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冠肺炎蔓延 談工程承包商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因應
□陳佑寰/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 法學碩士 執業律師 


摘要

   承包商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進度甚至停工,可能會面臨遲延責任及費用增加的困境。承包商須採取因應措施以向業主申請展延工期及請求補償。承包商可先依工程契約之不可抗力相關條款為因應,另得考慮依民法中不可歸責與情事變更等條款主張遲延免責及請求增加給付。如承包商請求正當且有依據,通常業主較願意同意展延工期,承包商也可免除遲延責任,但就承包商請求之費用補償,業主大多不願意增加給付,而承包商相對上也較難主張成功,當事人雙方須研商合理周延的解決方案。
      例如已有部分特殊地點,如醫療院所,衛生服利部(下稱衛服部)已於109年1月27日要求民眾如需出入醫療院所,應自備口罩全程佩戴,形同賦予全國各醫療院所強制進入者即須配戴口罩之義務。在這段期間,如有廠商刻正進行醫療院所之整建或修繕工程、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工地場所,業主即有可能要求廠商須配戴口罩方得進場施工。但是一般來說,新冠肺炎爆發前,雙方契約不太可能特別明定配戴口罩方能進場施工,業主也通常不會為進場施作的工地人員準備「醫療用」口罩(就相關營建工程有稱提供之口罩,惟該口罩乃「防塵」口罩,其防病毒效果功能性不能與醫療用口罩等量齊觀);現今新冠病毒疫情肆虐下,如業主單方面宣布進場皆須配戴口罩,而同時在現今「一罩難求」、「口罩之亂」之情形下,要求廠商自行購買充足口罩提供施工人員使用,顯然不合現實。此時因廠商無法配備口罩,致無法進場施工之損失該由何方負責?

一、前言

   新冠肺炎(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武漢肺炎)於今年(109)蔓延全世界,造成人心惶惶,企業也如臨大敵。新冠肺炎這場瘟疫可說是黑天鵝事件,自去年底從中國武漢引發後,於今年迅速擴散至許多國家,日本、南韓、義大利及美國等先進國家相繼淪陷,令人震驚,現在更演變成全球大流行,人人自危!新冠肺炎蔓延之際,旅遊運輸業首當其衝,引發不可抗力事件處理糾紛,而工程界的承包商亦面臨許多阻礙,諸如缺工、缺料、以及因隔離、封鎖等防疫措施而影響工程進度,甚至導致停工,必須有所因應。
      承包商若受新冠肺炎影響工程進度甚至停工,一般會面臨兩個主要的問題,一是工程遲延而遭罰款,二是增加費用支出。對此,承包商須採取因應措施,可先依工程契約之不可抗力相關條款為因應,包括向業主申請展延工期以求免責,以及就增加費用請求補償等。如工程契約中並無不可抗力相關條款或因故未能適用,則得依民法中不可歸責條款主張遲延之免責,另就費用之增加可依民法中之情事變更條款請求增加給付。本文乃就承包商在契約上與法律上的因應措施提供幾點淺見供業界參酌,此思維法則亦可應用於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二、依工程契約援用不可抗力相關條款來因應

   工程承包商與業主之間主要的規範基礎就是工程契約。對於新冠肺炎影響工程進度甚至停工,承包商可先檢視工程契約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相關條款。工程契約訂有不可抗力相關條款者,通常會規定承包商得向業主申請展延工期之要件與效果,至於補償費用部份則可能付之闕如或要件更嚴格。承包商可優先援引該等規定(如有)以因應新冠肺炎影響工程進度甚至停工所衍生之時間與金錢上的問題。
()不可抗力概述
所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Act of God)是指超過任一方當事人能力所得預期及控制之事件。工程契約中如有不可抗力條款,須檢視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包括瘟疫,亦即大流行之傳染病。如包括瘟疫,承包商可提出國內衛生主管機關及世界衛生組織之相關資料作為佐證以主張新冠肺炎應屬瘟疫,而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如不可抗力條款並未載明包括瘟疫,但有提及政府行為,而承包商若確因政府就新冠肺炎所採取之防疫措施或增訂法令而影響工程進度甚至停工,亦可主張構成不可抗力。此外,若契約之不可抗力條款除例示之特定事件之外,尚有概括之補充規定,如記載:「其他任何超過任一方當事人能力所得預期及控制之事件」的類似文句,或是另外明定經業主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者亦屬之,則承包商也可主張新冠肺炎構成概括款之不可抗力事件或請求業主認定之。此外,如政府對民間紓困能做得更多,似可研議就新冠肺對工程進度造成重大影響者,發給不可抗力證明書,協助承包商舉證以利與業主協商合理之解決方案。……更多文章內容,請參閱-現代營建雜誌
485;P75~P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