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87/09/05    星期六
【建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及運用辦法將實施】
記者 謝湘敏/報導
 營建署依身心障礙者法保護法第
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研訂的「
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
收支及運用辦法」,已獲得部務會
報通過,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實
施。
 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
條第三項規定,已領建築執照或對
外開放使用的公共建築物,其無障
礙設備與設施不符規定者,應令其
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
但若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有困
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
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核定改善
期限。
 若未改善或未提具體改善計畫或
未依核定改善計畫的期限改善完成
者,除勒令停止使用外,並處其所
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至改善為止。
 由於該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
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
經費使用,因而營建署訂定了「建
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且即將發布
實施,至於此一辦法的訂定重點為
:明定基金管理及運用之一般原則
、基金性質、來源、用途及其主管
機關、管理組織及成員、任務、作
業程序等,俟發布實施之後,直轄
市、縣市政府即可據以成立基金。