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水泥拆除倒塌可能之法律責任

□謝彥安/安瑞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國立台灣大學 兼任講師

 

一、前言

         民國(下同)111年4月1日東南水泥高雄廠區因工程承包商施工不慎導致高塔倒塌壓倒電塔,致高鐵左營至台南站交通中斷,造成社會大眾惶恐不安。經高雄市工務局檢查發現,廠商進行拆除作業工程時,未控制拆除物的穩定性,怪手被倒塌噴霧塔撞擊,可能是致災原因。
      東南水泥公司對於該起工安事故,雖發表道歉聲明及影片,並表示全力配合檢警調查,然據悉肇事的承包商炯德營造之前才因拆除物不穩,致工人和怪手連人帶機具遭倒塌的噴霧塔掩埋,該工人最終送醫不治。事隔四個月,肇事承包商竟發生一樣的工安意外,可見其並未記取任何教訓、工安意識低落。
      近來政府大力推動都市更新、危老案等,未來勢必會有越來越多老舊建物拆除重建之案例、及相關工廠改建再利用情形,當拆除不慎造成意外事故發生,如本件東南水泥案例,除了工程技術應加以檢討外,本文更進一步探究可能之法律責任,相關部門即應介入調查,並對違法之人予以嚴懲,以使相關單位能有所警惕明瞭,保障人民安全。
     

二、可能衍生之法律爭議


      本件東南水泥拆除所生之意外事故,可能衍生之法律爭議可分成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包含之對象有承攬人(炯德營造)、定作人(東南水泥)、建築師等,以下本文逐一來探討:
()民事責任
1.承攬人(炯德營造)
(1)契約責任:
A.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 條定有明文。承攬人完成之工作如有瑕疵,定作人除得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外,如承攬人為可歸責者,並得以不完全給付為理由,依債務不履行法則,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16號判決)。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承攬人如抗辯其有可免責之事由,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
B.經查,本案承攬人炯德營造承包東南水泥舊場之拆除工程,依建築法之相關規定應提計畫書、建築執照為審核,並依計畫書內容施工,然而承攬人似為節省時間與成本,未依原計畫書施工,逕採一次性傾倒之「砍樹法」,並且漏未清除水泥塔內殘料及塔上機具,導致倒塌之水泥塔失去重心、未依預定方向傾倒。承攬人既依法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且為無過失責任,定作人東南水泥僅需證明工作物施作確有瑕疵,即可請求承攬人就此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無需證明承攬人可歸責;再者,承攬人為節省成本而便宜行事,並造成後續一連串意外,難謂非可歸責於承攬人。據此,可認為定作人可直接向承攬人請求瑕疵擔保責任,主張解約、減少價金或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及依民法227條請求不完全給付之固有利益損害賠償。
…更多文章內容,請參閱-現代營建雜誌509
期;P71~P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