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地錨工程災害

□台北市基礎工程學會
□基樁、連續壁、鑽探、地錨、地盤改良技術委員會

三支試驗地錨有問題

        凡工程災害無非設計錯誤、施工錯誤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災地變。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位於文化中心南側)之地錨工程災害值得借鏡,此工程樺園公司以合理標得標後,委由聯合預力公司進場採用瑞典進口之膨脹式擴座地錨試驗,成大兩位黃老師分析,結論是以此種地錨施工可以維持施工中連續壁的穩定。設計者大漢顧問公司則認為台灣未曾使用過此種地錨,尤其是高雄市地質為軟弱之沉泥細砂夾沉泥黏土,為安全起見函請台灣營建中心再做分析,台灣營建中心將此案交給當時對地錨最有研究的Anchor廖即廖洪鈞教授分析。廖教授的結論是:「由三支試驗地錨之分析結果顯示,各地錨在受力後,其變位行為均有異常現象,故無法自試驗數據本身準確判斷地錨之極限拉力和限制荷重。而且就試驗結果所初步估算出之地錨極限拉力、限制荷重也不盡滿足施工說明之要求。因此為慎重起見,建議不可以此次地錨試驗結果做為高雄市多目標使用停車場開挖工程背拉地錨之適用性評估標準,以確保整體開挖工程之施工安全。」與成大黃老師所述TML荷重計之數值顯示不穩定相似,由此可知該三支試驗地錨有問題。

連續壁位移 委由保利公司施工

        問題來了,設計者認為地錨有問題,而施工者認為沒問題。聯合預力公司再請中興大學分析,結果也認為沒問題。此學理之爭終以協調解決:樺園公司進場責任施工,地錨品質必須達到設計需求。聯合預力公司進場施工遇地下水無法克服,機械被樺園公司扣押在工地附近。樺園公司另委由大地工程公司進場未做試驗直接施工(患了兵家大忌)。施工至第四排認為即將大功告成,據聞當時大地公司的顧問李教授(成大校友)和成大兩位黃老師及大地公司陳故老闆(成大校友),即準備在台科大舉行說明會,時間、地點均安排妥當。以期彰顯兩位黃老師分析結論之正確;大地公司地錨施工技術之成就;李教授親臨現場指導有方,也給Anchor廖洗洗臉……。哪知第四排只做一半,就造成連續壁位移17公分左右,周邊道路龜裂,文化中心至清堂走廊嚴重下陷之潛在公共危險。剛好有個颱風警報,趕緊準備好新聞稿將責任推給颱風。不巧颱風轉向不來了,大地公司迅速撤離。高市新工處與樺園公司解約,將後續工程交予榮工處,榮工處將搶救具有潛在公共危險的地錨工程委由保利公司責任施工而順利完成。樺園公司卻將施工失敗責任推給設計錯誤及專利綁標。

民代監委護航 七官員被彈劾

        先有高雄市議員洪茂俊、吳登樹後有立委陳光復、陳哲男、葉耀鵬等出面為施工失敗廠商當打手,在立法院開記者會指責保利公司盧錫煥專利綁標。繼而由監察委員陳光宇、胡開誠於高雄市長選舉敏感時刻,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七官員提出彈劾。監察院指派蔡慶祝、林秋山、傅美華、黃肇珩、吳水雲、謝孟雄、許新枝、黃越欽、陳孟鈴、王清峰及謝崑山11位委員進行調查辦理,可惜人多難辦事,未能主持公義加以詳實調查是否真有專利綁標情事。事實是,本案在開標時,主辦單位當眾宣佈:本工程設計圖111/138~113/138僅供參考,承商之施工法不受限制,惟須符合設計之標準。依此,得標廠商樺園公司採用瑞典進口之膨脹擴座地錨施工,並聲明該地錨品質可以達到設計標準,卻因施工不當而造成潛在公共危險。監委罔顧樺園公司施工不當之事實,僅聽信提案人之陳述,人云亦云通過彈劾。老百姓之血汗納稅錢付予類此之監委、民代,真是冤枉。

高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 未提地錨拉力不足

        成大兩位黃老師之結論,認為試驗地錨可維持開挖中連續壁之穩定外,中興大學也認同。此外更不可思議的,原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委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做本案之工程災害鑑定報告,而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竟然不提鑑定報告,而提出指陳設計錯誤、鑽探孔數不足、連續壁深度不夠、地錨長度不足、不動點超過連續壁深度等之研討報告。對真正的肇禍原因—地錨拉力不足,及地錨拉力檢測紀錄造假之嫌隻字不提,是真不懂呢?還是視而不見?現代營建月刊282期高雄市文化中心地錨證明試驗分析報告學理之爭,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研討報告探討中有中肯之評斷,在此不再重述。有人質疑此研討報告是沈教授主筆,因為沈教授是台科大李教授的學生,有此弟子服其勞乃人之常情。要不是大地公司施工失敗,成大兩位黃老師、李教授、沈教授就能在台科大舉辦風光的說明會,將Anchor廖在學術界的封號取而代之不是嗎?

樺園公司施工不當 卻向市府求償2億5千萬

        本案是典型施工不當的案例,民事方面,88年重上更(一)字第29號判決……本件系爭工程發生連續壁位移,係樺園公司責任施工施工不當,而大漢公司亦負有監造疏失所致,大漢、保利須賠償市政府新台幣12,841,566元。在刑事方面,保利公司依榮工處與保利公司所訂工程契約責任施工,兩造的契約明定地錨拉力達1.0設計拉力即可。而檢察官竟依設計圖133/138膨脹式擴座地錨施工說明,地錨拉力要施拉1.5倍為準(此乃樺園公司必須達到的地錨拉力)。法官依文拷貝,判決盧錫煥地錨拉力1.5倍有2成不合格,徒刑2年。反觀樺園公司施工不當,造成潛在公共危險卻向高市府求償,而市政府新工處當時督導監工楊秋興向樺園公司所收取之1104支地錨檢測紀錄,在市政府新工處不見了,相關人員是否配合樺園公司掩滅證據再與之和解,不得而知。但賠償樺園公司的是人民血汗納稅錢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不該追究嗎?此案檢測紀錄有造假之嫌、施工不當造成潛在公共危險者,不但無刑責且獲高額賠償;而奮力搶救具有潛在公共危險工程者,卻遭民事判賠及刑事判刑,此風不可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