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常用規範差異性說明暨探討

□房性中/大地工程技師

一、前言

        『混凝土表面修飾』規範,係應用於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中規定旨揭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準則,以確保使用之材料、施工程序以及完工後成品之品質。
        現階段台灣地區所慣常使用者,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文獻(1)﹞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工技術規範﹝文獻(2)﹞等兩種;其中,文獻(1)至今業已發行第二版,文獻(2)則於2009年08月發行初版。雖文獻(2)之年代較近,但兩者之間仍存在顯著之差異性,從業人員在實務上應特別注意。
        本文擬依規範之章節順序分別予以綜合比較並說明之。

二、參考規範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2001年03月27日完整版第V2.0版。
         (二)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工技術規範,“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2009年08月初版。

三、 通則差異性比較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
        1.相關章節
        (1)第01330章:資料送審。
        (2)第01450章:品質管理。
        (3)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2.資料送審﹝文獻(2)無此項目﹞
        (1)品質管理計畫書。
        (2)施工計畫。
        (3)廠商資料。
        (4)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
        3.運送、儲存及處理﹝文獻(2)無此項目﹞
        (1)裝運材料應以包裝密封,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粒料除外)。
        (2)水泥材料應儲存於室內、離地、通風良好之場所。
(二)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工技術規範
        1.相關章節
        (1)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四、材料差異性比較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
        1.卜特蘭水泥:應符合[CNS 61][  ]之規定。
        2.粒料:應符合[CNS 3001][  ]之規定。
        3.水:[飲用水][不得含有有害量之酸、鹼及油脂等][  ] 。
(二)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工技術規範
        1.膠結材料: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可之膠結材料。
        2.粒料:應符合CNS 3001之規定。
        3.水:應符合第03053章之規定。
        4.修補用之水泥、砂及添加物須進行試配,以確認修補後之混凝土面顏色一致。

五、施工差異性比較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
        構造物混凝土修飾包括下列三項:
        1.普通模板之修飾
        普通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均應徹底清除,以水浸潤至少經[3小時][  ]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凡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小時][  ]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
        2.清水模板之修飾
        清水模板拆除後,所有外露及應加防水表面之不平整部份,應立即予以修飾。所有表面上之孔穴、蜂窩、破損之角或邊等處,均應徹底清除,以水浸潤至少經[3小時][  ]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凡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之水泥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仔細清除。填縫物之外露全長應整潔,且有平直之縫線,修飾後之表面須平整色澤均勻。
        3.清水模板之磨飾 [設計圖所示之暴露面][  ]之清水模板拆除後應再加磨飾,磨飾應俟普通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徹底凝固後行之,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則磨飾工作即可開始,在未開磨前應將混凝土用水浸透至少經[3小時][  ]以上。修飾之表面須用中等粗之金鋼石沾砂漿少許磨擦,所用水泥砂漿中水泥與砂比例應與原混凝土中者同。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失,所有孔隙填平,使表面均勻為止。此時因磨飾產生之水漿應暫使之保留於該處。俟所有磨飾面以上之混凝土均灌注完畢後,再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直至整個表面平整色澤均勻為止。最後磨飾工作完畢而表面乾燥後,即用麻袋將面上之浮粉擦拭乾淨,使無修飾不良、水漿、粉沫及其他劣點痕跡存在。
(二)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工技術規範
        1.表面修飾工作
         (1)混凝土構造物模板拆除後,所有繫桿、鐵件等雜物均應徹底清除,表面之孔穴、蜂窩、破損之角或邊等處應清除鬆脫部分再以水浸潤至少經3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經工程司核可或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凡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之水泥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仔細清除。填縫物之外露面應整潔。
         (2)混凝土護欄、橋梁之上部結構、隧道混凝土襯砌面及未覆土之橋墩柱處、擋土牆面、箱涵面之外露面模板拆除後,有漏漿、水痕、接縫處及外觀明顯差異處於表面修飾後應再加以磨飾,在未開始磨飾前應將混凝土用水浸透至少經3小時以上。磨飾之表面須用中等粗之金鋼石沾砂漿少許磨擦,所用水泥砂漿中水泥與砂比例應與原混凝土中者同。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失,所有孔隙填平,使表面均勻為止。此時因磨飾產生之水漿應暫使之保留於該處。俟所有磨飾面以上之混凝土均灌注完畢後,再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直至整個表面平整色澤均勻為止。最後磨飾工作完畢而表面乾燥後,即用麻袋等適當材料將面上之浮粉擦拭乾淨,使無修飾不良、水漿、粉沫及其他劣點痕跡存在。
        2.混凝土施工縫處之模板設置應防止新澆置混凝土時模板偏離或漏漿,以保持表面平整,且拆模經修飾後不得有超過1mm之不規則突起。
        3.橋墩柱之施工縫設置應以固定間距為原則,且高程應配合周圍橋墩規劃使其整齊劃一,由墩柱頂部往下推算,不足固定間距之昇層應設置於橋墩柱底部。其施工縫經工程司核可可設置凹槽。
        4.首件檢驗
         (1)本工程之橋梁工程所施作之第一根橋墩及各工法第一跨徑之上部結構,稱為首件樣本,施作完成後,應依規範完成混凝土面修飾,並報請工程司檢查,查驗混凝土面之線形、平整度、色澤、氣孔、修補及修飾情形,查驗核可後,後續工作混凝土表面品質即以此為樣本作為標準繼續施作。若無法滿足工程司要求,需依據前次施工作業提送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修飾第一次施作之結構體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做次一階段之結構體。工程司得指示次一階段施作並經核可之構件作為樣本。
         (2)另若橋墩或上部結構係節塊施作,應以二節塊相接所組成後之構件為首件樣本;若為預鑄構件,則應以首次施作之構件為樣本。首件樣本未至工程司認可前,不得進行其他永久性工程之混凝土澆置。

六、計量與計價差異性比較

        對於計價事宜,文獻(2)特別規定如下﹝文獻(1)無此規定﹞:「混凝土表面修飾未獲工程司認可前,其混凝土相關計價以其工作項目單價之百分之九十為上限計付,其餘價款需表面修飾工作經工程司認可後才行計付。」

七、結論暨建議事項

        1.文獻(1)係針對一般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之混凝土表面修飾作業時之施工綱要規範規定,故涵蓋之層面較為廣泛,且修飾之分類係以模板之種類為標的;而文獻(2)則僅針對高速公路沿線相關工程之設施為標的物,故修飾之分類係以構造物種類為標的。從業人員應確切分辨之,勿混淆運用。
        2.文獻(1)及文獻(2)對於水泥砂漿之用詞應予以統一,不宜簡稱為水泥漿及水漿等用法。
        3.文獻(1)及文獻(2)對於中等粗金鋼石與細金鋼石之定義不明確,建議應分別補列之。
        4.文獻(2)中列有:「若無法滿足工程司要求,‧‧‧‧」之條文。筆者認為過於主觀,且尚包含工程司必須公正無私之前提,間接貶低了承包商之地位。筆者建議上述條文應修正為:「若無法符合結構體品質要求,‧‧‧‧」,較為妥切。
        5.文獻(1)未列述混凝土表面修飾後之檢驗標準,建議應參考文獻(2)之方式補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