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牆安全檢查及診斷工作實務介紹
□陳宗珷/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第13屆鑑定主委 結構技師 土木技師 □彭書偉/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第13屆法規主委 結構技師 結構技師 土木技師 □巫垂晃/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第13屆理事 結構技師 土木技師 □婁光銘/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第12、13屆理事長 結構技師 |
一、前言
我國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現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僅為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類及新增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等 3 項,尚不包括外牆飾材評估檢查。營建署於 0206 臺南大地震後,為因應外牆飾材剝落意外等問題,已規劃將建築物達一定年限以上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外牆飾材評估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並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檢查及申報義務,以助於推動建築物外牆飾材之管理,減少外牆飾材掉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危害。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1條之1規定,已於109年2月4日頒布「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由於建築物外牆磁磚及附掛物設備已經歷多次地震造成建築物外牆損傷,而材料老化及耐久性亦是潛在的問題,使我國發生外牆飾面剝落造成人員傷亡意外事件頻傳,尤以地震、風災及寒流期間更是通報案例不斷。因此,台北市轄區內建築物屋齡達15年以上且建築物樓層達11層(含)以上之建築物外牆或經通報外牆面具有風險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定期委託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經診斷檢查判認建築物外牆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都發局會通知申報人限期改善或限期進行安全防護措施。 本文說明台北市現行外牆安全檢查診斷及申報制度,並以實際執行之案例介紹外牆安全檢查實務工作內容及撰寫外牆診斷報告書之重點內容,以供工程先進及執行業務人員參考,共同落實外牆安全檢查及診斷工作,同時達到減少建築物外牆飾材掉落事件,以達到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使命。 二、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制度說明
本章節主要介紹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法)條文,包含必須申報之建築物類型、外牆專業診斷檢查機構資格、外牆專業診斷人員資格及外牆專業檢查人員資格。
本法第3條定義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指置有專業診斷人員2人以上及專業檢查人員3人以上,經都發局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業務之技術團體;專業診斷人員:指完成培訓講習訓練達一定時數,經都發局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報業務之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技師或執業結構技師;專業檢查人員:指完成培訓講習訓練達一定時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都發局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及申報業務之人員:(1)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技師或執業結構技師;(2)有3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並領有泥水、營建防水、建築塗裝、金屬帷幕牆職類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建築工程管理、營造工程管理職類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工地主任執業證、曾任職於營造業或建築師、土木、結構執業技師事務所;(3)從事營建工程業、建築工程業、土木工程業、營造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或其他經都發局認可之相關行業,並具有5年以上實務經驗者。各類人員之培訓講習訓練時數如下表1所示。
……更多文章內容,請參閱-現代營建雜誌 500期;61~P6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