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採購法增修及解釋函方向討論採購問題

□黃國立/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股長 國立交通大學土木工程 博士

摘要
        政府採購法87年5月27日公布施行至今,計更改1章名,修正38項條文,刪除1項條文,增訂5項條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88年5月21日公布施行至今,計修正30項條文,刪除7項條文,增訂13項條文。其子法執行至目前,實施中為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等45項子法(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於91年5月3日廢止)。至於政府採購法之解釋函,施行至今公布在工程會網站則有2千多則。由這些法規修正與解釋的方向,我們可以暸解政府採購法的變化,本研究透過相關資訊的分析,討論採購法的發展,獲致初步結論如下:(1)政府採購法之子法修正最多次為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2)工程會初期做出之解釋函,多集中在招標與決標之制度 (3)工程會目前對於政府採購法的解釋函已較少,並沒有顯著多之條文,但對於履約管理之異議及申訴做出解釋較多。

一、前言

        近年來,每年政府採購之決標案件約20萬件,決標金額約1兆元(表1),如何辦理政府採購非常重要,採購人員要熟練執行採購,必須詳讀條文及解釋函,更要暸解最新條文及修改目的。政府採購法於民國85年5月27日以總統令公布,並於1年後施行,至今約15年餘,期間經歷4次修訂,其施行細則及子法自公布後亦多次修正,關於相關解釋函亦多達二千多則,本文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布之資料予以分析,由這些結果對於政府採購法之發展提出相關討論。

二、法規回顧

        政府採購法87年5月27日公布時,全文共114條文,期間分別修正條文如下,目前計更改1章名,修正38項條文,刪除1項條文,增訂5項條文,計有118項條文:
         (1)90年1月10日修正第7條條文。
         (2)91年2月6日修正第 6、11、13、20、22、24、25、28、30、34、35、37、40、48、50、66、70、74、75、76、78、83、85~88、95、97、98、101~103、114條條文;並刪除第69條條文;並增訂第85-1~85-4、93-1條條文
         (3)96年7月4日修正第85-1條條文。
         (4)100年1月26日修正第11、52、63條條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條文內容則配合母法之修正及基於執行現況之需要,亦有配合修正,88年5月21日公布時,全文共113條文,期間分別修正如下,目前計修正30項條文,刪除7項條文,增訂13項條文,計有119項條文:
         (1)90年8月31日修正第108條條文。
         (2)91年11月27日修正第 4、6、11、22、33、55、56、58、60、61、72、84、90、92、96、101、105、107、108、109、110、111、112、113 條條文;增訂第 23-1、25-1、28-1、49-1、54-1、64-1、90-1、104-1、105-1、109-1、112-1、112-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28、30、31、40、88、106條條文。
         (3)民國99年11月30日修正第 22、48、87、107、109條條文;增訂第64-2條條文,
        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子法亦於母法公布後陸續公布,至目前除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已於91年5月3日廢止,實施中為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等45項子法(如表1、2)。其中修正最多次之子法為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次之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再來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契約要項。以上修正之相關內容請參閱工程會網站之首頁 > 法令規章 > 政府採購法規。

三、分析結果與討論

        本文擷取行政院公共工程會公布於網站上之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逐條釋例查詢系統(圖1)及網站之資料,統計各子法修正之紀錄及自查詢系統自87年1月1日至101年7月27日針對各條文解釋函上網日期之件數,將日期範圍以87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為第一期,95年12月31至101年7月27日為第二期,分就各章及各條統計,最後由其統計結果提出討論。
(一)子法修正之統計
        據政府採購法子法修正統計表,顯示如表3,修正最多次之子法為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7次)、次之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6次),再來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契約要項(5次)。顯示在執行過程中,如何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以求公平、公正及公開的進行評選程序,最受人重視;另外在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討論亦非常多,在授權機關自主辦理及防止弊端間不斷調整作法。在採購法章節部份,由表4顯示,子法對應修改條文集中在第二章招標及第八章附則,對於招標之辦法也一直調整中。
(二)政府採購法解釋函之統計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解釋函,在工程會網站公佈2千多則,分析結果如表5所示,其分布之章節,依序第1為第二章招標,第2為第三章決標,第3為第一章總則,招標及決標章節之解釋函佔了一半以上之比例,顯示採購單位對於此一部分的疑問較多。另外從解釋函上網的時間來看,第一期解釋函分布之章節,依序第1為第二章招標,第2為第一章總則,第3為第三章決標,此期間解釋函比例佔全期94%,顯示初期因各機關不熟悉採購法,提出較多之疑問且集中於前三章。第二期解釋函分布之章節,依序第1為第三章決標,第2為第八章附則,第3為第二章招標,此期間解釋函數量已大幅減少,顯示因各機關已較熟悉採購法,此時除招標及決標此二章節仍有部分疑問外,餘已較少,但對於第八章附則之異議及申訴的疑問則增加了。
        後續,由表6分析政府採購法解釋函條文解釋之次數,第一期解釋最多次的條文為第22條,比例遠高於後三順位,顯示初期各機關對於招標方式之限制性招標並不明瞭,至第二期此一條文所為之解釋已減少,各機關之解釋散落於決標及附則,且沒有解釋特別多之條文。就全期而言,比例佔最多之條文為第二章招標第22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之條件(12.69%),接續為同章招標第36條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3.60%),其次為同章招標第30條押標金及保證金(3.60%),最後為第八章附則第101條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廠商違法情形(3.35%)及第三章決標第58條標價不合理之處理(3.05%)及第一章總則第4條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3.00%)。此一結果顯示各機關對於如何使用限制性招標有較多疑義,另外政府採購法新增之廠商異議及申訴制度及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之使用也有較多不清楚之地方。
(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解釋函之統計
        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解釋函,分析其分布之章節,如表7所示,第1~3章佔了75%之比例,每章節約佔25%;其條文之分布,解釋函最多之條文為第1章總則第13條分批辦理之適用(9.43%),第2為第1章總則第6條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6.04%),第3為第3章第55條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定義(6.04%),第4為第2章招標第33條同一投標廠商之認定(4.91%),第5為第2章招標第38條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之情形(4.15%)

四、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由政府採購法之增修及解釋函之分析探求採購問題,提出下列結論:
         (1)政府採購法之子法修正最多次為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如何辦理採購評選一直被討論,期能公平、公正及公開。
         (2)各採購機關初期對於政府採購法較不熟悉,此時工程會做出之解釋函較多,集中在招標與決標之制度,尤其是限制性招標有許多之解釋。
         (3)各採購機關目前對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已較熟悉,工程會之解釋函也較少,且並沒有顯著集中之條文,解釋函中對於履約管理之異議及申訴之條文產生較多之疑義。
         (4)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解釋函並不多,同母法一般,集中於招標與決標之部分。
        政府採購法自施行以來,日益成熟,透過工程會及各級地方政府的宣導、稽核及教育訓練,針對錯誤態樣及不當解釋採購法均廣為傳送,故各機關已較能熟練的使用,這是解釋函大幅減少的原因。但初任採購人員並無足夠時間對於過去十餘年之修法過程及解釋函再加以鑽研,如何整理這部份的資料使採購人員迅速暸解,是未來可以再努力的地方。

參考文獻: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0/09,政府採購法令彙編,台北。
2.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009/12,政府採購制度問題探討與對策,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台北。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2011/07,http://www.pcc.gov.tw。

表1 95至99年度機關辦理決標件數及金額比率一覽表

資料來源:97、98、99年度政府採購業務推動情形及執行績效(工程會網站)

表2 政府採購法子法法源一覽表


表3 政府採購法子法修正統計表



表4 政府採購法子法修正分布


表5 政府採購法解釋函分布章節


表6 政府採購法解釋函條文解釋次數表


表7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解釋函分布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