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無障礙設施系列報導(六)
坡道、樓梯或階梯等扶手設置點字板認知與應用(上)

□曾 亮/逢甲大學建築學系 研究所副教授
□宋鴻麒/樹德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 講師
□包 匡/朝陽科技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研究所 助理教授
□唐真真/逢甲大學土木水利所 博士生
□林季芸/逢甲大學建築學系 講師
□杜方中/逢甲大學建築學系 講師

摘要
        國內現行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共九章)』中,針對視障者通行之坡道、樓梯或階梯等扶手端部設置點字板細部之規定較少?從管理單位(或業主)而言:扶手只要有設置點字板即OK!對於點字板字義內容?施作方式?對於設計單位而言:在未考量國內之視障者人体工學及靠右側行走之行為學?對於點字板字義為何未標註?又施工單位而言:營造廠商將需求點字板轉交給生產點字面板公司施作;面板公司也僅僅依『字義內容』在低程處貼【點字板:上】;高程處貼【點字板:下】,而在『施作方式』亦忽略點字面板具有方向性,故造成錯誤百出之現象,同時也無點字專業者協助『自我檢查作業』?綄合上述原因造成視障者在通行過程中從扶手點字板上所得到有(1)內容不正確?(2)施工有誤?等錯誤之訊息,形成視障者定位行動上、下坡道或樓梯等垂直高程移動之不便利現象。
        本文將以台中市文化中心(圖1-A、圖1-B)及文英館(圖2-A、圖2-B)為研究對象,分別針對坡道及樓梯各乙座為案例探討扶手設置點字板之情形;認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共九章);中與視障者、坡道、樓梯、扶手等有關之條文分別為;第二章無障礙通路(206坡道 207扶手);第三章樓梯(304 扶手與欄杆 305警示設施)之內容;並籍由(1)現狀認知層面 (2)問題分析層面 (3)修正對策層面 (4)推廣應用層面等四個層面觀點進行分析,以瞭解視障者面臨錯誤的訊息與認知及避免產生意外事故,並建立相關坡道、樓梯等扶手設置點字板之設計、施工、管理單位之對照與應用之參考。

一、前言

        本文主要目的在探討並發展適合國內視障者使用之坡道、樓梯或階梯等扶手設置之點字板系統及施作方式,其涵括範圍如下:
         (一) 探討坡道、樓梯或階梯之扶手設置點字板,對於管理、設計、施工單位,所發生之管理疏失、設計不當、施工錯誤等錯誤原因。
         (二) 瞭解視障者定位行動於上、下坡道、樓梯或階梯之行為學及相關無障礙法規認知。
         (三) 從實際建物作現場案例,依序(1)現狀認知層面 (2)問題分析層面 (3)修正對策層面 (4)推廣應用層面等四層面分析,以瞭解視障者可能面臨錯誤的訊息與認知及避免定位行動產生意外事故。
         (四) 建立相關坡道、樓梯等扶手設置點字板之設計、施工、管理單位之對照與應用。以作為後續探討國內坡道、樓梯或階梯等扶手設置點字板設計、施工之標準查核作業參考。

二、樓梯及坡道之行為學認知

        本節主要探討視障上、下樓梯行動及垂直動線行為與行動之經驗,其說明如下:
(一) 上、下樓梯行動之認知
        樓梯是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之一,其功能具有垂直串連上、下樓層的動線,便利行為者到達另一樓層之功能。在行為者上樓時,前腳隨著大腿與膝關節的彎曲,抬至一定高度,隨著重心的往前,使腳尖跨越樓梯邊緣,踩至下一階的樓梯面。當前腳完成動作時,行為者的重心已踏在前腳,此時前腳繼續向下施力,將後腳抬起,後腳隨即重複前腳的動作,在大腿與膝關節同時施力並彎曲的情況下,使得腳尖再次跨越下一個樓梯邊緣,持續往上前進,直到完成整個動作,到達所需樓層。
        行為者下樓時,前腳向前邁出,人體重心隨著前腳一起向前,配合身體的前移與下降,使得前腳踏在下一階梯面上。此時後腳由於前腳踏下的緣故,大腿與膝關節呈現彎曲狀態,支撐於樓梯邊緣上。當前腳完全踏在樓梯面時,人體重心踏在前腳處,此時後腳重複前腳的動作,雙腳經由角色的互換,持續前進,完成下樓的動作。
(二) 視障者對於垂直動線的行為的影響
        從文獻資料及相關資訊等得知坡道、階梯或樓梯等之定位行動之行為,所帶給視障者的危險性,例如翻倒、摔倒、掉下等形容在坡道、樓梯跌倒時的狀態時可以發現,身體的翻滾、走出邊界之外與往下跌倒的經驗讓視障者最感不安,也難以迅速的找到正確的方向感,因此垂直動線是儘量妥善規劃在行走過程中。其影響方式如下:
        1. 視障者定向要訣:視障者的定向行動訓練中也正視直線前進的重要性,在定向行動的三要訣中:在那兒?到哪去?怎麼去?將定向行動要訣發展為分別為人體的直線向前、平面連續、界定空間邊界、延續空間邊界等狀態與空間對應。
        2. 白手杖(盲杖)功用:點到點間的關係以最單純、最有效的方式達到移動目的為主是視障者行動的準則之一,就是以白杖來感知前方未知路線的訊息,藉由左、右的回擊與探測來了解地形與地物的狀態。在使用白杖行走時,關節的轉動會影響視障者前進的方向,所以藉由白杖的特性與運動知覺的配合在轉彎時可以產生轉動的座標感,以便進行下一個行進的步驟。換言之,視障者的白手杖(盲杖)功用等同於明眼人視野。
         (三) 垂直動線的行動經驗
        將垂直動線部分以坡道、樓梯或階梯常設置於建築物內的垂直動線(如表1所示)為主進行視障者行為探討,行走經驗之認知,更對於視障者的垂直動線的找尋與行走方式和行為特性的描述整理如下:
        對於視障者來說,垂直動線的位置通常以記號的形式來標記,從上、下樓層的行進過程中,平面空間經驗的延續必定會受到垂直動線物件的影響,因此視障者空間經驗的「垂直物件」進行分類探討,垂直動線物件與認知作用。
        本文所採用建築環境常見的垂直動線(如表2所示) 有:坡道、樓梯或階梯,垂直物件對於視障者的認知方式有:(1) 坡道─節點作用、形狀指認、邊界指認。(2) 階梯─節點作用、點到點的行走路徑。
        因此可以歸類為垂直動線的認知條件有節點作用、形狀指認、邊界指認、點到點的運輸等,認知作用如下:
        1. 節點作用:所有的垂直動線在視障者的空間經驗中都是以節點存在,從定向訓練學習開始,垂直動線只佔據視障者認知地圖的一個固定節點,除了坡道、樓梯以外,這些「固定節點」的經驗都會造成困擾。
        2. 形狀指認:形狀指認可被運用在坡道的「坡型」與階梯的「轉折型」,這兩種型態上的辨認轉折型較會造成困擾,坡型通常為直線性,視障者容易理解。
        3. 邊界指認:坡道型態通常在轉折處可以形成邊界的作用,材質變化或坡形的改變都可以造成定向巡跡的邊界指認。
        4. 點到點的運輸:點至點的移動因固定與機械方式傳遞而分,由經驗來了解運輸特性(如表3所示)。

三、無障礙相關法規認知

        本節在探討身心障礙者的類型、視覺障礙者之認知及無障礙環境法令,內容如下:
(一) 身心障礙者的類型
        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詮釋有狹義與廣義之分,而身心障礙者的類型更因不同的專業領域(醫學、社福、教育)、不同的機關團體(社福團體、衛教組織)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教育部社教司)不同的分類方式,將常見的身心障礙類型說明如下。
        1. 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分類:
        世界衛生組織將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區分為六大類,即:(1)行動障礙者;(2)視覺障礙者;(3)聽覺障礙者和語言障礙者;(4)學習障礙者;(5)行為異常者;以及(6)疾病患者等。除此之外,尚包括:身體尚未發育成熟的孩子;因懷孕而減弱其敏捷性和平衡感的孕婦;行進間因照顧小孩而減低其機能的人;因年老而生理與心智退化的老人;以及身材異常或體位過重者等。
        2. 內政部社會司的分類: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的規定,障礙類型分為十六類,包括:(1)視覺障礙者(Vision disability);(2)聽覺機能障礙者(Hearing mechanism disability);(3)平衡機能障礙者(Balancing mechanism disability);(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Voice or speech mechanism disability);(5)肢體障礙者(Limbs disability);(6)智能障礙者(Mentally disability);(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Losing functions of primary organs);(8)顏面損傷者(Suffering facial damage);(9)植物人(Unconscious chronically);(10)失智症者(Senile dementia);(11)自閉症者(Autism);(12)慢性精神病患者(Chronic psychosis);(13)多重障礙者(Multi-disability);(14)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Stubborn (difficult-to-cure)epilepsy);(15)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以及(1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3. 教育部社教司的分類:
        依「特殊教育法」第3條的規定,人體的身心障礙類型分為十二類,包括:(1)智能障礙;(2)視覺障礙;(3)聽覺障礙;(4)語言障礙;(5)肢體障礙;(6)身體病弱;(7)嚴重情緒障礙;(8)學習障礙;(9)多重障礙;(10)自閉症;(11)發展遲緩;以及(12)其他顯著障礙。
(二) 視覺障礙者之認知
        視障人士的定義與分類,根據的行政院衛生署公佈實施的身心障礙者福利法規,視覺障礙的定義為:「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根據教育部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係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又關於視覺障礙者主要可分為全盲和弱視兩種類型,由於視覺障礙者在移動及找尋方面會發生困難,故可用光源、聲音、色彩或材質等差異以便利其辨認方向。首先,空間構成與通行動線一定要單純明快,門、坡道、樓梯及巷道等宜使用對比強烈的色彩。其次,步道可利用不同的地板材料或粗糙度來區別,藉以發揮引導的功能。而各種指示標誌內應裝設照明燈,以扶手再加上觸覺文字等輔助誘導以利其辨識。此外,考量視覺障礙者移動的順暢與安全性,宜避免有高程差或階梯、樓梯等的地板以及牆壁櫥窗、物品櫃、飲水機、管線等突出物,造成視障者的跌撞或牽絆。又為避免眩光(Blinding light)造成弱視者的困擾,應注意玻璃、鏡子以及裝修建材等反射光的問題,並妥為留意此類易碎建材在地板或牆壁的位置,避免造成碰撞傷害。各項平面標誌或公告,以觸覺圖案或聲音的傳達以利其辨識。
        當視障者處於不熟悉的環境中,想要了解整各環境的概況,必須使用白手杖(White Cane),去觸碰地面或是物體以確認前方是否可以行走以及障礙物的位置,白手杖是現今最為普遍的導盲輔具,透過訓練使用容易,故白手杖是視障者使用中的輔具,最為視障者所接受的工具,但是白手杖不能碰觸到的區域,視障者是不能知道未知環境的狀況,視障者單純從白手杖得到環境資訊,對視障者在於行走安全上稍嫌不足,有輔助性之白手杖,當視障者在陌生環境中,可以對未知環境先有個大概的輪廓,障礙物離視障者遠近與方向,先刻畫出大約的環境雛型,視障者再配合白手杖,避免與物體發生碰撞。自己選擇需要移動的方向,增加行走的安全與自主性。判斷自己所在位置,這就是定向(Orientation)。行動(Mobility)則是在安全、快速的原則下,到達想要前往的目的地。
(三) 無障礙環境法令的認知
        現行我國之無障礙環境法令之體系從法律層次『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6條、第71條)』到命令層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如下表4所示。

四、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認知

        本文將就內政部建築研究研發建立之『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經由內政部營建署公佈實施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共九章)』中僅就與『視障者』、『坡道』、『樓梯』、『扶手』等有關之條文,(一)第一章 總則(104 用語定義)(二) 第二章無礙通路(201 適用範圍 202 通則 203 室外通路 204 室內通路走廊 205 出入口206 坡道 207 扶手)(三)第三章樓梯 (301 通則 302 樓梯設計 303 梯級 304 扶手與欄杆 305 警示設施)等條文認知說明如下:
(一) 第一章 總則(104 用語定義)
        104 用語定義
        104.1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104.2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用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
        104.3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
        104.4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獨立進出及通行。
        104.5 動力輔助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
        104.6 點字系統:可憑觸覺感知提供視覺障礙者辨識資訊之文字符號。
        104.7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
        104.8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建築構件用以傳達資訊。
        104.9 觸覺資訊: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
        104.10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例: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者之功能。
(二) 第二章無障礙通路(206坡道 207扶手)
        206 坡道
        206.1 適用範圍:在無障礙通路上,上下平台高低差超過3公分,或連續5公尺坡度超過 1/15 之斜坡,應設置符合本節規定之坡道。
        206.2 坡道設計
        206.2.1 引導標誌:坡道儘量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入口處,若未設置於主要 入口處者,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206.2.2 寬度: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不得小於150公分。
        206.2.3 坡度: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1/12;高低差小於2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206.2.4 地面: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舖面)、堅固、防滑。
        206.3 平台
        206.3.1 端點平台:坡道起點及終點,應設置長、寬各150公分以上之平台,且該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圖 206.3.1﹚。
        206.3.2 中間平台:坡道每高差75公分,應設置長度至少150公分之平台(圖206.3.1),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1/50。
        
        206.4 防護設施
        206.4.1 坡道邊緣防護:高低差大於20公分者,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不得小於高度5公分之防護緣(圖206.4.1.1),該防護緣在坡道側不得突出於扶手之垂直投影線外﹙圖 206.4.1.2﹚。
        206.5 扶手
        206.5.1 設置規定:高低差大於20公分之坡道,兩側皆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之連續性扶手。
        206.5.2 扶手高度:設單道扶手者,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為75公分;設雙道扶手者,高度分別為85公分、65公分。(圖206.5.2)
        207.1 適用範圍無障礙設施需設置扶手者,其扶手設計應符合本節規定。
        207.2 通則
        207.2.2 扶手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2.8-4 公分,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 9-13 公分﹙圖 207.2.2﹚。
        206.2.3 表面: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應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狀物。
        
        
        207.3 扶手設置
        207.3.1 堅固:扶手應設置堅固,除廁所特別設計之活動扶手外,皆需穩固不得搖晃,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
        207.3.2 與壁面距離:扶手若鄰近牆壁,應與壁面保留3-5公分之間隔(圖207.3.2)。
        207.3.3 高度:單層扶手之上緣與地板面之距離應為 75 公分,雙層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65公分及85公分。若用於小學,高度則各降低10公分(圖207.3.3)。
        
        207.3.4 端部處理: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圖 207.3.4),並視需設置可供視障者辨識之資訊或點字。
        
(三) 第三章樓梯 【301通則 302樓梯設計
        303梯級 304扶手與欄杆 305警示設施】
        301 通則
        301.1 樓梯形式:不得設置旋轉式及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
        301.2 地板表面: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防滑材料。
        301.3 戶外樓梯:無頂蓋之戶外樓梯及樓梯 入口應注意排水,避免行走表面積水,且落水口不得設置於樓梯動線上。樓梯動線上有落水口,則開口不得大於1.3公分。
        302 樓梯設計
        302.1 樓梯底版高度: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0公分部份應設防護設施(可使用格柵、花台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圖 302.1)。
        302.2 樓梯轉折設計:樓梯往上之梯級部份,起始之梯級應退一階(圖302.2)。
        302.3 樓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