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衍生之工程爭議
□謝彥安/謝彥安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國立台灣大學 兼任講師
□方定國/謝彥安律師事務所 律師  


前言

   近日新冠肺炎(武漢肺炎、COVID-19)肆虐,除病原地中國大陸確診病例已達上萬人外,台灣亦已有多例確診及有人死亡之情形;雖然目前新冠肺炎致死率看來不高,然患者從發病到死亡為僅僅兩周以內,仍為相當危險之疾病來源。因此,有因新冠肺炎所影響工程進行之爭議,就有可能發生。
      例如已有部分特殊地點,如醫療院所,衛生服利部(下稱衛服部)已於109年1月27日要求民眾如需出入醫療院所,應自備口罩全程佩戴,形同賦予全國各醫療院所強制進入者即須配戴口罩之義務。在這段期間,如有廠商刻正進行醫療院所之整建或修繕工程、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工地場所,業主即有可能要求廠商須配戴口罩方得進場施工。但是一般來說,新冠肺炎爆發前,雙方契約不太可能特別明定配戴口罩方能進場施工,業主也通常不會為進場施作的工地人員準備「醫療用」口罩(就相關營建工程有稱提供之口罩,惟該口罩乃「防塵」口罩,其防病毒效果功能性不能與醫療用口罩等量齊觀);現今新冠病毒疫情肆虐下,如業主單方面宣布進場皆須配戴口罩,而同時在現今「一罩難求」、「口罩之亂」之情形下,要求廠商自行購買充足口罩提供施工人員使用,顯然不合現實。此時因廠商無法配備口罩,致無法進場施工之損失該由何方負責?

一、因疫情衍生之工期爭議

   就此類問題,雖然近日衛服部針對公務防疫部分,有將口罩徵用或分配列舉於公家機關及醫療防疫人員,或委請地方衛生局優先配發醫療或照護單位工作人員(如醫事人員、清潔人員、實習學生以及接觸病患之行政人員),已是將保障範圍推進一大步;然而在衛服部並未將口罩發放對象擴及至「承攬工程現場施工人員」來看,在口罩資源有限下,就提供口罩義務歸屬以及是否構成合法停工事由,仍會陷入各說各話之窘況。
      若以一般工程契約內關於本件情形對承包商相關約定,以工程會訂頒109年1月14日修正版本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其中第8條第(一)項:「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廠商自備。」,似約定工程所需材料設備(包含施工所需工具) 原則由廠商(即承包商)自備;且依第9條第(一)項第2、3款約定,廠商除須自行準備所需機材設備外,施工期間,舉凡員工之管理衛生安全、機材維護與保管,均由廠商負責;且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違反而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復依「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第1、10點約定,契約施工期間,廠商除應遵照相關勞安法規(如其中列舉之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負全責外,若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廠商必須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這樣看來,似乎廠商應自行吸收損失及處理口罩發放?然而在如廠商強行進場施作造成染病風險、或是無法進場施工造成違約下,廠商將進退兩難,此時是否有兩全之道?這部分就必須回到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之約定!……更多文章內容,請參閱-現代營建雜誌 484;P74~P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