可發揮設計所需錨碇力。」故本案則於82年2月2日對地錨施工及工期事宜檢討會紀錄中結論「……大漢及本處同意,樺園營造一星期內進場『責任施工』。……」,結論確認應屬雙方約定之責任施工,則承包商既未認為原設計有誤,而提出經評估可行之施工計劃,願意『責任施工』,造成連續壁大位移之狀況,廠商責無旁貸。」 然而依高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更(一)字第29號判決「本件系爭工程發生連續壁位移,係樺園營造公司責任施工時施工不當……。……大漢監造亦有疏失所致…」大漢公司和保利公司(保證人)須賠償新工處新台幣11,841,566元。說明至此,看官清楚了嗎?樺園公司責任施工施工不當造成潛在公共危險,不但由監造單位(大漢)賠償,還獲業主(高市府)賠償。而搶救此潛在公共危險的保利公司同為責任施工,施工成功6個月後,卻以莫須有的罪名遭起訴求刑。 (五) 地錨檢測紀錄 1. 保利公司的9支地錨檢測紀錄在新工處不見了 本案工程在完工六個多月後,市政府新工處以榮工處所呈交之地錨檢測紀錄有9支不見,向榮工處要求補送。榮工處轉而向保利公司要。事實上,施工時有新工處及榮工處監工在場,保利公司工程師現場操作檢測儀器當場列印後,即影印繳交榮工處登記點收,由榮工處交新工處。再說檢測紀錄之點交事關驗收計價,必然支支點數,怎可能在六個月後才在新工處發現短少,其中之詭譎手法,頗費猜疑。 依高雄地院民事84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判決文(證二十二)第7頁「三…經查原告(榮工處)主張系爭一百五十三支地錨業已施工完成一節,為被告(新工處)所不爭執,而該一百五十三支地錨原告承攬後再轉由案外人保利公司施作,並會同進行電子儀器檢測,原告於向被告請款時即有提出該電子檢測紀錄,而庭呈一百五十三支電子檢測紀錄中九支之電子檢測紀錄所以未經原告核章乃因原紀錄已遺失,再以電腦叫出之故等情,已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出其真正為被告不爭執之已完成一百五十三支地錨電子儀器檢測之監工日報表在卷可稽。……」可見偽造9支地錨檢測紀錄一節,確為誣陷。 2. TML檢測儀 依第六屆大地工程學術研究討論會,論文「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地錨工程災害及後續工程地錨穩固探討」中之圖四相片所示,本案地錨檢測儀器是TML檢測儀,而TML檢測儀之特點是:檢測時拉力(應力)值及伸長量(應變)值自動輸入、列印人力無法修改,可儲存6000件資料,需要時再叫出列印。保利公司提出之檢測紀錄均有拉力、伸長量之數據。 再依市調處調查保利公司工人杜學良、張正雄等之筆錄,保利公司新店屈尺工廠只生產擴座錨頭(握線器)組合等。田瑞麟到鐵工廠由張、杜二人組合一組模擬地錨(證二十三),以TML做檢測時,所檢測出來的紀錄,應僅有拉力(應力)而沒有伸長量(應變)。因為沒有真實地錨之自由段長(而本案地錨自由段長是7公尺)。兩者相比一目了然,屈尺鐵工廠的紀錄絕無法混騙。法官大人竟然不相信補交之紀錄是從TML電腦儲存檔所叫出的真實版。更不可思議的是,榮工處早於85年9月即檢送本案工程153支地錨之完工證明,且在辯論庭上盧錫煥曾帶TML機在庭上當場操作以為證明。而高院高雄分院竟於90年以偽造9支地錨檢測足以影響榮工處判斷地錨施工品質是否符合設計功能之正確性,將無辜之人以偽造文書判刑,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我們不敢冀求法官大人樣樣精通,但是總有專家可徵詢,不是嗎? 3. 樺園營造1104支地錨檢測紀錄也在新工處不見了 依施工計劃同樣採用TML機檢測、製表紀錄,保利公司提出之檢測紀錄均有拉力、伸長量之數據。而樺園公司1104支地錨檢測紀錄只有應力(拉力)圖示,孰真孰偽不言可喻。保利公司9支地錨檢測紀錄不見了,被指偽造文書判刑。而樺園公司1104支地錨檢測紀錄不見了,反而沒事。又獲得市政府賠償2億5千萬元,豈非離譜!而9支地錨檢測紀錄與1104支地錨檢測紀錄,均在高市府新工處不見了,其中前後之「誣陷栽贓」與「掩滅證據」無不啟人疑竇。 (六) 督導工程師的用心 高市府新工處將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文化中心南側)後續工程委由榮工處責任施工,一切責任由榮工處負責。新工處是業主,派出督導人員,應僅查驗其施工結果,是否達到設計需求。保利公司依合約先將樺園公司所做地錨再複拉檢測,遵照督導工程師的指示施拉1.5Pw,即發現有甚多地錨拉力出問題,告知榮工處後,榮工處以83-501-0558號文呈新工處,略為:複拉地錨預力至1.5Pw時部分錨頭或鋼線脫落影響連續壁安全,經請示貴處工程司後指示,依原協商施工計劃內容,修正為施拉至1.2Pw再鎖定至1.1Pw,請核備(證二十四)。複經新工處回文(83)高市工新(三)字6531號同意備案,至於保利公司新做地錨請依112/138圖規定辦理(證二十五)。然而新工處督導工程師林茂榮,硬要保利公司現場證明試驗及檢測拉力拉1.5Pw。保利公司依合約不須施拉1.5 Pw已如前述,112/138圖也於82年12月28日修改為責任施工,地錨拉力應大於設計拉力。新工處派出的督導工程師竟然茫然無知,其堅持態度令人費解。以學理探討,連續壁已位移17公分左右,超出警戒值許多,其結構理應已有影響。處長修改…拉力要大於設計拉力及施工法在完工後在竣工圖修正,是要穩固連續壁安全。但是派出的督導工程師竟然無知至此,強要施拉1.5Pw不怕拉壞了已變形的連續壁,怎不令人愕然! (七) 檢調司法匪夷所思 樺園營造施工不當,造成潛在公共危險增加工程費用,保利公司盧錫煥接到新工處連帶負責賠償之函後,告發樺園公司施工不當未按設計圖開挖主動土壓力土方……造成潛在公共危險。83年度偵字1735號,法院竟以「……依工程合約第4條第5款『工程落後達10%以上。停止該期估驗』之規定,高市政府致未予估驗任何工程款等情。」有市調處83年5月3日函(八三)高市肅字0104640號函足憑為由,檢察官蕭宇誠判不起訴。保利再上訴高檢署,提出證據81年11月27日前確已估驗過6次工程款,調查局調查不實還做偽證。令人不解的是,高檢署檢察長洪禎雄以83年議字第487號,以保利公司並非直接受害人,不合法、不受理駁回。因為樺園營造施工不當,造成連續壁位移,高市府要大漢公司和保利公司連帶賠償新台幣11,841,566元。保利公司怎麼不是直接受害人? 保利公司發現工程師田瑞麟在調查處的筆錄,指陳:「保利的地錨施拉1.5Pw,有2成不合格。」以一個長住、細心的工程師,不可能顛倒是非,保利公司的合約不須施拉1.5Pw已如前述,相信他遭恐嚇,做了偽證,急於逃回馬來西亞。即刻委由施秉慧律師向地檢署聲請與田瑞麟對質(證二十六),而檢察官周章欽不但不理,且將聲請書湮滅(盧錫煥委由王秋芬律師到法院閱卷,找不到該聲請書)有蓄意剝奪人權之嫌。直到高等法院確定判決,在無任何證據下,仍以田瑞麟的筆錄為罪證,判保利偽造文書。 五、司法不公正、民代黑白不分、監委調查不力,正義何處尋? 近日來胡宗信之言論自由及某些司法判決,讓人對司法的公正性質疑。高雄調查處以「據聞:盧某有出金打點工務單位人員……」(證二十七)捕風捉影函送,豈比白色恐怖更恐怖。上述之有力人士無非財團打手,選舉投票豈可不慎!監委如果調查不力,老百姓的血汗納稅錢豈不付得冤枉。(一) 天地良心,因果報應 1. 林孝宗教授之''氣功與心靈''中提及「人和生物都有本靈,死後仍以靈魂的形式繼續存在而成為外靈,其中能量低者為鬼,高者為神。自古以來全世界各個地區各民族都有許許多多靈魂與鬼神的傳說,如轉世…」 2. 孫雲光大師''氣功與健康''一書直指「舉頭三尺有神明」其實這個神明不是別的,不是什麼外來的神秘力量,就是你自己的潛在意識!他會對你一生的所作所為給你記上一筆「良心帳」,並在一定的時候跟你「清算」。 3. 江晃榮博士之宇宙能量的驚人療效也就是宇宙有無限的能量,氣功師和超能力者之所以能治病,是因為他們的手心能釋出宇宙能量,可將病患身中之污氣排除。如道度子師父除手心能量可釋出外,可以單指之氣功灸治許多疑難雜症。詳氣功灸VS阿是穴,該書即將出版。 4. 因果輪迴之說,在2300多年前大哲學家亞里斯多德即已提出,道度子師父在氣功灸VS阿是穴一書中亦提及: (1) 95年9月在三義行德宮做氣功義診時,有位40歲男士,行動不便又有巴金森氏症者來求診。他說有通靈者告訴他,是前世為法官誤判他人,今世方遭此報,患此重症。 (2) 北醫有位孫女士患子宮癌及卵巢癌,開刀拿掉後癌症擴散,整個肚子硬硬的,大小便不通,靠輸液管排便尿。96年7月白血球2萬多,已接近敗血症。無法入睡,大夫給的安眠藥,吃了僅能睡幾分鐘而已。腸子沾黏嚴重,無法開刀,醫師向孫女士的先生說醫院無能為力了。屢接病危通知,隨時有危險,林先生請道度子到北醫為他妻子孫女士做氣功灸。提及孫女士二姐的師父是密宗大師,是通靈者。大師告知:孫女士是前世為官誤判,害人生意關門、家破人亡,對方領到黑旗旨令來討命的。經氣功灸10天後,孫女士可以睡了,白血球降到1萬左右,精神、氣色、談吐、反應均明顯改善。 (二) 心存善念、處事公正福報現前 前世歸前世,只要今生諸惡莫做、眾善奉行,積德自然有福報。故而偷工減料事莫做,事理未明之時勿判。司法雖然偶有偏差還是要尊重。期望保利公司盧先生提出再審聲請,司法界多為正義使者(如林肯大郡案法官),終能還你清白。 六、終結地錨工程偷工減料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君子愛財取之以德,千萬不要以為「檢調單位」你很有辦法即可為所欲為,現在是民主且資訊發達的時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又實施全民監督各公共工程。民代有如邱毅委員之爆料天王,又有反貪最先鋒、台灣第一勇的林瑞圖和莊瑞雄議員等,且有大話新聞及TVBS等電視評論隨時候教。雖然地錨工程施工在地底下肉眼看不到,只要以自動、客觀地錨檢測法加以檢測,證據會說話,司法不得不公,還是良心做工程吧!參考證據 證一、高市府工務局新工處函國泰法律事務所,81高市工新(一)字5565號。證二、高雄市新工處「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開標記錄。 證三、(82)高市工新(三)字第22314號,函大漢公司。 證四、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735號,不起訴處分書。證五、高雄市新工處(陸)次部分估驗報告。 證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83年議字第487號函。 證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88年度重上更訴(一)字第29號。證八、113/138圖,膨脹式擴座地錨施工說明。 證九、樺園營造提出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新建工程預力地錨施工計劃書。 證十、113/138圖82.12.28日李伯文處長修改文。 證十一、112/138圖82.12.28日李伯文處長修改文及加註。 證十二、榮工處與保利公司定訂之工程契約。 證十三、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5年度訴字第241號。 證十四、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86年度上訴字第2002號。 證十五、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4132號。 證十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0年度上更(一)字第263號。證十七、成功大學分析報告。 證十八、地工雜誌14期歐晉德''地錨之設計基本理論及施工檢驗法''。證十九、(82)高市工新(三)字2264號,函大漢公司。 證二十、樺園營造公司樺園業字第2021號,函大漢公司、監察院等。 證二十一、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連續壁位移鑑定報告。 證二十二、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新股84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證二十三、高雄市調處調查紀錄。 證二十四、榮工處83-501-055583函呈新工處。 證二十五、新工處(83)高市工新(三)字6531號函榮工處。 證二十六、施秉慧律師聲請書。 證二十七、監察院(83)院台內字10364號: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弊案調查報告。 參考文獻 1. 第六屆大地工程學術研究研討會論文集。2. 282期現代營建。 3. 328期現代營建,台北市基礎工程學會''自動、客觀的地錨檢測方法''。 4. 329期現代營建,台北市基礎工程學會''……覆李維峰博士''。 5. 高雄市政府公報84年夏字第四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