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劍潭站增設出入口及電梯工程施工案例

□謝宇珩/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副處長
□何啟誠/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工程員

一、前言

        捷運淡水線劍潭站原設有2個出入口,其中北側1號出入口因鄰近士林夜市、銘傳大學並設有前往陽明山、故宮、兒童新樂園、天文館及科學教育館等熱門景點之公車,致有大量觀光人潮及學生出入,另因劍潭站橫跨劍潭路,然電梯僅有1部且設於南側,致使用者需穿越車流量眾多的劍潭路方能前往士林夜市或搭乘公車,而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因應後續臺北藝術中心完工後新增之旅客運量及提升劍潭站北側無障礙動線之順暢,因此順從民意於劍潭站北側站體西南端新建出入口及電梯乙座,以供旅客自基河路及劍潭路兩側均可進出。

二、工程概述

        劍潭站增設出入口及電梯工程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個統包工程,施工地點位於士林區劍潭路與基河路交叉口(詳圖1、2),決標金額為2776萬5120元,其中設計費150萬元、施工費2626萬5120元,得標廠商為上升營造有限公司/鉅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攬,本工程自104年5月20日開工,總工期為510個日曆天,原訂105年10月10日完工,實際提前於105年10月6日完工。

三、遭遇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本工程施工經費雖無法與一般捷運區段標相提並論,但兩者施工工項卻相差不多,包含土木、建築裝修、無障礙電梯、收費、監視、對講機、電話系統、水電、環控及標誌等工項,且係在現有捷運營運車站內施工,故除確保能如期、如質、如款完成本工程外,亦需特別注意旅客動線、安全性及確保不影響捷運行車安全,因此藉由本文將曾遭遇的問題與各位先進分享。
(一)施工場地受限
        本工程施工地點位於劍潭站北側西南端,原為簡易花台及部分可供旅客暫時等候的空間(詳圖3),而站體外的人行步道寬度約2~5公尺(詳圖4、5),部分區域尚設有候車亭,每日尖峰時間及花季時期常有大排長龍等候公車的乘客,導致行人通行時有些擁擠。
        因施工場地狹小且人行步道除需提供正常通行外,亦不能影響等候公車的排隊人潮,因此施工期間大型工作機具無法於營運時段進出,現場需採小型機具,且其作業空間僅能容納一台(詳圖6),故材料、設備僅能利用非營運時段採小型機具接駁或採人工搬運;另電梯及機電設備無法同時進場外,上述設備進場時亦將排擠其他工項材料、設備的堆放空間。

(二)工期的合理性
        本工程原簽奉市府核准之時程為編列預算奉核後13個月完成設計(細設文件製作2個月、細部設計顧問遴選3個月、細部設計8個月),施工時程15個月,總計28個月(不含施工標招標時程),但相關單位自103年5月30日起歷經3次遴選細部設計顧問失敗後,經重新檢討及簽報結果改以統包方式辦理,另總工期壓縮至365日曆天,於同年12月底移由北區工程處辦理發包及監造。
        北區工程處於招標前針對該工程進行設計及施工排程檢討,檢討結果如下:原則上土木、建築裝修等工項可於營運時段施作,但水電及機電設備需與原捷運系統連接及配線,致大多僅能安排於非營運時段進場施作;另受限於場地狹小,致電梯與機電設施進場施作時程需予以區隔,以避免進場時卻無作業空間之窘境外,相關單位亦提醒機電設施(電梯、收費系統等)之採購及安裝流程至少需一年之久,再加上電梯完成後需進行一年的可靠度試驗,致本工程在總工期內根本無法完成。
        因此經開會研討後,確認本工程需管控於臺北藝術中心啟用前完工,另本工程部分預算最晚須於105年底支用完畢,否則將被追繳回市庫,故各單位最後同意本工程施工時程恢復為原簽奉市府核准的15個月,而設計階段因配合本工程已改為統包案,且考量設計與部分施工可併行作業下給予2個月時間,總工期修訂為510天,而電梯的可靠度試驗則比照本局其他新增出入口工程於工程竣工(實質完工)後再行進行試驗。
(三)契約文件的再確認
        為確保後續得標廠商設計的成果符合本局相關設計規範及營運接管單位的需求,於招標前特別召開「需求計畫書及設計準則」研討會並於會後再次函送相關單位及營運接管單位確認「需求計畫書及設計準則」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然三方於設計及施工階段對於契約內容仍有所爭議,現重新檢討結果,若招標前除確認「需求計畫書及設計準則」外能再請各單位重新檢視契約條文,應可大幅減少爭議的產生,如:某單位希本工程相關電力配電比照捷運新建工程分為維生性(VITAL)電源、必要性電源(ESSENTIAL)及一般性電源(NON-ESSENTIAL)等三類,惟經查本工程契約「需求計畫書及設計準則」附錄PB規劃手冊相關章節摘錄中並未納入電路配電要求,且本工程原編列之水電相關配合工程預算僅有75萬,除不符合比例原則且涉及變更設計,故最後三方勉為同意依「需求計畫書及設計準則」僅設置二條電源線,分別為維生性(VITAL)電源及一般性電源(NON-ESSENTIAL),其餘採併連引接的電源。
(四)分標與權責考量
        施工項目包含土木、建築裝修、無障礙電梯、收費系統、監視系統、水電、環控及標誌等工項,涉及二個單位(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股份有限公司)、二個工程處(北區工程處及機電系統工程)及五個專業工務所(土木、水電環控、電扶梯、自動收費及通訊工務所),而該部分在考量本標工期有限,若採分標、分工辦理,在整合上將無法立即協助廠商解決問題,且造成廠商於提送文件時之困擾,故不採分標方式並統一由土木工務所主辦及整合,而各相關專業工務所為協辦單位除協助相關圖說審查外,並於監造及查驗時配合出席及協助提供專業意見。
        以本工程而言,廠商於施工期間提送某工項計畫,而該工項金額僅2佰餘萬元,但遭遇到某單位要求比照區段標之模式,即該工項需拆分為40餘項小計劃書來提送,且計畫書需全數核准後方能開始施作,而該部份經私下了解,以一般捷運新建區段標規模而言,該工項計畫書全數核准至少需長達1年半以上,以本工程而言根本無法於工期內完成,故該工項在土木工務所多次開會協商及主導下,雖尊重審查單位之意見,但該工項計畫書可採部分併案方式,最後僅拆分為9小項計劃書且可同時提送,大幅減少廠商文書作業及送審時間;另計畫書或圖說若無重大審查意見且獲得「部分改善後重送,其餘准予備查」時,廠商即可開始施工,不需俟「准予備查」方開始進場施作。
(五)基設與細設的爭議
        原契約圖說之基本配置為出入口及無障礙坡道出入口緊鄰,以利營運接管單位後續管理,且考量無障礙坡道盡量位於原有捷運軌道圓柱內,以減少佔用行人步道之空間,故採一個轉折及寬度1.2公尺(詳圖7),惟營運接管單位堅持該無障礙坡度需能直通且要求寬度為2.2公尺以使兩輛輪椅可併行(詳圖8、9)之情況下,廠商前後共提出12種配置且歷經2個多月方能定案,惟該變動是否涉及變更?是否可以工期展延? 引起了極大爭議。
        因該爭議除推翻原契約圖說之基本配置導致廠商花費近2個月多月重新進行配置設計外,該配置設計是否屬契約設計階段? 且修正後的配置將影響相關工項之數量,惟部分單位堅持招標階段的詳細表數量需與廠商細部設計完成之數量一致不得調整,超出之部分亦需由廠商自行吸收,而該部份廠商無法接受,故歷經多次協調會後審查單位方同意在總價不變之下,土木、建築、水電、環控等依廠商細部設計成果之內容、數量、單位及單價作為契約執行、變更、估驗計價及驗收依據;而收費、電梯、對講機系統等設備則維持招標階段詳細表的內容、數量、單位及單價,若其他單位另有需求,則再辦理數量之追加減及工期檢討。

(六)與營運接管單位的溝通及整合
        因本工程後續營運接管單位雖僅有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但其內部部門眾多,而該部份本處係不斷藉由各項會議、電話及親自拜訪進行溝通協調,如:場地的管理,本施工地點係位於現已營運的捷運車站內施工,故營運接管單位首先對於旅客安全及廠商的工作人員管理相當重視,因此廠商一開始就展現極大的誠意採全面型的防護隔屏(詳圖10),一方面可降低施工階段的噪音、粉塵及防止掉落物外,亦可有效進行工作人員的管理,甚至於為確保消防安全,廠商亦退縮部分區域並設置簡易門及安裝單向鎖(施工區域側不安裝門把)(詳圖11),且鎖匙統一交由營運接管單位管理。
        另一般於營運車站內施工需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廠商所有工作人員需受過營運接管單位的教育課程方能進場,且教育訓練種類眾多(如:一般課程、拆除天花板等課程),而本工程許多工項都係短暫性,如鋼筋的綁紮、混凝土的澆置等,若每位工作人員都需受過營運接管單位的教育課程方能進場,恐對廠商衍生一筆契約外的龐大教育經費外,對於工程的進度亦有嚴重的影響,因此該部分亦在努力溝通協調下,營運接管單位勉為同意本工程施工區域相對於站體為獨立空間(不含電梯施工區域),工作人員不需經由營運區域進出,故該施工區域之相關安全衛生及施工人員管制將由監造工務所統籌負責,惟仍需依營運接管單位規定提出工作申請單,以利營運接管單位管控。
        而整合營運接管單位之部分,除感謝營運接管單位的主辦窗口全力協助整合及溝通以外,本處對於各單位之審查意見秉持依契約規定辦理外,若涉及契約外或有窒礙難行之處亦主動開會或電話與其主要人員溝通,甚至部分仍有意見時,本處則提高邀請層級以尋求三方的共識,以本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於電路配線為例,共召開6次會勘且在陸續提昇開會人員的層級後,方確認維生性電源、一般性電源的位置、數量及可併連引接的電源。
(七)與原捷運系統相容的困難性
        捷運系統有其專業性及特殊性,因此於招標時係採異質採購,並訂定審查評估項目之一為廠商於競標時須提出相關系統、設備採購方式及來源,而其主要原因係以往常遇到廠商得標後卻找不到協力廠商之窘境,導致工地停擺或產生爭議,尤其本工程相關系統皆需與原淡水線系統相容,而在現有預算下,廠商根本無法獨立建置其他系統來與原系統相容或取代原系統,因此若能在招標時能確認廠商的採購方式及來源,將有助於後續工程之推動。以本工程為例,除水電協力廠商因故更換外,其餘相關系統或設備之協力廠商因廠商於得標前業已確認下,使得廠商除設計時可將協力廠商之需求一併納入及整合,減少界面問題外,於得標後亦立即提送相關圖說可大幅縮短採購時程;惟當時眾人皆關注於機電系統或設備之採購,忽略僅有少許金額的標誌系統,而廠商得標後方知原淡水線的標誌系統係屬舊式模組非捷運近期使用之模組,且營運接管單位考慮車站的整體性亦要求採舊式模組下,導致近十年來曾承攬捷運標誌系統的眾多協力廠商皆毫無施做之意願,而該部分廠商之尋商作業長達3個多月,最後係商請營運接管單位提供現有的維護廠商名冊方能順利完成招商及施工。
(八)額外需求是否為驗收缺失
        營運接管單位於本工程驗收階段提出建議改善事項,如:要求於ATIM區包板內新增照明、自動收費與結構柱間空隙稍大(詳圖12),為避免旅客逃票,要求加設阻隔措施、原依營運接管單位建議所設置樓梯上方之T8燈座,因考量照度恐無法符合現地需求,建議改回原規劃的2盞LED投射燈等(詳圖13、14),因本工程為統包工程得標廠商負責設計與施工,而營運接管單位提出之建議改善事項是否屬於設計缺失? 而針對該爭議,個人認為統包工程其成果只要符合「需求計畫書及設計準則」之要求及功能,且本工程於設計與施工階段時廠商提送之相關圖說皆已送相關單位(包含營運接管單位)審查同意,現額外提出的需求皆不應列入驗收缺失。

四、結論

        於既有的營運車站內新增出入口及電梯工程有其困難性,尤其需特別注意旅客動線、安全性及不影響捷運行車安全都是一大挑戰,因此招標前需不斷的前往現場進行模擬與規劃,來訂定合理的工期及預算外,決標後則需藉由各種會議、會勘或拜訪來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並消除雙方的歧見,方得以如期、如質、如款完成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