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工程之特性與風險因應

□宋郁德/管理博士、中華民國仲裁人

一、統包工程特性

        統包工程英文名稱為Lump Sum Contract Work,廣義上應涵蓋設計、器材製作提供、安裝與整廠建造施工與試運轉等工作項目,也就是工程界通稱的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 Construction)Contract Work,然而E.P.C.可因工程性質不同或業主需求條件差異而有不同的工作範圍,譬如設計工作(E)可能兼含基本設計(Basic Engineering)及細部設計(Detail Engineering)或僅含細部設計;而器材提供(P)有可能是全數提供或部分提供,甚或僅做採購服務(Procurement Service);在按裝施工(C)方面有些僅做到機械按裝完工(Mechanical Completion)為止,但亦有提供業主做到試車運轉(Pre-commissioning & Commissioning),甚至功能測試(Performance Test)及商業運轉(Commercial Run)等工作。
        工程規模愈趨複雜,絕大部分的工程設計與施工均已分工,主辦工程的業主單位常常沒有足夠的合格人員辦理工程圖說及報告的審核,並負責協調不同機構的工作,於是辦理營建管理的機構應運而生,負責代表業主來處理這些事務。各機構為了不同的契約責任並維護其權益,相互牽制甚至有對立的情形乃無可避免,直接影響了工程的工期與成本。如果其中有一個機構的能力或行為發生了問題,工程就無法順利進行,其他機構因而連帶受到影響,勢必由業主承擔所有的損失,如果情況嚴重,則可能導致整個工程的失敗。美國有一些超大型的工程公司,具有足夠的設計與施工的能力,以原成本加成方式兼辦一些大型工程的專業營建管理服務,乃進而以分擔風險的方式承包工程營建管理工作,以分擔業主在經營上的困擾,降低業主的風險。
        各種工業發展迅速,許多工作均涉及製程的專利,尤以化學工業為甚,這些大型工廠的設計施工多由獨家承辦(Process Licenser),並負責整廠的功能責任。這種被稱為「啟鑰」(Turnkey Lump Sum,目前在台譯為「統包」,美國土木工程界則稱之為Design/Build)的方式,既可避免由多家承辦的缺陷,又有助於工期的縮短與成本的控制。其他工程的業主們也開始考慮,如果能夠慎選有能力、有信譽的營建廠商,加以適當的規範,應該也適用於製造工廠以外的工程上,於是已經承辦有風險營建管理的大型工程公司開始接受統包工程,並且肯定統包可以節省成本6.1%、建造時程縮短12%,整體時程縮短33.5%,也可以用適當的方式達到品質控制的目的。
        統包制度初期係由英文「Turnkey」直接翻譯過來,其意義為業主將某件整體採購案,全數交由統包商來承攬,俟辦理完成後,將其整體驗交於業主即可使用。此述內涵較為寬廣,其可能包含提供融資、工程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暨申請相關證照簽證、工程施工、試車運轉人員輔導及完工後營運等等。

二、統包工程種類

(一)啟鑰統包工程(Turn Key Lump Sum Contract Work)
        顧名思義,啟鑰統包工程係承攬工程者須負責於建廠完成後進行試車運轉工作,隨後更須負責新廠之啟鑰動作,而讓該廠正式進行商業運轉操作。這種型式之統包合約,承攬者應該也是製程(Process)提供者,也應對整廠運轉成效(Performance)負完全責任,此類統包工程常見於大型石化廠、煉油廠、發電廠、汽電共生廠以及公共工程者,如焚化爐及污水處理廠等。
(二)機械按裝統包工程(Mechanical Completion Lump Sum Contract Work)
        大型石化廠(Petrochemical Plant)通常有多家製程提供者(Process Licenser)可供業主選擇,業主在選購製程時有採逐一詢價而選定者,亦有採國際招標而選定者,因此在建廠籌劃初期將製程選定工作列為第一階段工作(Phase I Work)。製程之選擇關係到業主在投資成本與生產成本之考量,事前需做審慎評估與選擇,而製程選定後尚需依業主產能需求做適當之修正,因此第一階段工作(Phase I Work)往往需耗時一年以上才會進行第二階段工作(Phase II Work)。第二階段之工作也就是業主全力展開設計、採購及施工等三大項工作的發包作業,上述三項工作業主可選擇全部或分項發包方式,若採全部一併發包方式則屬統包工程,且往往是機械按裝統包工程(Mechanical Completion Contract),意即承商只需根據業主提供之第一階段設計資料(如初步流程圖、主要設計規範及初步廠區配置圖等),來進行第二階段所稱從設計、採購(器材提供)到現場施工之連貫性工作,且必須負責到所有機電系統(含電力、儀控、管線、環工及機械設備等)按裝完畢,並協助或移交給業主進行試車作業。
(三)聯合承攬統包工程(Consortium Lump Sum Contract)
        由於統包工程通常涵蓋設計(製程提供、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採購製造及按裝施工等不同階段性工作,而投標者有可能在某階段或部分的專業能力不足而必須尋求具有專業能力之公司共同參與投標,並聯合承攬,最常見的有如國內的石化廠投資案和大型公共工程等,由於國內參與投標者欠缺製程技術,就必須仰賴國外專業廠商提供,雙方必須簽訂聯合承攬協議書(Consortium Agreement)後共同參與投標,在合約執行上,雙方依據所屬工作範圍共同承攬合約責任。
(四)BOT統包工程
        BOT(Build, Operate & Transfer)意即建造、操作,然後移轉給業主的統包工程,這是一種業主欠缺財源而委由承攬者負責承建並操作一段時間後再移轉給業主繼續運作的統包方式,大都是政府的公共工程委交,並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投資的做法,在國外已形之有年,在國內高鐵案是首例,另焚化爐、風力、水力案、大巨蛋園區等也是有BOT案。
(五)BOO統包工程
        BOO(Build, Operate & Own)意即建造、操作與擁有的統包工程,這是一種由業主出地而全權委由承攬商建造、操作並擁有的統包方式,也是政府鼓勵民間企業全力參與公共建設的另一方法,桃園焚化爐BOO案即是首例。(略)

全文文章請參閱現代營建月刊第432期(2015.12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