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永和天坑鄰損-衍生法律爭議探討

□謝彥安/執業律師 曾任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一、前言

          民國(下同)109年7月11日永和區文化路113巷30號巷道內,上午10點39分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一旁民宅建物結構受損,主要影響6棟30戶,共計疏散80戶、103人。新北市長侯友宜得知,立刻要求工務局緊急處理、檢查管線並以水、水泥灌漿回填。營造公司特助稱目前鄰房的結構是沒有問題,此次疏失是因永和地區的地下水位為7米多,設計開挖深度本到15.5米,但施工中的小孔隙因為水位壓力差衝破,造成土壤沉陷、管路脫落,後續會交給鑑定單位及市府單位鑑定責任歸屬。 道路塌陷(俗稱天坑)對民眾通行及安全造成極大影響,我國關於道路塌陷問題時不時即會佔據媒體版面,除了其中是否有「天災」因素,差別在於「人禍」責任因素占比之高低。
    是以對於此類路面之成因及解決方式為何?受損害人後續爭議應如何處理?以及是否有較佳的預防方式…等等衍生法律爭議探討,本文將帶領讀者一探究竟,並試圖提出以公正第三人事前巡檢制度,來預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二、本案坍塌之工程背景及可能應變方式:

() 本案坍塌之工程背景及成因
       
本案成因通常係所謂「地陷」或「路陷」,此類成因一般可能因施工前未進行土壤鑽探或做不確實導致錯估地質強度,導致施工中地層因挖掘而鬆動變位;或是經由大雨透過人行道滲進地下,對地底喉管侵蝕,一旦喉管崩坍,破損部位附近的沙泥被沖走造成壓力不均;還有基礎擋土設施設置不完全,導致出現管湧沖刷現象等等,即有可能令路面坍塌。 另台灣身處亞熱帶,降雨量偏高,有可能加速土壤流失,進而形成路陷。或有可能係因連續降雨致路面下沉,令地下基礎局部沉降,引發地層流失,形成路面塌陷。例如107年8月南台灣連日暴雨,高雄市道路出現多處「天坑」一事,法務部廉政署調查發現,豪雨雖是「天坑」成因之一,但高市部分道路地下涵管老舊、多處路段已逾6年未曾全面刨鋪,超過使用年限,亦有可能是肇因之一。 經查,本案據相關新聞所引述新北市工務局長詹榮鋒說明,系爭建築基地於案發日開挖到地下第4樓層、也就是地下約14.5公尺處時,在擋土的連續壁端板接縫處有滲漏水情況,因周邊附近有沉泥質砂層,導致沉泥質砂隨滲漏水流到工地,進一步造成附近路面坍塌。為防止滲漏水再流入工地,在開挖區將用迴水方式讓基地內外水壓維持平衡;路面坍陷部分,已請廠商調灌漿機器進駐,把坍陷區補強。看似與所謂「強降雨」或「道路地下涵管」較無關聯,應是系爭工地下方含有沉泥質砂土層(sand-silt mixtures),當地基挖到約14.5公尺深時,其事先設立,用來阻擋土壤地下水流出的地下連續壁端板接縫處,可能因施工不確實,又或是壓力超過連續壁所能抵擋之強度,意外發生滲漏情況,導致泥砂隨著地下水,經由該連續壁破洞處,造成路基被掏空、路面下陷,進而使鄰房傾斜、龜裂嚴重受損。 是以本案所謂「天坑」,應非天然因素偶然形成,事實上更趨近「人禍」,及因連續壁施工不慎,又或是因當初地質鑽探不確實,錯估附近地層硬度之人為因素所肇致,從而造成工地、附近路面、以及鄰房有程度不一之沉陷等現象。
() 本案坍塌可能應變方式
1.依相關文獻整理所述,常見之基礎施工災害模式大致可分為下列七種類型:「開挖面隆起破壞」、「砂湧破壞」、「擋土壁管湧之災害」、「地下水上舉破壞」、「擋土支撐設施不當」、「擋土壁破壞」、及「其他形式破壞」。本案若係前述報載原因造成,可能屬於擋土壁漏水的管湧破壞(指在具透水性且地下水位高時之地層中,由於土體內產生滲流,壁體裂縫處將容易形成透水路逕,當水力坡降大到足以破壞土壤顆粒間之黏結力及摩擦力時,地下水先將土壤中的細顆粒帶出,顆粒間的阻力減少,水力坡降增加,再將較大顆粒的土壤帶出,同時持續往上游面延伸,形成滲流管道)或開挖面砂湧破壞(即當工程進行基礎開挖,基地內兩側水位差甚大時,會使地下水由擋土壁底端上湧至開挖面,甚至滲流水會夾帶沉泥及細砂而造成掏空現象)。另依本案建設公司所述係連續壁體破洞,若未及時堵住孔洞,則壁體外淘空部位將會充滿周圍之地下水,形成一股巨流加速擴張淘空之破壞範圍,逐次造成其上方鄰近道路及房屋之沈陷,此應屬於管湧現象。
2.至於事故發生成因不一而足,依上開文獻整理,其原因或有「地質調查資料不足或不正確」、「分析及設計不完善」、「施工不當」、「缺乏正確有效之預警系統」等事前調查資料不足或不確實、分析設計不完善及施工不良情事。當然,具體成因仍可由委託鑑定結果方能確定。有論者認為,這次的意外發生,工址調查及施工安全監測(site investigation and construction monitoring)似乎沒做好。因於崩塌前,連續壁旁的路面就已經開始出現異狀,由小裂縫→大裂縫→凹小洞→出現大洞→局部下陷→全面崩陷(約150平方公尺)。這就是連續壁施工缺失、路基下陷的前兆,假如工地人員有做好附近工址土壤、建築物的下陷量觀測、分析、預防、處置,或是先進行地盤改良、點井抽水等,就可以避免災害的發生,值得參考。 )
3.房屋若是受到本件擋土壁漏水的管湧破壞,沉泥質砂土層滲漏進連續壁,或其餘如土壤液化現象導致下陷或傾斜,受災戶應委託專業技師評估是否要拆除重建。一般的修復費用包括「房屋扶正」和「地基改良」兩部分,修復工法則包括頂升工法和灌漿工法等。
(
) 缺失防治: 針對上述缺失的防止方法,有論者認為應依下列方式處理,本文認為值得參考:
1.接頭清洗──由於地下連續壁的公單元施工時,該單元兩側之母單元皆已完成。故連續壁的槽溝挖掘後灌混凝土前,應將完成之兩側母單元與公單元的端版介面之殘留淤泥清洗乾淨,才能進行混凝土灌漿作業,避免「連續壁體中包含泥砂」之施工缺失。
2.地下連續壁灌入土壤的深度是否足夠?未來的工程鑑定應要查明。 (資源提供)
3.施工時對於連續壁的破洞、品質不良處,應及早查出並灌漿止水。尤其是加強施工品質,避免連續壁混凝土包泥砂、裂縫、孔洞之發生。
4.加強地下連續壁的三級品管作業及地下水位監測,並於漏水處儘速止水處理。
5.開挖前事先採點井等工法,降低地基開挖背側的地下水位,且要進行附近建物及路面的沉陷量監測。
6.開挖前、中、後都要做好風險辦識、風險管理、風險教育訓練。……更多文章內容,請參閱-現代營建雜誌 489期;P47~P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