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風險之探討

□簡鴻儒/明新科技大學
□楊華勳/中華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一、前言

        公共工程都是經由先期規劃、設計、發包、建造、驗收、營運、維護等階段遞次完成,機關要執行專案唯有透過選商的招標作業方竟其功,由於採購決策過程與招標作業期間充滿了不確定性風險,導致日後履約執行爭議之發生。
        本文探討歷年來部會機關執行招標作業違失型態,暨行政院工程會受理申訴案件統計資料,透過風險辨識發掘其隱含風險因子,以避免因忽略了風險存在而導致採購效率不彰,影響公共建設完成時程。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88年5月27日正式施行迄今,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最高的依循準則;內容含括招標文件訂定原則,廠商資格條件設定,採購模式的選定,保證金收退規定,履約建造驗收等等,惟檢視各級機關單位歷年舉辦情況,仍有未能善加依據規定意旨、條文執行,且有部分嚴重疏誤,導致採購作業期間廠商提陳疑義、異議事件,甚至衍生申訴、訴訟等處理後續事宜。既然工程招標有風險存在就應加以管理處置,本文運用風險辨識的觀念與手法,將招標作業風險逐一審視、分析,期盼提供予各主辦採購機關參考。

二、招標作業概述

        「招標」係指透過公告或邀請方式,請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參與投標、報價,且擇報價在預算內或最低價之優勝廠商,進而簽訂契約並執行後續工程建造直迄完工、保固止。一般公共工程依其生命週期概分為規劃、設計、發包、建造、驗結、營運、維護至廢棄拆除等階段,惟其中有關「發包」之招決標作業長久以來令人輕忽其重要性,殊不知公共工程招標順利與否,關係著整體施政計畫推展與預算執行的效益,而招決標結果亦影響後續工程施作品質。
(一)政府採購法
        政府為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且為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暨提昇採購效率,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遂於87年5月27日頒佈「政府採購法」。其立法目的主要內容包括下列事項:[1]
        1.建立政府採購制度
        2.明定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權責
        3.招標、開標及決標資訊公開
        4.改善原有招標方式並保有彈性
        5.分層負責充分授權
        6.修正底價核定方式
        7.疑義與糾紛之處理
        8.不法行為之懲處
(二)招標作業相關法條
        公共工程招標作業依據採購法辦理,採購法本文分成「總則」、「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罰則」及「附則」等八章共114 條條文(施行細則有122 條),歷經90年1月10日、91年2月6日兩次修法及施行細則配合增修,現行本法條文共113條、施行細則106條,對於公共工程之採購可說是建立一套完整的體系[2]。
        綜觀採購法所有條文,除第一章「總則」屬原則性規定外,其中以「招標」、「決標」兩章計有45條規定,約佔全部條文39.81%,而施行細則約佔60.37%,顯見工程「招決標階段」在整體採購作業的重要性,相關分析詳如表1。
表1 採購法條文分章統計

三、公共工程招標

(一)招標作業流程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種,搭配最低價標及最有利標二種決標原則,再結合訂有底價與不訂底價之方式,即有將近12種採購作業模式,當然這些選用原則需考量個案限制因素、法規之準用與適用條件、市場商情機制等,統合納入採購評估決策中。
        另外工程會亦審酌採購金額限制、工料商情蒐整及因應採購公開化、資訊化等需要,制頒相關強制性的作業規定,如案件採購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按「公共工程編碼作業規定」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電子標單辦理招標;招標採購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正式招標前完成「公開閱覽」作業,且於開標前成立並召開「底價審議小組會議」,協助機關訂定底價。

圖1:公開招標之「最低標」作業程序[3]
(二)招標違失
        工程可分為招標階段、開標階段、決標階段等三階段,各階段衍生之違失互異,本文依工程會申訴案件進行分析統計,如表2所示。
表3 工程會申訴案件[4]

四、招標風險分析

        依表2所示之申訴案件型態整理為各階段風險因子,如表3所示。
(一)風險發生原因與機率
        本文依照表3所列舉之各項風險因子進行專家問卷,受訪之專家皆為從事工程招標之研究或相關工作平均有10年以上之經驗。並將問卷分析後,權重值低於7者刪除,其餘因子依行政院工程會收辦申訴且已完成實體審查之案件,進行統計與分析,藉以探討公共工程招標風險來源及發生機率,如表4-5所示。
表3 各階段風險因子

表4 各項因子之權重

表5 各階段風險發生原因與機率



四、結論

        本文針對行政院工程會受理申訴案件進行分析,透過風險辨識發掘工程招標隱含之風險因子,希望藉此分析能使相關工作人員於進行招標時能特別注意各項風險,以避免因忽略了風險存在而導致採購效率不彰。

參考文獻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998),《政府採購法相關資料彙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著,台灣,台北市,ISBN-13:978-986-00-5927-4。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6),《政府採購法相關資料彙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著,台灣,台北市,ISBN-10:986-00-5927-6。
3. 吳宗恩(2007),《公共工程招標作業管理之研究》,中國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科技研究所碩士論文,台灣,台北。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3),《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源及問題類型分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著,台灣,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