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人員於建物倒塌之法律責任-
由台南與花蓮地震案比較
□謝彥安/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 兼任講師 |
一、前言
今(2018)年2月6日發生花蓮強震,釀成17死的慘劇。經過近4個月偵辦,6月15日花蓮檢方偵查終結,對花蓮雲門翠堤大樓倒塌案(下稱花蓮案)因設計、監造、施工重大瑕疵等因素,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目前仍羈押中的北歌建設負責人劉英麟、建築師游德榮、土木技師陳禎祥等人。
回頭看2016年2月6日南台芮氏規模6.6的地震,台南市永康區的維冠金龍大樓案(下稱台南案)亦是因設計及施工問題如樑柱箍筋偷工減料、低樓層牆面全被打通,導致整棟大樓完全被震垮,嚴重程度一舉超越先前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案的87人死亡數,是台灣地震史上單一建築物災害死傷人數(115人死亡)最多的。然而,2017年7月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判決結果,被告林明輝等5人全都依法判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9萬元,目前最高法院仍持續審理中。 台南與花蓮地震是近期二則具有指標性意義的案件,所引發之建築物倒塌引起諸多工程專家進行研究,同時就法律層面,這些工程人員可能負擔之法律責任及疏失有哪些?這些疏失未來有可能造成那些民刑事法律責任?此為本文所探討比較之重點,最後希冀藉由了解建物倒塌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使工程人員了解自身權利義務,及我國未來如何精進相關措施,此方為社稷之福。 二、案例事實 今年2月6日深夜於花蓮近海發生芮氏規模6.0地震,經統計花蓮市有98棟房屋受災,造成多人死傷。建物倒塌原因除有依當時舊耐震設計規範設計施工的老舊建築物外,本次發生災害起因,或有如雲翠大樓因建築結構設計不當、施工品質不良;亦有如統帥及雲翠,係底層為開放空間,上層包含飯店、集合住宅等供人居住的住商混合大樓,因裝潢破壞原來結構、設計不良造成軟弱底層缺陷;另外亦有像吾居吾宿頂樓加蓋的違章建築形式。對照維冠案發生情形,竟發現驚人的相似。以下透過二案起訴書或判決書對事實的描述,來看具體情形: (一)花蓮案的類型: 依起訴書內容觀之,該案土木技師身為專門技術人員,負責本件「雲門翠堤大樓」(以下稱雲翠大樓)結構分析與設計,均明知對於雲翠大樓之結構分析與設計應注意符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就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按實核計,並於結構計算書上予以詳載,且其所設計之建築物構造應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竟疏未注意。故針對土木技師、建築師、營造商負責人是否成罪,起訴書從「設計是否疏失」、「施工是否疏失」及「日後使用者是否再違法變更設計」3點方向出發: 1.設計缺失部分: 在設計部分,檢方認定土木技師錯誤低估靜載重,加上建築師違反設計,以1柱同時搭接5個樑柱方式相接,才造成整棟大樓弱化,耐震力減弱。細項如: (1)低估靜載重: 依1989年建築技術規則設計之結果,建築物可抵抗之地震地表加速度應達388.2gal,而土木技師於結構分析與設計時竟低估靜載重達14%,連帶地震橫力低估8.5%,且1樓柱過半以上不足量配筋,致原始設計可抵抗之地表加速度僅304.9gal,低於當時法定要求。 土木技師明知受委託設計之建築物設計圖說及結構計算書,應符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建築師並應與土木技師負連帶責任,卻未注意查核該結構計算書,就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按實核計,並於結構計算書上予以詳載,而逕自在該結構計算書上簽證,導致該結構計算書有上開明顯之錯誤,因二人上開疏失,致2018年2月6日地震時,雲翠大樓所處地區發生地表加速度336.476gal之地震時,建築物因設計強度不足,因而產生倒塌結果。 (2)設計未考慮施工難度,造成施工發生瑕疵: 設計師將雲翠大樓位於入口大門內側處二根大柱,設計以1柱接5梁之方式相接,且設計圖梁柱交接處斷面未放大,未能考慮施工難度,以致施工困難(包括造成混凝土灌漿不易,及梁鋼筋無法在柱心錨定及錨定長度不足等),致於地震時朝大樓前方跪倒。 2.施工缺失部分: 在施工部分,檢方認定負責人欠缺營造公共建築之專業知識,致施工內容有影響建築結構安全之重大缺失,加上建築師未能發現錯用鋼筋、柱主筋搭接長度不足;而且施工單位未反應施工困難,建築師亦未能善盡監造之責,致生危害。細項如: (1)錯用鋼筋: 依雲翠大樓設計圖說,其梁、柱主筋均應使用強度為4200kgf/c㎡之鋼筋,惟查雲翠大樓6樓以下梁、柱主筋全數錯誤使用強度為2800kgf/c㎡之鋼筋,相當於鋼筋量不足約3分之1。 (2)柱主筋搭接長度不足: 雲翠大樓柱主筋搭接長度不足達2分之1以上,造成握裹力不足,使鋼筋強度無法發揮。依建築技術規則第367條規定,鋼筋搭接比率超過50%時,搭接長度應為1.7倍伸展長度,經計算雲翠大樓柱主筋之鋼筋搭接長度應為238公分。然現場施工,搭接長度為112~127公分,嚴重不足約2分之1,造成鋼筋強度無法完全發揮。 (3)施工單位未反應施工困難: 施工單位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在雲翠大樓位於入口大門處二根大柱設計1柱搭5梁處,既有上述不易施工情形,施工單位即應該向設計單位反應,讓設計單位進行適當之調整變更,然本案工程卻逕以不合格之施工方式進行施工,造成混凝土灌漿不易,及梁鋼筋無法在柱心錨定與錨定長度不足等缺失。 (4)建築師未能善盡監造之責: 建築師為雲門大樓之監造人,依法應注意就本件工程應注意監督營造業按圖施工,並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竟未能盡責把關,致無營造專業之負責人在發生上述材料、施作上之嚴重錯誤時,未能及時發現、修正其材料、工法,致使雲翠大樓由於施工錯用鋼筋,使柱鋼筋強度不足3分之1,且柱主筋搭接長度不足達2分之1以上,將使鋼筋可發揮之強度再折減約2分之1,兩者合併造成鋼筋強度僅剩原設計強度之3至4成。 3.其他部分: 此外針對阿官火鍋、漂亮生活旅店部分,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勘查結果顯示,其裝修並未影響結構安全,與 大樓倒塌無因果關係,故渠等負責人檢方給予不起訴處分。同時經鑑定人鑑定比對原設計圖說,發現雲門翠堤大樓竣工後,於1994年核發使用執照時,1樓即自始無23面牆之設計,自無所謂牆面被拆除情事,亦澄清雲門大樓1樓並無新聞報導所指稱原設計有23面結構牆遭業者拆除之情事。 4.小結: 這次倒塌的大樓與2016年台南大地震的維冠大樓、1999年921地震的東星大樓與博士的家,都有同樣特性,都是1999年以前的老舊建築物,因為耐震設計規範較低,且屬於住商混合大樓、飯店、集合住宅等「軟弱底層」大樓,加上又處在斷層附近,才會導致倒塌。本案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針對違法變更設計部分,認為雲翠大樓因「設計缺失」約減少建築物耐震能力2成左右,因「施工缺失」,該案(北歌)建設公司並無營造廠商資格,負責人卻向他人借牌施作,造成鋼筋強度約減少建築物耐震能力6至7成,則設計與施工應負之責任約為1:3,造成雲門翠堤大樓因上開設計、監造及施工上之嚴重缺失,於地震甫發生8秒鐘即行傾倒,造成14人死亡。 (二)維冠案的類型 依照維冠金龍大樓案二審判決(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矚上訴1153號刑事判決,下稱維冠案、維冠大樓),本件維冠大樓於興建時,在結構分析與設計、建築設計圖之繪製及建築施工、監造等方面,有下述影響結構安全之錯誤或缺失: 1.結構分析與設計方面(申請建造執照): 結構工程技師未按實計算,靜載重竟空白未填,相關計算式亦付之闕如,且未附上inputdata。另建模時將全部柱之長、寬與圖面之長、寬倒置,將高估東西向之抗震能力。此外,擅改配筋斷面致抗震能力下降。未以較大之梁、柱斷面、剪力牆等為相對應之加強,設置騎樓造成1樓牆量偏少,形成軟弱底層,1樓挑高柱變成細長降低柱強度。建築師對結構工程技師製作之維冠大樓建案之結構計算書,未盡其等專業之設計及審核之注意義務,而疏未注意前揭結構計算書,而有上開明顯之錯誤或缺失。 2.建築設計圖之繪製方面(申請建造執照): 負責人與結構技師為節省營造成本,明知維冠公司設計部之繪圖員均無結構工程技師及建築師之執照,欠缺結構工程技師及建築師之相關專業智識與能力,竟未按照結構計算書之柱配筋表、結構平面草圖,擅自減少梁柱接頭配筋量、將大梁改為小梁及改變部分梁柱接合情形,再指示不知情之設計部繪圖員(已成年)繪製柱配筋詳圖及結構平面圖,分別造成柱韌性變差或強度不足,提早柱破壞、被搭之梁產生額外扭矩,在未另增加扭矩設計下,被搭之梁容易產生扭力破壞,並致無法形成完整構架,減低構架抗震能力。嗣後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將前述地質鑽探試驗報告、結構計算書及所有建築設計圖、申請書委由不知情之設計部跑件人員送交位於臺南市之建築事務所審核、簽證。負責人與結構技師2人對於維冠大樓興建之設計,應共同負實質設計人之責任,且明知對於維冠大樓興建之設計,應注意符合建築法、基於建築法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等),且所設計之建築物構造應須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而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盡其等專業之設計及審核之注意義務,而疏未注意建築設計圖有上述之缺失。 3.變更設計之結構分析、設計及建築設計圖之繪製方面(申請變更建造執照): 負責人為將維冠大樓變更部分樓層用途從集合住宅改為辦公室、取消隔戶牆,及部分樓層隔間變更,並將樓地板總面積變更;又為取得申請變更設計建造執照之結構計算書、建築設計圖,及為符合當初申請建造執照時,建築設計圖之繪製未依原結構計算書繪製之(大梁改成小梁)部分,明知設計部相關繪圖人員其等均無結構工程技師及建築師之執照,欠缺結構工程技師及建築師之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未再委託專業之結構工程技師為結構計算,即指示其將部分樓層照原結構計算書及建築設計圖加以修改重行繪製,而於結構計算書及建築設計圖之繪製,有破壞構架之完整性、無法形成完整構架、減低構架抗震能力及影響結構安全之缺失。 4.建築施工、監造方面: (1)建築施工方面: 維冠公司營業項目未包括「建物營造業務」,且無甲級營造商資格,不得自行興建大樓,竟為節省營造成本及符合建築法規,借用他人名義為負責人依法登記開業之甲級營造廠商名義擔任維冠大樓承造人,實際上由維冠公司自行鳩工興建。負責人為事實上從事營造業務之人,維冠大樓之營建工程自應由其負實際承造監督者之責任,其本應注意慎選適任之員工、工地主任及包商,並監督所屬員工、工地主任、包商,依規定施工,不得擅自偷工減料(違反選任監督義務),及注意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於建築工程中之配筋勘驗,即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樓版或屋頂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應會同監造人到場執行勘驗,另應注意應設置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負責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監督員工及包商依圖說及規定施工,以防止維冠大樓因施工不良遇地震致建物倒塌等危險發生,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按圖及依規定施工之情形,然負責人竟疏未注意確實監督所屬員工、工地主任及包商依圖說及規定施工,又疏未注意應僱用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確實到場勘驗查核施工狀況,亦未通知或要求被借牌公司當時名義上所僱用之主任技師確實到場勘驗查核施工狀況,使使主筋鋼筋拉力強度不足設計值1/3,折減效果約等同鋼筋數量不足1/3、鋼筋續接器施工不良,造成脫牙、施工時梁、柱接頭未加箍筋,及梁主筋未做彎鉤、擅自將隔戶牆予以拆除或取消未予施作,造成剛心偏移,地震力重分配,增加其他構件之負擔,且亦會造成底層軟弱偏心扭轉,加速柱破壞。 (2)建築監造方面: 建築師2人對於維冠大樓興建之監造,應共同負實質監造人之責任,其2人明知對於維冠大樓興建之監造,應注意符合建築法、基於建築法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等),監督承造人應依規定及按核准圖說施工,隨工作進度查核並督導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提供有關建築材料之規格、品質及證明文件,鋼筋彎紮及排置,於建築工程中之配筋勘驗,即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及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以預防遇地震時建築物倒塌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建築師2人竟均疏未注意,始終未至維冠大樓工地現場履行義務,以致於原可發現之上述諸多施工缺失,均未能發現而即時予以糾正。 5.小結: 本件維冠大樓建築物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及多人傷害、重傷害之嚴重損害,由上述大樓倒塌、倒塌後使房屋損壞加速、加劇及傷亡增加之原因可知,尚難諉責於天災或不可抗力,而係整個建築案件之結構分析與設計、建築設計圖之繪製、建築施工之施作、監造、監工過程中,因層層相依之人過失所造成。是以,與花蓮案相同,是一件實與天災(地震)關聯較小,而與人禍(借牌、未按圖施工、疏於監工)有關。 三、常見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四、結論與建議
就台南和花蓮案榮之建物倒塌情況,由起訴書及法院判決來看,有建築師或技師設計缺失而減少建築物耐震能力,有營造廠施工缺失或偷工減料,有建設公司無營造廠商資格,負責人卻向他人借牌施作,造成鋼筋強度減少,未按圖施工,有現場人員或監造疏於監工等缺失狀況出現。 參考文獻
1.蔡志揚,「建築結構安全與國家管制義務」,元照(2007.9)。 網路資源
1.更生日報,「0206花蓮地震建商等人檢察官今天起訴」,http://www.ksnews.com.tw/index.php/news/realtimenewsContent/00000049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