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對建築產業的價值

□朱順清/亞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李明書/中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
        台灣地區民間建築地下空間需求日益迫切,目前都會區新建結構物大多設置4~6層地下室。伴隨著地下室開挖深度增加,首先面對的就是基底浮力的問題,特別是地下水位較高的區域,浮力問題的處理更是決定建築物品質及開發費用的關鍵因素之一。傳統長期性抗浮工法如:抗浮樁、壓重法等隨著基礎開挖深度增加,相對提高施工費用及施工時間,對於建築物開發成本及要徑工期造成極大的負擔。要降低這些困擾,新型排水抗浮工法-「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是值得考慮的方式。
        「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採用疏導方式解除地下水浮力的影響,在建築構思階段即將這種工法列入規劃,除了能得到抗浮、防滲效果外,還能因為基底水浮力(水壓力)的降低,減少部份基礎結構、擋土支撐、基底防滲等設計,達到降低工程費用與縮短施工時間等效益。唯本技術在使用上,對於地層透水性、擋土設施具有一定的要求,須經分析研判確定符合條件後方能使用,以確保長期使用上的安全。

一、前言

        隨著世界各主要都市人口的快速成長,為解決停車位普遍不足的問題,各地區大都採用配套政策,鼓勵地下空間的開發。以台灣及中國大陸為例,目前建築物開發除了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以外,另鼓勵開發單位設置獎勵停車位[1][2],以優惠政策、實質補貼等方式,刺激地下空間的停車運用。此外,以節能減碳的考量點出發,地下人行通道及商業賣場等的鼓勵開發,也在許多重點都市大力推動中。
        地下室構築首先面對的就是擋土支撐、地下水浮力、地下室防滲漏等問題,其中又以高地下水位地區基底浮力問題最讓設計單位耗費心力。因為傳統的抗浮方法,花費的時間及工程費用極高,在品質、成本、工期這常呈現相互牴觸的工程三要素上,設計單位必須絞盡腦汁取得其平衡點。特別在這講求效率與效益的時代趨勢中,尋求對業主最有利的解決方案,便成為爭取業務的關鍵因素。
        針對地下水浮力問題,「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兼具提升建築物品質、降低工程成本及縮短施工時間等全面性的優點,可以讓設計單位同時達到業主的多項要求,提供建築產業相當程度的價值優勢,是一項值得引用的工程技術產品。

二、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CMC hydrostatic pressure relief layer technology)

        「CMC 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是一種新型排水抗浮工法,主要原理是在基礎下方建構具有過濾、導水、集水、出水等功能,且於結構物使用年限內具永久性效能的人工排水層,利用基礎下低透水地層(土層或岩層)之透水特性,將基底蓄積的靜態水壓力轉換成動態滲流壓,並將滲流至基底的地下水以自然溢流方式加以過濾、匯集後,經過氣密式的集水系統及可控制基底水壓力的出水系統,排放到筏基水箱或專用水池內,再利用建築物原設計的排水系統排除,或回收再利用的一種工程技術[3][4][5]。
        本工程技術在台灣又稱「基底減壓工法」或「筏基減壓工法」。在設計上運用複合式人工排水層及集水網管鋪設於基礎下方,以便將滲流到基底的地下水截流、疏導、排除,確保結構物基礎安全,並防止鋪設範圍上方地下室基礎版潮濕、滲漏。因此適合於新建結構物作為基底全面抗浮及防滲使用。
        由於「CMC 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與傳統抗浮工法採用截然不同的設計理念,相關各項效能比較,如表1所示:

三、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的價值

        傳統長期性抗浮方法如:抗浮樁、壓重法等均採用力量平衡的觀念進行設計,因此隨著基礎開挖深度增加,相對提高施工費用及施工時間。此外,結構物雖然因力量平衡而處於穩定狀態,但基礎下方仍然維持著極大的水壓力持續作用,對於防止結構裂縫及施工縫滲漏問題,需要進行更嚴謹的止漏措施。
        「CMC 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因為採用疏導方式將基底水壓力控制到一個較小的定值(通常在筏基1.5~2.0 T/m2之間;版基0.2~0.5 T/m2之間),藉由此項作用本工程技術可以達到的效益可分為以下兩部份:
(一)工程效益
        1.保障低層區基礎浮力安全
        本工程技術可以解除地下水浮力影響,防止結構物上浮產生破壞。
        2.基礎全部改為壓力控制,降低差異沉陷產生。
        將原本高層區基礎呈現壓力控制,低層區基礎呈現浮力控制狀況,改成全面壓力控制,藉以降低差異沉陷量提升建築物安全。
        3.解除地下室施工縫長期滲漏問題
        本工程技術藉由基底全面鋪設的人工排水層,將滲流到基底的地下水截流、過濾、疏導,使其不再向上溢流到基礎版上的施工縫及結構裂縫。
        4.縮短地下室施作工期
        本工程技術於工地執行僅需要約2,000m2/2~3天的要徑工期,與傳統抗浮工法比較,可縮短非常多的作業時間,對於建築個案而言,在財務槓桿減少利息支出與提早推案獲利上,能夠提供很大的貢獻。
        5.縮短基礎構築降水時間
        在都會區進行深基礎開挖時,開挖降水造成鄰損的問題常為基礎開挖首要考慮項目。本工程技術於基礎水箱構築完成後即開始發揮作用,解除地下水浮力影響,因此在確定本系統發揮作用後即可逐步解除基地內外降水,一方面減少降水及維護人員費用,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鄰損發生的可能。
        6.保障施工期間不因長期降雨造成基礎上浮或破壞
        當構築中的建築物上部重量不足卻遭逢連續強降雨時,即可能造成結構物上浮或基礎版中央產生張力裂縫,採用本工程技術可即時排除地下水浮力影響,確保施工中結構物安全。
        7.節省抗浮樁、水箱填重及防滲漏施工費用
        使用本工程技術可免除原有傳統抗浮工法的設計與施工,兼具鋪設區域全面防止地下水滲漏的危害,對於施工經費的節省,具有顯著效果。
(二)優化效益
        1.考慮部份低層區基礎改為版基
        在基底水壓力有效降低的條件下,基礎承受向上彎矩減少,低層區基礎可在不影響法規要求的功能性水池(如:消防水池)數量下,考慮將低層區基礎改為版基設計,以減少工程費用。
        2.考慮減少基礎厚度
        同上述原因,因為基底水壓力降低,基礎勁度及防止滲水等級[6]均能適度降低,因此可經結構設計單位評估後,適度減少基礎厚度或地樑深度,降低施工費用。
        3.減少挖方及擋土設施深度
        在適度減少基礎厚度、地樑深度或將筏基改為版基的條件下,因為開挖深度減少,可減少基礎底部挖方及週邊擋土安全措施的貫入深度。
        4.於減少基礎厚度及開挖深度條件下,評估減少支撐層數或數量
        在減少開挖深度的條件下,可評估在確保安全無虞情況時是否能夠減少安全支撐的層數,或調整安全支撐的間距,以節省工程費用。
        一般而言,「CMC 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對於建案的效益評估,可參考表2項目內容進行分析:

        排水抗浮工法對於解決地下水浮力問題,具有相當明顯的效益。以中國大陸上海浦東著名的金茂大廈裙樓為例,即採用排水抗浮工法抵抗地下水浮力,依據文獻記載僅減少基版厚度部份即節約了人民幣約二千多萬元(約新台幣一億元以上)[7]。「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較上海金茂大廈使用的技術更為考慮週詳,具備更多項複合性效益,於適當條件下可同時節省基礎厚度、開挖土方量、擋土設施深度、基底防滲漏等多項施工費用,在初期規劃即配合設計單位將所有產生價值同時列入考慮,可以達到最大效益。

四、實際運用案例

        「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或稱「基底減壓工法」、「筏基減壓工法」),目前在台灣已完成約60 個案例,每個案例均對開發單位提供不同程度的貢獻。現列舉其中一個案例,進行簡要介紹:
        工程地點:臺北市內湖區
        建物型式:地上26層、地下6層
        原設計基礎型式:全面筏式基礎
        開挖面積:3,900平方米(約1,180坪)
        開挖深度:GL-15.2 m~GL-22.4m(原地形斜坡)
        擋土設施:擋土排樁貫入開挖面下3.5m
        擋土支撐:安全支撐4~6層
        基礎地層:砂頁岩互層偶具節理(岩盤面傾斜)
        地下水位:約GL-1.5m
(一)進行價值評估時業主提出抵抗地下水浮力需求問題:
        1.針對浮力解決方案,是否有更好的基底解決方案?
        2.是否可以減少挖除具有良好承載力且開挖難度較高的基底岩盤?
        3.本案抗浮原設計為筏式基礎,再於筏基內部回填混凝土抵抗上浮力,是否為最佳方案? 是否可完全解決本基地水浮力影響?
(二)初步價值評估:
        1.本案基底岩層屬於優良承載層:針對26F/B6F建築投影面積荷重約36T/m2,柱荷重直接置放於岩層上,相當於椿長為零的模式,基腳作用於岩層荷重約為50 T/m2~100 T/m2間(4m×4m)。
        2.依沉陷分析結果:直接將荷重座落於本基地岩層,柱與柱間的最大差異沈陷量小於0.3cm~0.5cm,柱與柱之撓曲度小於1/400,不會產生結構性裂縫。
        3.基礎唯一問題:依結構物60年生命週期,建築技術規則要求最高水位分析,基底處之上浮力至少為15.2 T/m2。傳統設計採用抵抗高彎矩筏式基礎,在內部空間回填混凝土加重,若有不足再設計抗浮基樁,藉以克服地下水浮力過大的可能破壞,是目前的標準解決方案。
(三)因為浮力問題仍為本案癥結之一,經過多次諮詢各界專家意見,達成價值評估結果:
        1.本基地地層符合基底水浮力很大、但滲流量很小的條件,符合「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的運用。依物理原理將高於設計水位、但流量很小的滲流水,以溢流方式導入筏基水箱再加以排出,達到永久性控制基底下水位,設計時即不需同時考慮最高及最低變動條件。
        2.若規劃基底水位在底版下,由岩層資料及計算結果,本基地總滲流量為 3~10 m3/day,可完全排除版基之基底水位使接近零的條件,則原設計內部填重的筏式基礎總厚280cm,便可變更為不需抗高水浮力之版式基礎厚度100cm ,且可保證基底無水壓力,亦無滲水條件;又因基底座落於岩層上,亦不會產生差異沈陷裂縫,確保整體基礎安全。
        執行方式因考慮建築物功能性水池(如:本身消防水池、中水池、廢水池)等需求,基底全面採用「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之替代設計方案與傳統設計方案作比較;依表2項目綜合評估後,替代設計方案在降低工程費用及縮短工期皆具有相當大的效益。
        1.傳統設計方案:         (1)全面筏式基礎
        (2)回填混凝土
        (3)低層區設置抗浮基樁
        2.替代設計方案:
        (1)全面基底減壓工法
        (2)筏式與版式基礎複合設計(如圖2)
        (3)減少擋土排樁、開挖岩方、鋼筋、模板、混凝土等工程量

五、適用條件

        依表1結構物抗浮工法比較表中所列,考慮「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使用上之安全及經濟合理性,對於地層條件有一定要求。基本上須符合下列條件[3] [4] [5]:
(一)地層透水性質及擋土設施配合條件:
        1.採用水密性擋土設施設計時(如圖3:連續壁、擋土排樁+止水灌漿等):基礎下方到擋土設施底端,必須有厚度大於2m且滲透係數k≦10-4cm/s的土層或岩層。
        2.採用非水密性擋土設施設計時(如圖4:擋土排樁):基礎面上方及下方2m範圍必須全部為滲透係數k≦10-5cm/s的土層或岩層。
        3.採用邊坡式開挖(明挖)設計時:基礎面上方及下方2m範圍必須全部為滲透係數k≦10-5cm/s的土層或岩層,並須評估地層水平滲透係數(kh)及垂直滲透係數(kv)之影響。地下室完成開挖面回填時,最下方須配合回填至少2m滲透係數k≦10-5cm/s的低透水性土壤。
        4.經評估基底土層或岩層每平方米、每天的滲流水量Q≦0.03m3的結構物。

(二)地層承載力、潛變隆起條件:
        考慮採用「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的結構物,多為單純浮力控制或局部大面積浮力控制的建築型式,當基底水浮力釋放後,基底土壤承載力是否能夠符合結構物荷載要求,基礎沉陷量或開挖隆起量是否符合法規要求[8] [9],一般採用下列模式進行分析:
         (1)依據應力平衡概念,基底土層應力條件應符合下列公式(5.2.1)要求:
        Pc ≥ DL-Pw-Pf (5.2.1)
        式中 : Pc ─ 基礎下土層前期最大荷重
        DL ─ 基礎底版對土層的有效靜荷重
        Pw ─ 採用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時基底處的固定滲流壓
        Pf ─ 基礎結構(如:承載樁)的允許支承力
        (2)基底土層為天然沉積土層,應考慮不得產生長期潛變隆起要求;基礎開挖面低於最高水位線時,必須注意水位變動產生浮力,且須分析因有效垂直壓力不足而產生的長期潛變的隆起變形條件,設計時基底土層應力條件須符合下列公式(5.2.2)要求:
         (DL-Pw) ≥ Pc (5.2.2)
         (3)若基底土層在解壓狀態即為過壓密狀態時,分析結構物由施工產生的再壓密沉陷量時,應採用徑向再壓密係數Cr計算。
        (4)以本工程技術選用的固定滲流壓Pw計算基礎版對土層的有效垂直應力,並以沉陷量公式計算總沉陷量及差異沉陷量,其各項分析結果均應符合法規要求。
         (5)配合結構設計將各柱位的設計荷重進行基礎沉陷量分析時,基版下的水壓力只需以本工程技術設計選用的固定滲流壓Pw計算。基礎外的水壓力使用長期性地下水位設計,垂直向及水平向地盤反力係數依照地下水位面下地盤反力係數設定。

六、適合運用的工程類型

        下列結構物或工程類型適合在結構規劃設計階段進行評估:
         (一)有高低樓層區、地下室全面開挖的建築工程
         (二)結構體全面抗浮力不足的建築工程
         (三)地下停車場工程
         (四)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公共工程
         (五)有工期、預算限制並須競標的統包工程
         (六)對於地下室空間品質要求較高的建築(如:大型賣場、電子廠房、高級住宅等)
         (七)定期需要清理的蓄水池、沉澱池等
         (八)施工過程嚴格要求基礎版不得上浮或傾斜的精密廠房(如:晶圓廠房、生技廠房等)

七、結語

        「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是以大於建築物生命週期能夠達到功能性目標而開發的工程技術,已經累積了大量的成功案例,在適當的地層條件下,本工程技術在施工成本、工期、環保、節能等效益上,均較傳統抗浮、防滲工法更具有更大的價值優勢,且可免除基礎版因高額靜水壓力長期作用造成的滲水維修問題。由於本工程技術之設計較以往排水抗浮工法更為考慮周詳,近年來逐漸受到工程界及開發單位矚目。本文主要針對「CMC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價值分析上進行介紹,有關本工程技術相關資訊,可參考百度百科網站介紹。

參考文獻

         [1]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之二條。
[2]北京市政府,《關於推進城六區居住區機動車停車設施新建工作的通知》措施四條文。
[3]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CMC 靜水壓力釋放層技術規程》,上海市建築產品推薦性應用標準:DBJ/CT077-2010[S] , 2010。
[4]中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MC 靜水壓力釋放層工法」產品說明書。
[5]百度百科,「靜水壓力釋放層」,http://baike.baidu.com/view/9977010.htm
[6]中國建築資訊網,《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JGJ 3—2002/J 186—2002。
[7]俞建強(1999),「深大基礎工程中的新技術-靜力釋放層的應用」,建築施工 第21卷,第19-21頁。
[8]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七十八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2),《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50007-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