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茂成/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河海工程學系工學博士 □林昆毅/國立東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學生 |
一、前言 二結農會穀倉位於蘭陽溪南岸,緊鄰宜蘭縣五結鄉(註1)之二結臺鐵車站,居交通要衝;於1998年為宜蘭縣政府指定為三級古蹟(宜蘭縣政府文化局,2010),二結農會穀倉興建於日治時期之昭和五年(西元1930年),至今已有八十年歷史,是宜蘭縣內僅存的日治時期榖倉建築,為宜蘭農村之稻米文化留下歷史重要的見證。二結農會穀倉是宜蘭縣僅存的日治時期糧倉,據聞規劃設計者與頭城農會穀倉為同一人(註2),房屋造型融合東、西洋建築特色(註3),擁有日式風格屋頂,辦事處之窗戶細長、作工繁複精美,偏向歐洲風格,成為當地醒目地標,詳如圖1所示。建築物本體為磚木混合構造,主要區分為辦公室、倉庫及碾米廠三部分,詳如圖2;1999年調查時碾米機具尚可使用,木製屋架部分狀況尚良好,但原信用部辦公室已局部損毀,倉庫屋架出現蛀蝕,有坍塌之虞(宜蘭縣政府,1999)。經過2009整修後二結穀倉,使原本已老舊剝落之倉庫,出現新的契機;惟本古蹟建築之保護過程、古蹟建築區規劃、整修手法與活化運用等課題,均值得本文深入討論。 ![]() 二、穀倉歷史變遷 (一)農會之籌設日治時代大正9年(1920)宜蘭利澤簡名醫林木溪和企業家林木火昆仲,與社會仕紳蔡仕添、林松福、雷萬福、潘登基等六位社會賢達共同發起成立「有限責任利澤簡信用組合」,由蔡仕添擔任組合長,設址於利澤簡,為今天之五結鄉農會的前身(宜蘭縣五結鄉農會,1992;宜蘭縣政府, 1999)。於 1930年(昭和五年)改稱「保證責任利澤簡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由當時擔任組合長之林木火先生至二結招募「信用組合」會員,設二結第三事務所(宜蘭縣政府, 1999),為後來的「二結農會辦事處」。 (二)農會穀倉之興建 1935年(昭和十年)於二結第三事務所,增設大型磚造的農業倉庫,負責倉儲包括二結、五結、孝威等五結庄轄內之公糧(宜蘭縣政府,1999),名為「保證責任利澤簡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農業倉庫」,詳如圖3全銜雋刻;亦即今日俗稱之「二結農會穀倉」,地方居民簡稱「二結倉庫」或「倉庫」。當時之農會穀倉前,有一片寬廣之「組合埕」(註4)供作倉庫與附近居民曬穀之用(宜蘭縣政府, 1999)。1937年(昭和十二年)於西北側,加建一座較小而長形之外運倉庫,詳如圖4;由於原有倉庫不敷使用,約於1953年在原倉庫東北方之道路對面,再興建較小之倉庫一座,用以存放肥料與處理完成之糙米(宜蘭縣政府,1999)。 ![]() 因農會倉庫老舊,管理不便,1993年五結鄉農會另於孝威新建「孝威糧肥集中倉庫」;農會辦事處,則另遷建於東南方三結路南側之「二結農會辦事處」。原二結農會穀倉,旋即停用(宜蘭縣政府, 1999;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10),復亦缺乏維護;殆1994年颱風侵襲,導致原二結農會辦事處及稻殼貯存間之屋頂塌陷,部份窗戶、外牆毀壞(宜蘭縣政府,1999),殊為可惜。 (四)縣定古蹟之指定 由於城鄉快速發展,環境迅速變遷,使得臺灣於日治時期興建之穀倉建築,面臨被破壞與拆除的危機(辛育安, 2005),所幸二結農會穀倉於1998年經宜蘭縣政府指定為縣定古蹟(宜蘭縣政府文化局,2010),並委託專業學者進行研究及修護計畫(宜蘭縣政府,1999)。 三、穀倉建築空間原貌與使用功能 「二結農會穀倉」主體的空間係由「農會辦事處」、「農業倉庫」及「工場之碾米廠」三部份互相連接而成,形成一個有高度變化的長形空間;此外,另附屬有「稻殼貯存間」、「外運倉庫」及「存放肥料與糙米」各一座,構成一個具有歷史價值之穀倉建築區域。(一)農會辦事處 為壹層樓之日式廳舍建築,其外牆為洗石子,室內高度為一般民宅之兩層樓高度,詳如圖5所示。辦事處共有四個出入口,其中東西向兩側之入口對稱,為農會辦事處之前後門;北側靠近農業倉庫處,有一廊道通往倉庫;北側靠近道路處,尚設有側門,惟民眾洽公或職員外出辦事等,多由東側正門出入(宜蘭縣政府,1999),詳如圖6及圖7所示;惟因緊鄰道路,於荒廢期間又未予以適當保護,導致入口處部份已遭毀損。 ![]() ![]() (二)農業倉庫 與農會辦事處相連接之農業倉庫,為二層樓建築,詳如圖10~14;其牆為磚造,屋架為木構造,其空間特色說明如下(宜蘭縣政府,1999): ![]() ![]() ![]() ![]() 《未完待續》 註解 1.是平埔族噶瑪蘭人早期在溪南的主要聚居地。當年漢人推舉結首,聚眾開墾一結、二結、三結、四結、五結。因此地由第五個結首獲得,故定名為「五結」。2.頭城農會穀倉係由時任「頭圍信用購買販賣組合」組合長之前宜蘭縣長盧纘祥延請當時總督府營繕課之宋祖平先生規劃設計;宋祖平先生1902年(明治25年)出生於新竹,畢業於台北工業學校(台北工專前身)建築科,於1991 歿。 3.從穀倉之正面形式以觀,它仿自西洋建築,在西方國家之市政廳、或法院建築等,才會如此之設計。 4.使用水泥簡單舖設的晒穀空間,為該「組合」提供晒穀之用,當地人稱為「組合埕」;由於「組合埕」之土地為私有,於1949年為地主挖除改為農田(宜蘭縣政府,1999),該土地目前已為地主舖填級配。 5.當時負責至農民家計算並收回其應繳之稻穀的工作,稱為「出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