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積混凝土」Mock-up試驗的綠色施工選項
□湛淵源/土木技師 華夏科技大學建築系 教授 □陳駟侑/聯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部研究員 明新科技大學土木系 助理教授 |
高雄市衛武營文化中心基礎厚度1.6m「巨積混凝土」,測試混凝土供應提供商包含卜作嵐材料至少50%與純水泥配方,現場設計六個mock-up全斷面模型,兩家供應純水泥配比 (A1與 B1),4家相同卜作嵐混凝土 (A2, B2, C2, D2),內部埋設5處熱偶計,量測7天以上溫度-時間曲線,比較各供應商溫度性質,並以波特蘭水泥協會(PCA)的生命週期清單(LCA),評估各配比膠結材料綠色選項(含水泥量、CO2減量、原材料用量、能源消耗量)。結果顯示A2與B2供應商符合最大芯溫(≦70 °C)、最大溫差(≦20 °C),硬固性質滿足設定值,符合本工程節能減碳的綠色施工選項。 雖然「政府」在執行「代拆」公權力上往往瞻前顧後、畏首畏尾,但屬於「司法機關」體系的「法院」,由於無擔負政治責任的問題,因此在行使「強制執行」的公權力上則是無所忌憚的;簡言之,如果當事人拿著法院判決拆除房屋確定的「執行名義」,法院在執行拆除民宅可是毫不手軟的1。 |
一、前言
開幕啟用高雄市衛武營文化中心[1],新建工程基礎厚度是1.6m「巨積混凝土」版,為避免水化熱過高產生熱龜裂,挑選混凝土供應商至少應含卜作嵐材料50%以上[2],mock-up (1.8×1.8×1.6 m)上「巨積混凝土」最大芯溫≦70 oC,最大溫差≦20 oC[3],28天圓柱抗壓強度(14天以上鑽心強度(≧28 MPa,56天齡期超音波≧4000 m/s[4]且鑽心體表面電阻值≧20 KΩ-cm[5]。施工現場預設六個mock-up並選擇4家混凝土供應商,其中兩家供應純水泥混凝土配比(A1 與 B1),4家提供相同卜作嵐混凝土配比(A2, B2, C2, D2;A1與A2和B1與B2是同一家廠商供應純水泥混凝土與卜作嵐混凝土),每個mock-up埋設4處(芯與表面各兩處(熱偶計與1處大氣溫度,連續量測7天以上溫度-時間曲線[6,7],14天後從mock-up裡鑽取試體,進行鑽心抗壓強度(ASTM C42)、超音波速(ASTM C597)和四極式電阻儀測試表面電阻值,比較各供應商mock-up溫度性質,並以波特蘭水泥協會(Portland cement association,PCA)的生命週期清單(Life cycle inventory,LCA),檢視各配比膠結材料綠色性質(含水泥量、CO2減量、原材料用量、能源消耗量)等,分析參與廠商是否能符合溫度與品質性質和節能減碳效益,較能符合高雄市衛武營文化中心新建工程基礎巨積混凝土綠色施工選項需求[8-10]。 二、綠色評估計畫
(一)施工計畫與規定
1.本計畫簽訂前,相關規範制訂、廠商計畫書已由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Mecanoo Architecture B. V. 暨羅興華建築事務所審查完成。 2.本計畫提出針對材料配方、驗證方法與相關施工注意事項意見如下: (1)統一各廠配比與原料以提升品質一致性。 (2)添加卜作嵐材料,大量減少水泥。 (3)耐久性能考量之設計條件 A.W/C ≧0.42,防止水泥水化產生自體收縮; B.巨積混凝土W/B ≦0.42;自充填混凝土(本文未述及)W/B ≦0.40,達到整體品質所需之強度品質; C.用水量 ≦160 kg/m3,防止泌水析離與抑制乾燥收縮裂縫發生; D.水泥量(kg/m3)≦fꞌc (kgf/cm2)/1.4,防止體積不穩定、水化溫度過高及其他混凝土物化性病變等。e. W/S ≦0.08,確保混凝土體積穩定性與長期品質。 (4)掌握實際澆置狀況與澆鑄品質,加入原型模擬試驗(見圖1及圖2)與相關品質驗證測試: A.「巨積混凝土」:實體樣品溫度測試(溫度量測配置如圖3)。 B.自充填混凝土:凹型試驗與仿照鋼柱內灌漿(100.3及100.12完成)。 (5)灌漿時,應有三台預拌車以上方能澆置混凝土,以免有斷料的危險。 (6)「巨積混凝土」應採一次性澆置,避免新舊混凝土交界之冷縫問題。 (7)現場施工嚴禁預拌混凝土車及泵送車偷加水,需嚴格管制。 (8)混凝土養護工作須完整且確實。 2006至2007年間,伴隨房地產景氣起飛及城市素地日益稀少,「都市更新」越益成為土地開發的新顯學,也成為政府重大產業發展政策之一。為了加速都更,2008年1月16日公布的都更條例,甚至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不僅揭示政府有「公權力」,而且還有「公義務」,實為相當罕見的立法。且立法者為期公權力之有效執行,更明訂一定的代拆「期限」,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再延長六個月。」換言之,如實施者請求政府代拆時,政府須在十二個月內完成強制拆遷,足見當時對都更執行的強勢氛圍。不過截至2012年政府代拆「文林苑」案之前,真正動用都更條例「代拆條款」由政府代拆的案例,也只有一件5。而2010年修法時亦考量實務執行困難,將代拆期限最長之「十二個月」,延至「十八個月」。……更多文章內容,請參閱-現代營建雜誌 492期;P6~P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