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安養長照機構防火避難概述

□宋郁德/中華民國仲裁人

一、前言

        台灣快速由高齡化社會(ageing society)步入「高齡社會aged society(65歲人口數占比超過總人口14%)」。近年來除社會經濟結構改變外更面臨各種不同類型及規模之災害危害,因此建立安全安心的長期照護管理機制是政府對高齡化社會老人健康福祉的基本工作事項,也是不可逃避的問題,隨著家庭照護主力投入就業市場,使原有的照護體系逐漸崩壞,而這些無法得到家庭照護的失能者,便成為機構式照護體系的收案對象。然而接連火災意外,民眾對於安養中心能否安全? 全端看您用什麼標準來看安全,目前呈現之安全問題顯示出決策者未能預見社會需求,政府應正視及加速檢討安養中心「安全」課題,畢竟「安全」是人們最基本的需求。
        醫療院所建築物使用人員特性及營業性質複雜,既有之建築與消防法規難依其特性提供適性之防火安全規範,且因經營規模較大,防火安全管理多有專責管理單位;而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對於老人福利機構之定義,包括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等及護理之家則因規模較小及因應不同區域需求,管理人員依經營模式而有不同。惟兩者皆為收容避難弱者之場所,需要以健全之防火避難安全管理及完善之設備設施,為民眾生命安全把關。就醫療院所收容避難弱者之特性而言,其避難行為有自立避難、輔助避難及維生器材等不同需求,且收容於不同年代建造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內,避難方式極其複雜,故應就其空間及人員特性訂立避難應變計畫及避難空間提昇策略,並針對既有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及消防安全設備提出「最適化使用」及「管理維護最佳化」之因應方案,進而提供良好之經營服務品質。

二、火警事件與防範

        去年新北市新店私立樂活老人長照中心火警6死28傷的慘劇殷鑑不遠,不幸於今年3月10日清晨5時許,桃園市龍潭區一間安養中心發生火警,雖救出17人,但其中有4人被發現時已經無呼吸,這次事件有明顯超收及使用非登記範圍收容的問題,可是去年發生火災的新店老人長照中心,在安檢時消防及人力配置都合格,逃生一樣嚴重困難,造成4死。不久前5月時屏東恆村南門護理之家,又再發生4死56傷案例,此議題危害愈顯頻繁與嚴重。
        安養中心主要係照顧行動不便或重病的長者,但歷年來若遇到火警,每每發生嚴重死傷,針對其起火原因進行案例分析,可以得知起火風險因子以及避免災害擴大的要因,以降低火災風險。據統計如下表1國外安養長照機構火災案例特性分析表及表2國內安養長照機構火災案例特性分析表,幾年來安養中心大火已造成多人死傷。


        本次龍潭安養中心火災意外再度引起社會大眾關注,據媒體報導起火原因,疑似使用蠟燭照明不慎引起,但可以確定的是,主管機關在過去多次的聯合稽查時完全未發現業者有超收情事,經檢警到場勘驗後才確認。原來業者在一樓通往二樓的電梯門以夾板隔住,而稽查人員到現場稽查時宣稱,只見一面木板隔牆,因而無法查到業者超收,業者刻意隱瞞二樓有違規使用情形,稽查人員根本不知有此場所,又何來安檢? 但列管的安養、照護機構是否有違規使用的狀況,要由社會局等相關單位認定,再次凸顯臺灣的長照體系的「人力」與「安全」一直都是被輕忽的問題,針對本次火災亦也將安養中心有關之防災軟體、硬體等問題(如建築空間安全、防災避難安全、防救災體系)浮出檯面,亟待政府及相關單位檢討改進,茲歸納如下:
(一)建築物安全方面:
        1.建物違規使用與違建嚴重
        1.建物違規使用與違建嚴重
        建物違規使用與違建為造成避難逃生與後續救援之危害之一,現行法規對長照中心設立標準,僅有建管、消防安全、樓地板面積及專業人員配置有規範,對設立樓層並未限制。其建築物使用類型大多設在住商、廠辦或郊區之使用用途類別,由於安養中心變更使用及立案條件嚴苛,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均應符合《消防法》及《建築法》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空間建築物。合法變更使用之面積直接影響其立案收容人(床)數,業者往往於立案後擅自變更改造並擴大使用,破壞了原有區劃分間牆及防火區劃完整性,即使未破壞也常發現為方便輪椅或病床移動方便,將防火區劃防火門用門止或鍊條固定保持常開,這是很嚴重的疏失。誰能保證不會有意外發生,一旦發生火災該區劃防火門就失效了,造成火勢及濃煙蔓延,另外室內裝修未依法申請許可,且內部使用材料並無明確有耐燃效果、安全通道堆積物阻礙、囤積大量易燃物品(尿布、被褥、酒精、紙箱等可/易燃物品等),若發生火災易產生濃煙阻礙逃生。
        2.未設二個區劃分隔及落實相關檢查申報 綜觀目前安養中心設於避難層或高樓層都有,由於入住老人往往需要藉助他人協助避難,且在垂直避難上具有其逃生能力不足及意識薄弱之高度困難性,即使是能夠獨自步行避難的老人,往往有無法有效使用避難設備進行垂直避難之情況,更何況是需要藉助輪椅、活動病床或擔架的老人,其垂直避難更具高度的困難性,因此有了「在火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居室初期就地避難」的概念,採取就地避難,但就地避難空間的安全條件須有一定的要求。故依「建築技術規則」第99條之一(2013年1月1日施行)規定:「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更多文章內容,請參閱-現代營建雜誌 45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