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試驗報告判識之認知

□楊秉蒼/正修科技大學 土木與工程資訊系 助理教授

報告判識之基本觀念

        營建材料試驗報告之判識,並非一項困難的工作,然現今仍有營建專業工程人員(包含監造及監工)看不懂試驗報告;主因除學校教育不完善外(材料試驗與施工規範未有效接軌),最重要的是設計圖說所規定之材料試驗等規定是否合理清楚合理,所以會出現營建專業工程師向實驗室詢問報告合格與否之發生。若您是實驗室會不會覺得很奇怪,報告合格與否還須要由第三人實驗室代為判識(除非是檢驗非試驗,才需要實驗室判識報告合格性),您覺得合理嗎?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1月12日第0970273684號解釋函說明,有關監造單位材料抽驗或施工廠商材料檢驗之試驗報告,是否需由承攬廠商之品管人員先行初判,再由監造人員判讀疑義乙節,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屬監造單位材料抽驗之試驗報告者,由監造單位自行判讀,不須承包商品管人員初判;屬承包商依據契約執行之材料檢驗或併同監造單位抽驗辦理之試驗報告者,則由承包商品管人員初判,再由監造單位複判。由上述解釋函說明實驗室不須為試驗報告合格與否進行判識。
        一般要判斷試驗報告是否合格,應由設計圖說之材料試驗規定著手,目前工程會雖已建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提供工程單位參考,惟材料檢測判定之機制並不完善,導致監造單位於判定合格基準或扣款基準經常出現無所適從之窘境;所以如何建立有效材料合格允收規定,以為報告判識之後盾,實為重要。下列建議監造單位或承包商,在瞭解材料品質允收規定時,應檢核下列工程圖說內容,以確保報告判識之有效性。
        1.步驟一:材料試驗項目確認。現有施工規範有一種現象,就是規定多,試驗少(選擇性)。注意若材料屬非大宗材料時,認可實驗室是否有能力執行相關試驗。
        2.步驟二:材料試驗規範確認。為避免有試驗規範,無認可實驗室之窘境發生,建議以普及性之國內試驗規範為主,國外試驗規範為輔。
        3.步驟三:材料合格允收標準確認。是否有明確之材料合格允收規定,例如試驗結果之收最小值、最大值及合格區間等。
        4.步驟四:不合格品複驗程序確認。若試驗報告不合格時,是否有明確之複驗程序規定,包含取樣範圍及複驗數量等。
        5.步驟五:不合格品處置確認。若試驗報告不合格時,是否有明確扣款、減價收受或拆除等應對機制,例如扣款比例或罰款倍數等。

報告內容之基本規定

        為確保實驗室報告之一致性,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於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TAF-CNLA-S01(5)規定,營建類實驗室出具試驗報告時,報告內容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若相關實驗室未能嚴守上述相關規定,監造單位應報請TAF處理。
        1. 試驗報告須經報告簽署人親自簽署,除非法規上另有要求且明確提出法規要求之原由者,簽署方式應包含報告簽署人之親自簽名(不可電子簽章)。
        2. 實驗室對於通過認證之試驗項目,在其認證範圍內,皆要求在報告中出具認證標誌,同時須遵守TAF 對認證標誌使用之相關規定,若無法符合規定時,應於報告中說明未出具認證標誌報告之原因。報告格式及內容如於特定規範有明訂者,應符合其要求。報告格式及內容除應符合TAF相關規定及試驗標準所要求,尚不得與評鑑時所審查核可之報告格式差異過大。
        3. 具認證Logo之測試報告,不得將非認證之試驗項目/範圍結果納入。
        註:
         (1) 「具認證標誌之測試報告,不得將非認證之試驗項目/範圍結果納入」,係以報告編號為測試報告之識別標的,非認證之試驗項目/範圍結果不得納入具認證標誌之同一報告內。
         (2) 屬於大地工程鑽探類樣品試驗(限鑽探之銅圈、薄管、岩心取樣,且測試報告中須具備鑽探之孔號、樣號、深度等資訊者),因鑽探取樣作業與大地工程設計指定試驗之領域特性,對於非認證之試驗項目/範圍結果,如SPT-N 貫入值、土壤現地密度、銅圈數量等,應以註明之方式與認證之試驗項目/範圍結果,納入同一報告編號之認證標誌測試報告內。實驗室可建立SPT-N 貫入值、土壤現地密度之試驗程序,並向TAF申請認證。
        (3) 實驗室依上述出具屬於大地工程鑽探類樣品之認證標誌試驗報告,其認證項目應至少包含表1於土壤分類之所有配置試驗項目。
表1 土壤分類配置試驗項目
        4. 報告所標示之試驗方法,應顯示其版本資訊,並應與認證證書顯示之版本資訊相符;為避免混淆,年版表示方式一律採西元年,實驗室應依照認證證書之表示方式標示之。
        5. 實驗室出具之認證標誌試驗報告,其編碼方式應依測試件收件日期,先後以連號,且唯一性為之(即流水號),編碼應以「年」為單位,即從新的一年開始製作新編號,實驗室應於品質文件將編碼方式明訂之。
        編碼方式:YYYY - XXX…
        YYYY:為西元/民國曆年表示(位數不拘)。
        XXX:為連續,且唯一性流水編號(位數不拘)。
        註:凡相同試驗項目之報告,無論是否有認證標誌,其報告編號應納入同一報告編碼系統編列管理。
        6. 試驗報告應併同委託申請及原始量測/試驗紀錄,且依試驗報告編碼順序保存於安全之場所。
        7. 試驗報告發出後,如需要更換/修改時,更換/修改之試驗報告,應以原報告編號加註識別碼,如-1、-A…等,並應註明「本報告取代000000 試驗報告,原報告聲明作廢」之字樣,並於報告註明更換/修改之日期。試驗報告修改應建立相關紀錄,包括申請單位、申請者、申請日期及申請修改內容等。
        8. 若有會驗時,會驗者亦應親自簽名;無會驗人員者,報告會驗欄位應註明「NA」或「本欄空白」;執行試驗所出具之試驗報告,應顯示送驗者及會驗者姓名、服務單位。實驗室應確認試驗委託申請書之試驗報告資訊是否與試驗委託申請書內容相符。
        9. 接受轉送/外包之實驗室,應於自身委託試驗申請表單及出具試驗報告,註明將樣品轉送/外包之試驗單位。而轉送/外包給其他實驗室,即非實際執行試驗項目之實驗室,僅能將轉送/外包試驗項目實際執行之報告,以附件/附錄方式呈現,不得將其試驗結果或內容轉載成本身試驗報告內容。
        10. 實驗室執行試驗完畢,其出具之試驗報告得依委託者要求送達、寄送業主、監造單位、廠商或指明單位。
        11. 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應有適當之防偽措施。實驗室可於試驗報告設計防偽措施,如專用報告紙、報告用紙編碼及用印等、若為簽名應清晰可辨。

解讀報告數據之態度

        營建材料實驗室經常被承包商騷擾的事,多與不合格試驗報告有關,經常會出現爭議,就是差一點點為何不讓報告合格(有時與規範要求差5%以上,這對於承包商而言,還是差一點點。),甚至請監造單位從旁陳情,這樣做對嗎?
        當然有人會認為試驗過程應該會有誤差?這是確定的。所有試驗均會有誤差,然此誤差大多能控制於「量測不確定度」之要求範圍(量測不確定度係指量測結果之分散程度,通常會以多次重複量測結果之標準差表示。量測結果之所以無法百分之百的確定,係因量測過程中可能會因為人、量測設備、量測方法與環境等不可控制之因素,而導致量測過程無法完美而形成之誤差。而誤差係為量測結果與真值的差異值,但因真值永遠無法算出,所以亦無法算出真正的誤差值,所以使用量測不確定度即成為一種合宜表示法。)。所以只要試驗程序合乎認證規定時,上述試驗誤差應視為合理範圍。
        一般專業工程師大多瞭解營建材料係屬量體工程,所以工程品質受限於地形、地物之影響,可能無法獲得完美之施工品質,所以設計單位擬定設計圖說時,在考量上述不確定工程因素下,往往會降低驗收標準,例如壓實度規定95%等;即使試驗報告差一點點不合格,施工規範多數仍有複驗之規定;最後,即使複驗不合格,部分項目亦能減價收受(除具危害性的工程,例如鋼筋或混凝土等。)。所以當您是有理性之承包商時,還要為難實驗單位嗎?記得實驗單位為公正第三人,不是服務業。
        下列以舉例說明面對試驗報告數據差一點點之應有的專業態度。
        1. 水泥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若設計強度要求(fc')210kgf/cm2,然試驗結果僅為209kgf/cm2時,您認為需要讓報告合格嗎?不需要。因為水泥混凝土之配比設計,會考量施工等各種因素對強度之折損,所以會將設計強度提高15~30%作為目標強度(fcr),故該配比之實質強度應242~273 kgf/cm2左右。因此,當試驗結果僅為209 kgf/cm2時,此區間之水泥混凝土抗壓強度為何消失了?肯定有問題。
        2. 水泥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若設計強度要求(fc')210kgf/cm2,在考量施工等各種因素對強度之折損,所以規定鑽心試體抗壓強度平均應大於0.85fc',單一個不得低於0.75fc',這表示施工規範已實質降低驗收標準,若抗壓強度平均值低於178.5kgf/cm2或單一個低於157.5 kgf/cm2時,您覺得是誰的錯?
        3.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目前鋼筋材料除W級(可銲鋼筋)及降伏強度420N/mm2以上(含)有規定強度區間值外,其餘強度多僅規定下限值,所以合格區間相當大。所以試驗報告不合格,您覺得是誰的錯?
        4. 土壤與級配工地密度試驗:一般土壤質量差15g(No.4以下最小試驗孔體積),會影響1%壓實度;級配料質量差65g(2”以下最小試驗孔體積),會影響1%壓實度。表面上,在試驗孔體積不變,且孔內土樣屬低密度狀態時,加入15~65g土樣似乎不難,但試驗孔處於高密度狀態時(例如95%以上),要將15~65g土樣加入固定體積這是有困難的,所以表面上差一點點,其實還是差很多。況且材料品質規範已考量實驗室及工地條件之差異,並無要求現地壓實度等於或高於室內夯實試驗最大乾單位重(一般要求下限應大於90、95或98%)。所以試驗報告不合格,您覺得是誰的錯?
        5. 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試驗:目前瀝青混凝土含油量之規定,多屬區間值。表面上,會規定瀝青含油量須符合規定值(例如5.0%),然實務運作時,在考量拌合均勻度等不確定性因素下,會給予適當合理區間作為合格判定基準,此數據落於該區間(±0.5%)內均列為合格品,然此容許誤差區間值為標準瀝青含油量20%左右,您覺得夠不夠?如果試驗含油量為4.4%,您還有理由認為實驗室不通情達理嗎?如果試驗含油量為5.6%,表面為承包商吃虧,但實際隱藏著含油量過多之危機(易冒油)所以試驗報告不合格,您覺得是誰的錯?
        6. 瀝青混凝土篩分析試驗:瀝青混凝土篩分析試驗判定狀況與瀝青含油量相同,原因在於粒料形狀並非圓形,所以即使樣品同樣,亦不能保證兩次試驗過篩率一樣,尤其易破碎之粒料,此現象越明顯(篩析過程粒料破碎改變過篩率),所以會規定各篩之過篩比率須介於某區間,才可判定為合格品(一般篩號越大,容許區間越大,例如No.4以上為7.0%,No.200為2.0%)。所以試驗報告不合格,您覺得是誰的錯?
        7. 瀝青混凝土試體厚度試驗:瀝青混凝土試體厚度試驗與工程合約實作數量有密切關係(判斷偷工減料之依據)。由於工程施工範圍大,所以整體鋪設平面要控制在一定厚度似乎不太容易達成(一般道路橫斷面多會出現中心厚,兩端薄之現象),所以施工規範會規定鋪設厚度平均值須大於設計厚度95%以上,且單顆試體厚度須大於90%。所以試驗報告不合格,您覺得是誰的錯?
        8. 瀝青混凝土試體壓實度試驗:瀝青混凝土試體壓實度試驗與土壤(或級配)工地密度試驗一樣,計算原理都是以室內製作之標準試體為基準,進一步推估工地鋪面試體之壓實度。同樣在考量試驗室及工地條件之差異,施工規範並不會要求現地壓實度要等於或高於室內夯實試體容積比重(一般要求下限應大於95%)。所以試驗報告不合格,您覺得是誰的錯?
        由上述範例說明,不難理解現今工程設計圖說,對於材料品質驗收之基準,均已考量工地環境之影響因素,所以承包商要以試驗結果差一點,要求實驗室通融時,若您是有倫理道德之實驗室,是否應該避免一錯再錯。當然,若係屬工程設計圖說不合理時,相對的承包商可申請仲裁要求適當之賠償,例如某案例之施工規範要求瀝青混凝土壓實度,只要一批中的一顆試體壓實度未達96%,則該批材料不予計價,此規定您覺得合理嗎?當然仲裁平反了。

不合格報告之處置原則

        營建材料試驗報告不合格之的原因很多,不一定是材料本身的問題,有時為施工程序不確實導致。一般導致試驗報告不合格之原因,可歸類下列幾點:
        1. 抽樣前樣品已不合格。
        2. 抽樣程序不正確導致樣品取樣不均勻。
        3. 送樣程序不正確影響樣品品質。
        4. 試驗程序不正確影響試驗結果。
        5. 試驗報告誤繕。
        所以監造單位及承包商對於不合格試驗報告,應以嚴謹態度探討不合格發生原因,若僅是誤繕,則報告修改即可。倘若不合格試驗報告係由材料或施工關係導致,則應依據契約及工程圖說改善工程品質或進行複驗程序;如果工程品質已無改善空間時,得依規定進行複驗程序,以確保承包商之權益,惟複驗仍須注意承包商作弊之機率,不得不防。
        倘若成品複驗程序還是不合格時,在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者,建議得以減價收受處置(例如瀝青混凝土鋪設厚度不足);如果不合格成品係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者(例如水泥混凝土抗壓強度),應以最嚴厲手段勒令拆除之。
        註:依據政府採購法72條規定
        1.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2.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營建材料複驗程序受材料特性而異,下列針對國內執行材料複驗程序之作法做說明,如表2所示。此外,對於複驗頻率等配套規定,應於契約或施工規範明定之,以免造成無法源之窘境發生,這是設計單位及監造單位應特別注意之處。
表2營建大宗材料複驗程序


&

參考文獻

1. 楊秉蒼,為營建品質把關-不願面對的真相,詹氏書局,2010。
2. 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TAF-CNLA-S01(5)。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0970273684號解釋函,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